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b2b的经营模式
b2b的经营模式:
1 、以提供产品供应采购信息服务为主要经营模式的B2B行业网站
这类网站要建立分类齐全、产品品种多、产品参数完善、产品介绍详细的产品数据库,注重产品信息的质量,要不断更新,有更多最新、最真实、最准确的产品信息及时发布,主要是向中小供应商企业收取会员费、广告费,以及竞价排名费、网络营销基础服务费等。
2、以提供加盟代理服务为主要经营模式的B2B行业网站
一般这种企业的经营模式为设计+销售类型或设计+生产+销售类型。此类网站都是围绕品牌公司、经销商的需求来设计功能和页面,比如服装网站,就要做好动态、图库、流行趋势等行业资讯内容,全面收集服装品牌信息,建立数量大、准确度高的加盟商、代理商数据库。
这类网站的赢利模式主要是收品牌企业的广告费、会员费,尤其是广告费会占大部分比例。
3、以提供生产代工信息服务为主要经营模式的B2B行业网站
以生产外包服务为主的行业具有的特点:此类B2B行业网站赢利模式为收工厂的钱,为工厂寻找更好的订单,可以提供实地看厂拍照,确保收费的主推工厂生产实力信息的真实、丰富和准确性。
(1)批发公司的经营模式扩展阅读:
B2B模式优势:
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实施将带动企业成本的下降同时扩大企业收入来源。下面将针对采购成本、库存成本、周转时间和扩大市场机会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降低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建立企业间电子商务,实现网上自动采购,可以减少双方为进行交易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采购方企业可以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的采购体系,统一向供应商采购,实现批量采购获取折扣。如Wal-Mart将美国的3000多家超市通过网络联接在一起,统一进行采购配送,通过批量采购节省了大量的采购费用。
2、降低库存成本企业通过与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顾客建立企业间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以销定产,以产定供,实现物流的高效运转和统一,最大限度控制库存。如通过允许顾客网上定货,实现企业业务流程的高效运转,大大降低库存成本。
⑵ 经销,代销,联营这三种经营模式具体解释下
1、经销
经销,是企业或个人为另一个企业或个人按照双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销售商品的经济行为。经销单位的商品按进货处理,享受一定的倒扣率,获取一定的进销差价作为经销单位获取利润的基础。
优点:采用经销方式是稳固市场、扩大销售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经销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价格、支付条件等方面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优惠,这有利于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利用其经销渠道为推销出口商品服务。另外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减少因自相竞争而造成的损失。
缺点:商号同时经营供货商的同一商品,当市场销路不好时,往往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削价抛售。这一举动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商人纷纷仿效。消费者的心理是"买涨不买落",竞相降价,有可能把市场搞垮。
2、代销
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优点:网店代销可以免费为网店提供货源,方便没有资金的初级卖家。当前在代销的基础上,国内已经有一些网站开始发展分销渠道,分销作为销售渠道的重要一环,有别于代销,它将对整个销售渠道及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缺点:代销网站只注重销量,不注重管理渠道,导致代销容易造成各个代销客户之间恶意竞争,影响正规卖家的利润,同时容易对产品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3、联营
联营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联营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
优点: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
缺点:容易出现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形。
(2)批发公司的经营模式扩展阅读:
联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联营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一般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