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批发企业可否异地设置仓库
国家的文件规定是可以异地设置仓库的。但必须取得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意,由他们发函给异地设库的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方同意后方可才可以设库。具体做法是:企业先大致选好地点,然后向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该局批准后,会向异地设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企业持函(复印件也可以)向异地设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在当地设库。当地局批准后,企业要对所选地址的仓库进行GSP改造,当地局按GSP标准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会向企业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最后,企业凭此函向注册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即在原仓库地址的基础上增加新地址)
② 乡镇的药房搬迁到县城需要哪些手续
如果只是地址变更,需要向当地药监局提出申请,现场同意然后上报下边的材料
提 供 材 料 目 录
1、 企业更名: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变更:营业室、仓库平面图及位置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
3、 仓库地址变更:仓库平面图及位置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
4、 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董事会任命决议、《药品经营企业法人(负责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5、 质量负责人变更:企业聘用(任命书)、学历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履历表》;
6、 企业改制:公司章程、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7、 经营范围:视申请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8、 上述变更均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 上述材料均使用A4纸,均需企业加盖红章;
10、此申请表及所附材料一式一份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注册处。
③ 回答追加200分,法律达人回答!!关于医药公司搬迁到异地的问题。
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你公司注册地变更的话,除了工商、税务的对接地进行变更之外,这个许可证也要进行地址变更,不过你的证件是买的,不知道是买谁的,因为变更和复检时,可能会涉及到对你资质的审查,做好准备。
④ 公司异地搬迁,公司需要对不去的员工做哪能些补偿
补偿?要看公司怎么安排这些员工,继续聘用并在无锡设立分支机构就没有补偿这个概念。
如果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就是工作地点变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了。按要求补偿工资就是了。没有其它。
⑤ 请问:GSP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需重新更换GSP证书吗
需重新更换GSP证书。
经营地址变更首先向市局提出变更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会有一张现场验收检查记录给企业的,企业拿着这张纸按照GSP证书变更程序向省局提出变更申请,省局受理后不用现场检查,一两个工作日内会重新发GSP证书给企业,有效期同原证书一致。
(5)药品批发公司异地搬迁扩展阅读:
填报GSP认证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依法申领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标识的名称一致;必须与申请书封面加盖的企业公章相一致。如发生变更,应附有关证明文件。
2、填写的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项目必须与经营许可证标识的内容相一致。防止填写中出现随意性甚至出现瞒报、错报的问题。
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⑥ 药品批发企业如何申办异地仓库
1、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药监部门的规定,按照标准建好仓库
2、向省级药监部门提交异地设立仓库申请,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仓库地址制作材料
3、具体提交材料按照当地药监部门办事指南准备,重点准备下述材料:
(1)拟新增异地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仓库总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库内分布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企业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在本企业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及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新增异地药品仓库购置计算机和组建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的发票复印件。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三周)。
⑦ 企业异地搬迁只搬一部分人,这部分人不去的话有补贴吗
劳动者不随迁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要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状态。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此后的实际履行当中工作地点也得以常态化固定。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
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护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受到不利影响。但是,协商一致变更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情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跨越协商一致的形式原则,企业搬迁系因客观迫切需要无需征得员工实质上同意,司法实践中亦对协商一致原则做限制性解释与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享有经济补偿金。
⑧ 问一下~ 我以前开的药店现在搬到别的地方了,需要什么再办理什么证件吗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证申请后,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时限等情况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
目前全国各省都有个人经营的药店。但是,各地对于个人投资开药店的政策倾向差别很大,您最好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开药店投资额比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个人投资开药店还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考虑经营规模。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过程与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另外,《实施条例》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自治区的审批机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与时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9号;电话:0991-2629949;监督电话:0991-2660453;
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下同)。
自治区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后,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现场验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不符合标准的,下达《验收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组织验收。
经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不予发证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