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酒类销售公司规章制度
酒类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保 密 制 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㈡ 急!!!求酒类批发购销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会计工作制度。方便的话请给我上传一份或发到百度私信。
一、酒类批发购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
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酒类产品。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酒类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酒类行业管理,行使统筹、
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计划部门编制酒类发展规划;监督、检查酒类产销活动;参与审查、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各种酒类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组织、协调名优酒评比。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酒类管理部门和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酒类产销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所属企业贯彻酒类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系统酒类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本系统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参与审查酒类产销许可证,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酒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酒类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产销许可证由各级计经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
生产企业由计经委(经委)核准颁发;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许可证管理按《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报市、州以上计划部门批准。
第六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要求的场地、设施、技术、检测手段和卫生、安全条件,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发展名优酒和新产品,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
酒类产品应当按照标准生产,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出具合格证明,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标注。不符合标准的酒不准出厂。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须经市、州酒类管理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粮食或糖蜜为原料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的食用酒精;严禁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业酒精、甲醇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第八条 酒类企业联合体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标识,名优白酒还应统一成品勾兑、统一出厂价格,确保名优酒质量。严禁制造假名优酒。
第九条 酒类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酒公司和经营副食品批发的供销社经营。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本系统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其它企业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须经省和市、州酒类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国家名白酒的计划调拨和批发业务由国营糖酒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名白酒生产厂完成计划调拨任务后,可将本厂生产的国家名白酒批发给有经营权的企业。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 酒类的调出调入,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调出四川境外的酒类,调出单位必须出具县以上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检验合格证,从市(县)外调入酒类产品,必须具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明。
二、酒类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五)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六)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应当执行《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八条联营企业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酒类标签上注明真实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酒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制度
一、上班时间为8:30-下午6:00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不准上网闲聊、嗑瓜子、织毛衣、十字绣、打牌等) ;
二、上班时不能因私事外出,因工作需要外出需在小黑板上说明理由、去向、地点;
三、中午可休息90分钟(包含吃饭时间);
四、前三个月为试用期1600元/月,试用期过后1800元/月。
五、试用期过后公司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50%(月薪按1450元/月计算);做满二年后,公司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75%(月薪按1450元/月计算);做满三年后,公司负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00%(月薪按1450元/月计算);
六、产品应收应付,员工工资核算,配合兼职会计收缴资料等等;
七、工作能力强,对工作负责,责任心强等;年终奖100元/月起。
每月18号发放上月工资,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八、每月休息4天,与同事之间需错开休息时间,需提前2天前申请(休息应定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特殊事情除外,但需提前2天申请,批准即可(特殊事情需有限度),如每月超过休息天数,按月工资比例扣算或下月补上。
九、在工作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消息。产品价格及所接触的技术资料等,公司认为影响其市场的占有份额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再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公司、团体以及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于本公司离职时,应向公司负责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十一、在工作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公司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负责人,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十二、公司的权利
(一)、在工作期内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整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工作人员一天内离职。
1、在工作期内发现工作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司工作责任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5、公司认为有必要减少人员的;
十三、责任及义务
1.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2.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每天上班前搞好店内卫生。
4.工作积极主动,微笑待客。
5.上班时间不准去另公司与另公司人员闲聊。
6.与同事间友好相处,多多交流,共同进步,加强自身的团队合作精神。
7.有效使用和保管公司的各种资源,爱惜店内物品,节约用纸、用电等。
8.本制度自即日起实行。
㈢ 酒类库存管理及销售管理制度
对于酒类来说,能够有效地占据一方餐饮渠道终端,也是产品市场推广中的重点所在。作为酒类消费的重点场所,酒店既是酒类产业链中一类实现销售的重要餐饮渠道,又是即饮消费的重要终端环节。当年的小糊涂仙酒就是通过酒店这一渠道终端的强势介入从而拉动了整个市场流通环节,成就了一方品牌,并成为了如今诸多酒类品牌运作酒店终端的典范。因此,企业(包括区域的代理商)如何有效地管理酒店类餐饮渠道是营销价值链中的实现价值增值的关键所在。
笔者以为,企业若要有效地开发和管理酒店餐饮渠道,应至少关注以下“八项注意”:
一、 酒店渠道的规划
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即一款酒在一个地区中不能够适合所有的酒店。而要找到适合自己的酒店,需从产品自身的市场定位、目标市场环境、竞争状况、企业资金实力、人员管理等几方面来有效地规划,这是一款酒品进入一个市场之前所必须要做的工作之一。
在每个区域市场中的酒店,大都分为A、B、C、D类等几种,其中以B、C类为主,基本上各种酒品都适合入店销售,但是能否有销量却是另一回事。因为现在的酒店也正在进入细分化的时代,如海鲜类、区域菜系类、面食类、火锅类、鱼类、牛羊肉类以及正在兴起的素餐类酒店等等,其中火锅类的则以白酒和啤酒为主,而素餐类则更是以无醇的素啤酒为中心,同样面食类酒店也基本上是以啤酒和低端、低度白酒或者黄酒为主。
除了酒店的类别之外,还有就是关键的档次定位了,即上述的分类等级,酒店的档次直接影响了酒水的品牌与价格档次。
此外,企业的资金实力也是影响酒店渠道规划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一类的中心城市,由于酒店是分散式集中且数量众多,因此,是全盘跟进还是先进哪一个区?在一个区中是先进哪一条街等都是规划之时必然的考虑。
二、 如何进店
在进行了酒店规划之后,进店是企业进行目标酒店渠道管理正式实施的开始。
进店之前要调查清楚酒店的资本背景、运作模式、组织架构、内部主要人员关系、其它酒品的生存情况等。
紧接着就是进店前的谈判了,进店的谈判由谁来谈很重要,不管是企业亲自谈还是由区域经销商来谈;因为,在目前终端为王的环境里,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进店的成本及进店后的店方待遇,通过进店前的沟通更可以更多地了解酒店的一些实际状况及可行性。
此外,进店的时机选择也是企业赢得终端的原因之一。如酒店中某重要人物的特殊日子或者是酒店出现经营瓶颈的时候,企业如果能够提供更多的有关改善经营的合理化建议都有助于降低产品的进店的门槛及提高日后的待遇。
同时,进店之时也是企业展示形象的机会,因此,在进店之前,有关企业和品牌的传播物料(如促销员形象、终端平面形象等)一定要准备充足,用实力和信心增加谈判的筹码。
三、 防止跑店
产品进店之后并非万事大吉,企业最担心的莫过于就是酒店的跑店了。因为很多的原因都能导致酒店的经营者会一夜之间改变主意从而在一夜之间从人间蒸发,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尤其是对于规模稍微较小一些的C、D类店,相对来说,连锁酒店的安全要大于单店。
因此,企业要增加自己的安全机制和安全信息通道,如晚上的不定期巡店、白天的定期电话访问、在酒店内设“暗哨”、及时清理库存等行为的保持。
四、 促销管理
从作为终端的角度来说,酒店对于销售的贡献力量就在于临门一脚的临门机会及成功机率,因此,在没有成为主流的循环消费品牌之前,更高的开瓶率还是要企业做出努力才行,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酒店的终端开展促销活动将有助于即饮消费的开瓶率的提升。
通常在酒店的促销活动包括以下几种:
人员促销:即企业派出促销人员进入酒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对于新品牌来说,人员促销提高了消费者接触品牌的机会,但是,人员促销的成功率更多的是源于促销人员的促销态度和水平及形象。此外,促销人员更是企业有效获得酒店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企业对于促销人员的培训是提升促销人员能力的重要基础。
如果企业没有促销人员而是依靠酒店服务人员推广,那么,就要对酒店里的相关服务人员设计出一套方便操作的“暗促”流程。
活动促销: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的买赠行为,还有企业和酒店联合的促销活动。企业应善于借助各种节庆日努力策划更多的和酒店及消费者的互动式的促销活动,既能提升品牌在酒店中的影响力又能提升销量。
广告促销:即企业通过在酒店中设置的各种广告牌所营造的品牌氛围或者通过广告传达促销信息达到促销效果。
五、 价格体系管理
众所周知,酒店中的酒水价格有时会高得离谱而有时又低于企业的酒店参考价。这样的酒店终端价格体系控的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还是由于酒店在运营之中以自我为中心的霸王地位所致。而企业则要平衡整个区域中的价格体系,过高则会被束之高阁而影响销量,过低则会影响到附近的终端,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进店时的条款限定酒店价格空间,更是做到实时的监控。
对于主流酒店的酒水价格,企业要适当在支持政策上灵活运用以稳定酒水的价格空间。
六、 账期管理
通常酒店的企业的结算包括定期结算和翻单批结二种。企业应力争较短的账期和更多的批结交数,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增加企业和酒店的沟通了解,并可以通过年度的结算次数作为给予酒店奖励的激励方式以增加酒店结算的积极性。此外,企业更可以通过账期结算的财务方面及时了解到酒店的经营状况。
七、 客情关系
客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品在酒店的销售业绩及在店内生存的机会,它的重要性是所有企业都知道的,但是,能够始终如一坚持去做的却并不多。
对于酒店的客情关系,一直以来,企业关注的仅仅是采购人员、领班等负责进店点菜推荐酒水的人员、财务人员等,而忽略了酒店是一个整体,忽略了其它人员如掌勺的大厨、其它部门经理及人员对于品牌的影响,因为在那个特定的消费圈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脉资源。
此外,持续的客情关系的维护,不仅需要销售人员的敬业态度和沟通技巧,更重要的是企业要有一套维护客情的制度作为保障,而终端销售人员的稳定也是酒店对于品牌的信心所在,而维系的成本也无须想象的那样多,在如今信息技术发达的情况下,持续的短信、电子邮件等同样能够让人的记忆始终如一。
八、 酒店库存与物流配送
物流的重要性正在被高度重视。相关数据表明,酒类等食品的物流成本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因此,对酒店的库存数量的监控使之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同样是有效管理物流成本的因素之一。
对于酒店来说,一般酒品的备货都不很多,而又由于终端销售的不确定性,最担心的就是在产品突然旺销时的缺货;而对于企业来说,终端是不能断货的,一旦断货就等于放弃。因此,对于以酒店作为主销渠道的品牌来说,如何规划在区域市场中的配送布局和配送方式是提高终端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启动一个区域市场之时,物流配送要从及时、方便、低成本等方面加以规划。
小结
作为实现销售酒类的重要销售场所,酒店渠道创造了酒类市场的销售制高点。酒店不仅是实现快速销售的终端,同时也是品牌形象传播的阵地,更是拉动品牌销售价值链的重要支点。尽管以上八项注意包涵了酒店渠道管理的规划、促销管理、资金安全、人员管理、客情及物流配送等几大方面,但是,若要真正有效地开发和管理酒店终端还需企业要有执着的心态和行动才行。
㈣ 酒类批发管理条例
这条规定限制的是酒厂(生产酒的企业)不能向没有许可证的单位批发酒类,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酒店没有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的话,不能直接到酒厂去批发酒。你作为经营酒类批发的单位,批发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㈤ 上海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采购酒类半成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
第十九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或者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无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采购进口酒类商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批发和零售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生产、批发和零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由市酒类专卖局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酒类批发的购销管理制度,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范本请回[email protected]
去书店找制度汇编
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 经营资质
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
4.2 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 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销售场所
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
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 仓储设施
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 经营设备
4.3.1 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2 资金结算设备
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 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 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
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 销售管理
5.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4 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 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㈧ 你好,麻烦你发一份酒类批发的购销管理制度、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谢谢!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从根本上遏制不合格食品的流通销售,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商场、超市)营销信誉,诚信为民,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市场(商场、超市)经销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并详细登记。
二、经营者与供货人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人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年核对一次。
三、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场开办方(商场、超市)备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
四、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等内容详细记入台帐。
五、经营者要将供货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六、经营者除详细登记进货内容外,还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七、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食品购销台帐》和相关资料,不得污损,不准转借。
仓库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跟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行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写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正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点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公司针对所生产产品的特性,特做质量检验制度如下:
1、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对产品实现过程进行每月至少两次联合检查,并作好《生产现场工艺纪律检查》记录,执行监视和测量的检查要求。
A.对各工序遵守工艺操作规程的检查;
B.对设备、电器的完好情况的检查;
c.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状态及完好状态的检查;
D.对规定岗位人员的资格与能力的检查,文明生产及产品标识、标识状态情况的检查;
E.质量记录填写情况的检查。
2、公司对检验人员及产品检验质量活动的过程包括
A.对产品检测人员的素质要求∶
a.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树立顾客质量意识,独立不受干扰行使产品质量判断。
b.具有相应的技术知识素质,熟悉和了解产品所需的质量特性要求,正确操作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c.熟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熟悉和了解产品不合格控制的程序管理要求。
㈨ 急需一份酒类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属性】 制度属性:战略扩张 制度名称:中国酒类生产企业战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年 制度页数: 制度字数: 制度价格:协商定价 【制度目录】 一、酒类生产企业企划战略机制 (一)特征 (二)战略管理的意义 二、酒类生产企业经营目标管理基础制度 (一)度经营目标与年度经营方针 (二)全公司目标 三、酒类生产企业企划层次纲要 (一)企业战略的构成要素 (二)战略的层次 四、酒类生产企业企划战略文本 (一)战略管理过程的几个阶段 (二)战略管理过程的特点 五、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划管理基础制度 (一)经营企划的定义 (二)经营企划的目的 六、酒类生产企业战略目标的整合体系 (一)自上而下的方法 (二)自下而上的方法 (三)上下结合的方法 (四)战略小组方法 七、酒类生产企业基本经营方针 (一)我们的话 (二)我们的信条 (三)各部门目标 八、酒类生产企业增长战略的执行制度 (一)集中于单一产品或服务的增长 (二)集中的多样化经营 (三)垂直一体化 (四)水平一体化(或多样化)经营 九、酒类生产企业基本经营方针 (一)我们的话 (二)我们的信条 (三)各部门目标 十、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方针管理基础制度 (一)经营方针与企业活动 (二)基本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方针 (三)年度经营方针的分类 (四)年度经营方针的项目 (五)年度经营方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