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价局是属于什么部门
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属于行政部门,既不是商务部,也不是工商部。
物价局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4、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5、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6、物价局标志含义:红盾+华表+W
(1)红盾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华表:尧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3)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
(1)药品批发公司物价由谁负责扩展阅读
物价管理体制:
1、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规范制度的总称。
2、其主要内容包括:物价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管理对象范围的确定,对各类商品价格、比价、差价的管理政策、管理原则、管理方式方法等。
3、中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既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级物价部门领导。国务院负责制定和批准国家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
4、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
5、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比较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⑵ 药品价格应由谁定
药品价格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
⑶ 个人在正规医药批发公司批发了药品自用,药监局以不允许个人在批发公司购药为由罚款,有什么依据
能补充下,具体一点是什么地方的么,你说的批发公司是指制药企业附属的批发公司还是指独立的商业公司?如果是制药企业的话应该没问题的,但是独立商业的话貌似是GSP规定不能卖给个人。。。
⑷ 我国的物价是由谁规定的物价局规定的吗
列入政府定价品种的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是由国家发改会制定,非处方药品以及各省增补品种是由各省物价局定价。
地方物价局及物价检查所负责监督执行和平时的检查,接受投诉,处罚违规等。
工商管理局和药监局是不管药品价格的。
⑸ 物价局管什么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药品批发公司物价由谁负责扩展阅读:
物价局有以下五点只能:
1、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2、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3、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4、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5、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价局
⑹ 简述药品批发企业对首营品种进行审核的程序。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对首次发生业务活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除按选择供货方的条件进行评价考察外,还应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 。
(1)首先由采购员向供货单位索要相关的资料 , 并加盖其公章原印章: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带企业原印章 );
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 带企业原印章 ) ;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6、《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方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索取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加盖供货方原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2、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员对首营企业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质量部,由质量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首营企业的信息录入系统中 ,并打印出“首营企业审批表”,报质量副总经理批准后,采购员方可与供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从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应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
(1)首先由采购员向药品生产企业索取首营品种的有关资料,包括:
1、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带企业原印章 );
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 带企业原印章 );
3、药品小包装,标签,说明书样本;
4、药品检验报告书 (带质量检验原印章 );
5、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书复印件(带企业原印章 )
6、供审核用的样品;
7、药品的物价批文 (带企业原印章 ) ;
(2)采购员对首营品种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质量部,由质量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首营品种的信息录入系统中 ,并打印出“首营品种审批表”,报质量副总经理批准后,采购员方可并编制采购计划,首营品种首次进货时应附当批出厂检验报告。
三、“首营企业审批表”由质量管理员统一存放于供货方质量档案中, “首营品种审批表”由质量管理员与产品的相关资料一起建立产品质量档案,统一存放于产品质量档案中。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程职责分工:
1、采购员负责供货方选择、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料的索要及资料的初审;
2、质量管理部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3、财务部负责对首营品种价格和利润的审核以及核对供货企业所开票据与首营审核的相关资料相符;
⑺ 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是,政府制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 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 本办法第 五条和第 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⑻ 药业公司批发药品加多少钱国家有没有规定
当然是有监管的,不然物价都乱套了。
⑼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企业负责人需要什么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及有关证明;
3、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提交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4、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应提交与增加经营范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仓库总平面图、库内分区平面图;与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5、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提交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除遇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予变更法定代表人。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