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就可以贩卖外省食盐了吗
根据《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贩卖食盐要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即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如果有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就属于合法的,没有就是非法经营。
㈡ 盐市场要放开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㈢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分公司有无食盐批发资质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㈣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将食盐批发给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用于批发么
可以,只要是食盐的源头有批发许可证,能进行追溯就可以。
㈤ 个人导卖食用盐是否犯法
违法,食盐属于特许经营,需要许可。
个人未经批准,倒卖食盐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运输途中勾结他人倒卖食盐的,仍然是一种无证买卖食盐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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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可以跨区域经营。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㈥ 具有食盐零售资质批发食盐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㈦ 经营食用盐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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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
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办法
㈧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吗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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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规定:
第三条第八项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第三条第九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㈨ 经营食用盐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