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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商索证索票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26 04:33:17

Ⅰ 食品经营者怎样落实索证索票和一票通制度

根据“一票通”制度,食品行业协会代表辖区内所有食品零售商集中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变供货商向每个零售商分别提供证票为向食品行业协会提供证票。

供货商在本辖区销售食品时,须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所供食品的质检报告证明复印件到食品行业协会备案。

各项手续经查验合格后,由食品行业协会发给加盖印章的食品供货商备案表,作为供货商向零售商供货的有效凭证。

食品供货商和零售商统一使用食品行业协会印制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含有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要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集食品批发商销售台账、销售凭证和食品零售商进货台账三票合一,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于2007年10月27日发布,这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而提出的。

Ⅲ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规定条文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在哪年发布的

  1. 目前可以查询到要求食品索证索票规定的是2007年,工商总局发布的一个规定。在2007年的时候,是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

  2. 具体的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布。

  3. 具体的规定为:(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4. 综合,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从2007年工商总局发布的。

Ⅳ 食品经营者怎样落实索证索票和一票通制度

1.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应该严格审验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并妥善保存备查。 2.食品经营单位从食品生产企业购进食品,应索取下列资质证照:加盖食品生产企业红色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3.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索取和查验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批发企业的各类资质证照,要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备查。
4.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每次进货时必须如实建立进货台帐,内容包括购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等。
5.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批发配送设定的购销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栏目应完整填写,避免简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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