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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批发公司药品采退

发布时间:2021-06-06 06:13:14

① 药品抽检后退货问题

检验报告出来之前,药店因怀疑抽检的药品有质量问题,进行退货:此期间为经销商之间的一般商业行为,尚无确定的检验依据。其实如果药店与批发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协议,不必如此急忙的退货。
检验报告出来后,性质就不同了。药检所出来的药品检验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各经销渠道必须立即就地封存有关药品等候处理。具体的也要看是哪一项检测指标不合格,一般的药品检验多是其中的1-2项具体检测指标达不到质量标准,一般的不合格的药品循原经销渠道退回生产厂家处理。药店的日常工作标准在gsp细则里面都有,照标准做就可以了。药监部门按不合格药品监控程序处理。如果检验结果是假药,那么麻烦就大了:药监部门则应立即派出工作人员查处,并立即报国家局通报全国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来进行的,具体的处理办法以及法律依据都有。

② 我是药品业务员,最近几家药房退了一些快过期的货,公司不回收,请问这些货要怎么处理,是扔垃圾场还是

直接焚烧后再放垃圾箱处理。

③ 药品销售后客户退回应怎样处理

如果你们有可以让客户退药的规定,那就把收回的药品检查下,看看包装是否完整干净,说明书药品是否完整,然后查看批号是不是你们销售出去的批号,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退药规定,先了解客户为什么退药的原因,针对解决问题,尽量说服客户用药。

④ 由于医院搬迁剩余麻醉药品可以退回医药公司吗

如果你是医药公司的,给你退回你愿意吗?换位思考,

⑤ 批发企业GSP文件中召回的程序怎么写

(四)药品召回的程序:
1.药品召回的范围:
1.1 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药品;
1.2 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停止销售、使用或收回的药品;
2.药品召回的通知:
2.1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供应厂商药品召回通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业务部门停止销售在库的药品,并组织销售部门通知有关客户。召回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实施召回的原 因;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2.2 储运部门应按质量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发货,填报“药品召回记录”,上
报在库药品的数量、流通区域和数量等情况。
2.3 销售部门应按质量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品种,并在第一时间内 组织业务人员核准销售记录后实施药品召回措施:包括向客户单位发送药品召回通知, 向客户单位统计相关药品的库存,请客户单位协助停止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
2.4 采购部门应按质量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与供应商确认召回药品的业务处理。
3.召回药品的管理:
3.1 召回的药品,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
3.2 储运部门应将公司该品种的库存移入退货区;根据销售部门的统计信息做好退回记 录。
3.3 在应召回的数量全部到库后,按药品供货厂商要求召回的时限内,将召回药品退回 供货厂商,并做好退出记录。
4.药品召回的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跟踪了解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实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⑥ 非质量原因的不合格药品供货商同意退回,经营企业可以退回吗如:过期药品,外包装破损的药品。

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将此不合格品退回给供应商,让其进行处理。另建议企业可根据此流程在体系文件中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进行完善描述。

⑦ 个人在正规医药批发公司批发了药品自用,药监局以不允许个人在批发公司购药为由罚款,有什么依据

能补充下,具体一点是什么地方的么,你说的批发公司是指制药企业附属的批发公司还是指独立的商业公司?如果是制药企业的话应该没问题的,但是独立商业的话貌似是GSP规定不能卖给个人。。。

⑧ 药品售出后是否能退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

2013年6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拓展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卫生部部务会议第1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2次修订。

2、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予以废止。

⑨ 对药品批发企业过期药品如何处置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对于还有6~8个月就到效期的药品,要记录在“效期药品预警表”中,然后
按照GSP规范的要求实施有效的促销;对距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药品,要全部下架,
或到供药企业退、换货,或直接销毁。

⑩ 2017年药品退换规定

不退,药监局GSP法规定的。除非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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