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医药公司终端客户
医药公司终端客户就是医药公司最终消费环节上的客户,也就是医药公司最后的消费者。
终端Terminal通常是指那些与集中式主机系统(例如IBM大型计算机)相连的“哑”用户设备。终端从用户接收键盘输入,并且将这些输入发送给主机系统。主机系统处理这个用户的键盘输入和命令,然后输出返回并显示在这个终端的屏幕上。个人计算机可以运行称为终端仿真器的一些程序来模仿一个哑终端的工作。
㈡ 药品批发企业收取下游客户哪些资料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书
㈢ 医药批发该有怎样的管理
一、确保最低存量。以“销”定“购” 做好企业采购环节物流管理,一方面应将企业所经营的品种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医药商业批发企业经营的药品可分为“主导”与“辅助”两类,主导品种销售量大,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辅助品种销售量小,是企业利润的补充,而销售量的大小是核定采购量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根据供应商与企业距离的远近来计算药品的到货期。根据企业前三个月平均出货量的平均数等具体情况来核定药品的采购量及最低库存量,一般应保证主导品种存货量达到平均出货的一个半月量。辅助品种存货量达到平均出货量的一个月量。这样不仅能保证销售的正常所需,而且能减少企业资金在采购环节的不必要占用,从而实现“钱”的效用最大化。 二、规范内部操作流程。严格实施“信用额度”管理 1、注重与客户“购销合同”的签订,为销售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之前。一方面应对客户自身的规模、行业信用度等进行考察,另一方面还应对客户的配送能力及网络覆盖等经营情况有一个了解。在正式签订“购销合同”时,除对供货量、结算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方式、药品质量标准等进行明确外,还应对药品的配送范围及双方对物流管理规范(含商业信用额度)等做明确的表述与约定。这样不仅有利于购销双方对物流进行协调管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双方权益。 2、跟踪企业物流去向,严格实施“信用额度”管理。医药商业批发企业一方面应在签订完整的购销合同前提下。实现“商”、“商”联合。销售方必须根据自身终端市场的容量。结合与客户约定的回款方式核定“商业信用额度”。为了保证销售方能清楚及时掌握自身药品的流向与实际出货量及在客户的存货等详细情况,应要求客户按时提供销售方所经营药品的详细流物流向单,以便跟踪物流流向。流物流向单的提供不仅能保证销售方对自身物流有一个清楚的掌握。便于销售方实施下一步销售行动方案,而且还能结合双方核定的“商业信用额度”检查客户实际占用是否超信用额度。进而为是否对客户发运新货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为货款结算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应严格实行药品的签收制及电话或传真确认制。很多医药经营企业在物流管理上忽视了这一点。认为货物发运后既有货运单位的货运凭证,又有企业发货的随货同行的“客户联”,企业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其实货运单位的货运凭证是有一定法律时效性的,同时本企业自制的没有客户签章的“客户联”也缺乏法律有效性,更何况当今不规范的物流公司比比皆是,因此,作为销货方除应在药品发运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客户外,还要及时收回客户对药品签收的原始单据,作为药品的签收证明及结算的有效依据,以保障企业物流的安全性是很有必要的。 3、明确职责与权限,规范物流管理与结算。作为药品商业批发企业除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外,还应明确经营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物流管理与结算,保障企业“钱”的安全性。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不仅要对医药商业批发企业进行资格审定,还要对其药品经营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并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经营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可是,有些药品批发企业只是表面应付国家GSP相关条款的约束,并不注重其实质内容,往往随意进行授权书的签发(诸如:特授权某某负责某某地区的销售工作)从而导致一些不合格业务人员滥用职权,假借公司名义转移企业委托客户销售的药品,私自倒卖,赚取差价,乃至假借公司名义挪用货款等违规违纪现象大量发生。为此,医药商业批发企业一方面应对业务人员的权限与职责进行明确。尤其是签发授权委托书时应有限制性条款(诸如:不允许业务人员私自转移企业药品。不允许业务人员与相联系的客户私自以现金形式结算货款等),另一方面应规范物流管理与结算,规定不得以本企业或客户的业务人员名义发货,维护双方合同的严肃性,更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货款的结算。有些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宁可相信自己的业务人员也不相信客户。通常的做法往往是先将药品发给本企业的地区经理或业务人员。然后再由他们转送给客户,其中也有些企业为了本企业货物的安全通过向业务人员收取一定保证金来减免企业风险,殊不知这样做不仅给一些唯利是图的业务人员有机可乘,借机转移企业货物,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有可能因此造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得不到按时履行,导致违约。其实,协助企业开展并增进与客户之间的业务联系,按国家有关货物结算规定进行货款的清收与及时结算,才是业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三、抓好市场管理。确保物流畅通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药市场具有其特殊性,它既有开放的一面,也有受国家宏观调控与制约的一面。从宏观政策方面看。药品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销售不受区域的限制,但国家为了控制药品价格及供应渠道,保证药品价格合理。病人得到及时医治,在全国各地实行药品招投标。尤其是对医院药品的供应实行定价与定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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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医药行业供应链的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有哪些
试论供应链一体化下的营销管理摘要:本文从供应链一体化下的营销管理的内容入手分析了供应链一体化对营销管理的影响,即在营销管理方面通过供应链一体化的协调互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先进技术的应用降低顾客成本,提高顾客价值,创造增值价值。 关键词:企业 供应链管理 一体化 营销在传统的市场竞争法则中,达尔文的“适者生存”观几乎更多地作用于企业的经营。零售商与零售商为市场统治权而争斗,批发商、制造商同样如此,甚至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这些产品供应的上下游环节也都把彼此视为对手,不断地讨价还价,要挟对方,以一种“互为成本”的关系存在。在新千年,企业虽仍旧立足于市场,但左右竞争的是价值、灵活性、速度和效率,它们都由于消费需求的影响而变得越发重要。取代企业个体之间相互竞争的是,他们需通过供应链联盟来增强竞争实力。实质上,随着对抗在供应链和供应链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将由整个供应链获得。所以,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再造供应链一体化营销管理新体系,就成为每个企业无法回避的事实。 供应链及其问题 早期的观点认为供应链是制造企业中的一个内部过程,它是指将采购的原材料和收到的零部件,通过生产的转换和销售等过程传递到制造企业的用户的一个过程。传统的供应链概念局限于企业的内部操作,注重企业的自身利益目标。后来供应链的概念注意了与其它企业的联系,注意了供应链的外部环境,偏向于定义它为一个通过链中不同企业的制造、组装、分销、零售等过程将原材料转换成产品到最终用户的转换过程,它是通过对顾客、零售商、分销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内部以及贯穿于供应网络中的物料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协调整合,是一体化的供应链。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是基于网络流及部门、组织、流程以及地理分布上的集成为特征的,更为强调侧重组织接触面的管理,即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运营的管理。根据供应链一体化的特征进行供应链管理的前提,就是参与供应链组织的全体成员在经营理念上,必须从传统经营理念强调寻求短期、企业级的绩效的观念转变为供应链组织的存在,是为了使整个供应链都获得持久稳定的高收益的观念。公司不应再是竞争的主体,实体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将竞争的内涵扩大到了竞争合作的境界。 由于供应链是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一体化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因此在实现供应链一体化的过程中应主要注意三个重要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信息集成、协调和组织联接。首先供应链是跨行业与部门,涉及供应一种产品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活动,所以供应链管理需要一条市场消费者驱动的无缝信息流,即在从零售商向上游的传输过程中要求速度快,要求链中节点企业共享需求信息、存货情况、生产能力计划、生产进度、促销计划、需求预测和装运进度等。供应链伙伴必须协同工作,以便产品的生产与使用大致同步;其次在供应链竞争的时代,供应链的可靠程度取决于链上的最弱的一个环节,这就好比我们经常提及的“木桶原理”,木桶装水的多少是由最短的那根桶片决定的,所以供应链上所包含的加盟节点企业应该更加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使各企业分担的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的职能协调发展;再次供应链中的组织之间必须是紧密的组织关系,供应链伙伴需要确定并维持他们的沟通渠道,应该为一个目标而同心协力,否则供应链一体化是无法完成的。
㈤ 药品批发企业所需的下游客户的资质有哪些
必须首先是核对当地药监部门的官网上的公司信息,然后才去审核其他提供的资料。
㈥ 为什么药品批发企业不许零售药品,零售企业不许批发药品
这是根据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依法进行经营许可的条件决定的。
药品批发企业是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于购销药品的数量大、储存规模大、销售去向可实施有效追踪,而且其销售客户均依法应当建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规定批发企业的质量控制要点是购销渠道审核、储存养护、运输配送。
药品零售企业是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它的经营特点是购销数量小、储存量少、销售去向不能实施有效追踪,而且其销售对象不一定具备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专业知识,消费者很难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鉴别和选择。所以,GSP规定零售企业的质量控制要点是确保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药店驻店药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承担起对消费者合理购药的质量审核、安全用药的技术指导职责。
由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实施GSP认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对批发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也未对零售企业进行规模化经营、储存药品等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所以,批发企业不得零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批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