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1)分公司是否具有批发食盐资格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⑵ 经营食用盐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⑶ 批发食盐需要什么手续
先去盐业管理局办理许可证,然后带上许可证、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照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好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就可以了。
⑷ 我在一家盐企的分公司打工销售食盐,公司跟我签的是劳务合同,现在当地盐务局对我进行个人罚款!
如果你没做违法乱纪的事,处罚你个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处罚单位。你可提出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⑸ 如何办理私营食盐批发许可证
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带上以下资料去办理:
1、 申请报告;
2、 《XX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其他文件资料。
⑹ 分公司是否具有总公司的资质
核心提示:分公司须进行营业登记,核定其经营范围,一般不会与总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但是分公司是否具有总公司的资质,则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⑺ 福建省盐务局的盐业体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0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福建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经贸委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研究拟订福建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定福建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盐、食盐年度产销总量平衡计划、分配调拨计划及政府储备计划。
4、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审核。
6、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包括新设、换证、变更等)的初审,并上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7、负责碘盐加工企业设立审核。对碘盐加工企业加工不合格碘盐,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加工资格。
8、负责对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和药物的审批。
9、负责食盐(含碘盐)批发业务的审批和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发]的审核发放。对批发企业批发不合格碘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批发资格。
10、负责食盐批发企业经营区域和销售范围的审定。委托福建省盐务局负责对福建省盐业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食盐批发经营区域和销售范围的审定,报备省经贸委。
11、负责制盐企业停产、转产审批。
12、负责征用盐田的审核。
13、负责拟定新盐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管理办法。
14、负责盐场保护区界限的划定审核。
福建省盐务局的盐业管理职能
1、受福建省经贸委委托负责食盐准运证的开证和运输计划报送工作。
2、负责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的合理库存量。
3、受福建省经贸委委托,福建省盐务局负责食盐政府储备、平衡盐储备管理工作。
4、承担有关的盐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