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挪用公款辩论赛
虚假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吕某难脱干系,作用非凡,应以共犯论处。
⑵ 金融担保
案例一:王某不但要在合同书上签字还要加印手印,本人认为应附有连带责任,利息还是先别谈了,本金能否要的回来都很难说。再给李某加上一条私放高利贷罪名就不好了~~~
丙公司都不用说当然附有连带责任~
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某公司的董事、经理____的行为,导致因该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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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操纵股价的行为,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按《刑法》182条规定定罪量刑。
B属于利用公司资产获利,其所获利益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C属于自己交易,非法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其所获收益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D典型的挪用资金行为。挪用资金的获利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⑷ 张某、王某、李某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商贸公司,每人出资1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虚假注册的后果由三人承担。公司注册资金这是到位,可以维持经营。反之,依法取缔
⑸ 担保法案例分析,帮忙分析一下
1.担保合同有效。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可以是单方的承诺函,从本案例的情况看,正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要求。
2.应该是连带责任。
3.由于未写明利息也担保,故要求利息的话估计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对别人借款提供担保,一般会写明“本金”还是“本息”的。
⑹ 哪位学法的的大大给帮帮忙
我来帮你理清思路,希望对你辩论有所帮助。
一、《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法条,张某、李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毛某、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李某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还不够,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好友王某、毛某,要他们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本案中,张某房屋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毛某、王某的保证行为属于人的担保。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已经对担保还债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即先执行张某房屋,在张某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毛某、王某才承担保证责任。此顺序是约定顺序,也是本法规定的顺序之一,不违法。应当按此顺序执行,不得颠倒。
三、“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赵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抵押人张某在抵押权人李某、受让人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已经经过登记:“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其行为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同意”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通知”,所以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另外,我想说一点题外话:这个案例有些情节不合逻辑的。既然房屋经过登记,在赵某买受该房屋过户的时候必然会查询到房屋登记记录的。在案例中居然说不知情。也不知道他们房屋买卖怎么进行的。)
房屋买卖无效,张某与买受人赵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在此不述。
房屋买卖无效,李某可以根据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优先实现房屋抵押权;不足部分按照张某与毛某、王某约定,由二人承担保证责任。
查找法律和打字很费力,但是你向我团队主动求助,热心服务是宗旨。你们的辩论其实没有多少可以辩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么规定的,人为设计的案例已经把事实问题交代得比较清楚,只需要找出法律依据即可。
⑺ 民事纠纷案例
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张某与赵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李某与王某、毛某之间的担保关系,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借款合同于1999年4月1日成立,4月10日生效
3.赵某没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不动产转移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偿还本金应当予以支持,而利息,在合同没有约定则无需偿还。
5.因有约定,则只承担还款责任
6.有,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7.因先就债务人张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进行清偿,不够部分再由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
⑻ 辩论赛 急需啊!!!法律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惩罚的范围目前还未扩展到挪用公款公用。
但是本案中的张某并没有把公款挪为私用 而是贷款给许某,至于许某和张某的妻子吕某的经济关系是不够成挪用公款罪
⑼ 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
零件货品交易属实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买卖关系.双方就已经形成合同的实际内容.都要履行.
⑽ 该案的代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中对某时装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事实关系存在,使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