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药品零售企业的组织机构图
质量负责人
I
质量管理员
I
处方审核员 验收员 养护员 营业员
❷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 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❸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公司架构
公司本部 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欣特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器化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广药联康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广药吉达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广药安康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广药洁达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
佛山广药健择医药有限公司
海南广药晨菲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省梅州医药有限公司
成都广药新汇源医药有限公司 广药集团
广药集团是国家重点扶持发展并由广州市政府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大型企业集团。拥有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及成员企业30多家,主要从事化学药、中药、生物医药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联合博姿
联合博姿是全球领先的医药批发商和零售商,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业务遍及全球15个国家,拥有360个仓库和 126,000个客户,包括药房、医院、保健中心等。2006会计年度(截至2007年3月21日),该集团总收入达到287亿美元。
❹ 如何用五句话介绍公司(医药批发公司)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 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❺ 药品零售企业组织机构图
如图所示: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药品批发公司企业组织机构图扩展阅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零售活动不仅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同时也提供相关服务。零售活动常常伴随商品出售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维修、安装等,多数情形下,顾客在购买商品时,也买到某些服务。
零售活动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铺中进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顾客便利的设施及方式,如上门推销、邮购、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等,无论商品以何种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会改变零售的实质。
❻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药品批发公司企业组织机构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