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向不同
零售商(Retailer)是指那些其销售量主要来自零售的商业企业。
批发商是指向生产企业购进产品,然后转售给零售商、产业用户或各种非营利组织。
2、定义不同
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批发商不直接服务于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机构,位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
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3、产品数量不同
批发商是相对于零售商来说的,零售商就是只卖一个或二个产品 ,而批发商是买大量的产品,一般为2个以上的至几千几万都属于批发商。
批发商就是批量采购上一级供应商(如工厂/代理/经销)的货,然后再批量卖给下一级需求者(如零售商)的经济实体。
2. 批发商、营销策略各有哪些
批发商的分类:1、。普通商品批发商。经营的商品范围较广、种类繁多,批发对象主要是中小零售商店。在产业用户市场上,直接面对产品用户。2、。大类商品批发商。专营某大类商品,经营的这类商品花色、品种、品牌、规格齐全。通常是以行业划分商品品类,如酒类批发公司、专营汽车零配件的公司、仪器批发公司等。3、。专业批发商。专业化程度高,专营某类商品中的某个品牌。经营商品范围虽然窄而单一,但业务活动范围和市场覆盖面却十分大,一般是全国性的。如商品粮批发商、石油批发商、木材批发商、纸张批发商、金属材料批发商、化工原料批发商、矿产品批发商等等。4、。批发交易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介于零售业和批发业之间的一种经营业态,交易行为也不十分规范。是以批发价格对商品进行批量交易。其类型有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集散地批发市场。
营销策略: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
3. 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的优势和劣势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赚取佣金(提成)
优点:供货权力较大。缺点: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批发商:就是大批进商品,一定量以上出商品,靠的是量赚钱和在批进商品的价格和小批量商品的差价。
零售商:靠每个商品的利润赚钱,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是相对于生产者和批发商而言的,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4. 批发商和零售商商业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批发商和零售商行业行为的区别一个是按量买的零售商是走数的。
5. 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批发商
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务是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服务,它的职能包括购、销、调、存、加工、拆零、分包、传递信息、提供销售服务等。在地点、时间与服务方面,方便消费者购买,它又是联系生产企业、批发商与消费者的桥梁,在分销途径中具有重要作用。
6. 批发商和零售商是什么策略
批发商走量,奉行薄利多销。零售商希望赚取差价。
7. 什么是零售商和批发商他们都是干些什么的
零售商与批发商本质区别在于进货成本不同
零售商的货都是从批发商那获取
而批发商的销售渠道就是零售商
二者相互依赖
8. 与主要批发 零售商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般分为购销、代销、联营三种方式。
购销:购销:也称为“经销”,即由商家正式下订单采购,货款到帐期时,由商家支付给供应商。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补一些损耗,或做一些退换货的安排,以降低风险。
代销:代销的全称:网店代销,又名网店代理。网店代销基本上分虚拟物品代销和实物代销两种。代销是指某些提供网上批发服务的网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网店代销的人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片等数据,而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网店代销人销售。
联营:这种方式就是你在超市租个摊位,自己请人销售,租金是按照销售额多少进行扣款,存在问题就是货物丢失频繁,全由自己承担。
(8)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策略扩展阅读
零售新业态
1、连锁商业。指众多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零售企业,在核心企业(连锁总部)的领导下,以经济利益为连接纽带,统一领导,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2、连锁超市。是连锁商业形式和超级市场业态两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我国现代零售业主流,在发展中进一步细分和完善。如大型综合连锁超市(GMS),主要经营大众商品,其中70%是百货,30%是食品。又如仓储式会员店连锁超市,以零售方式运作批发,采用会员制。
3、特许经营。是一种根据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体现互利合作关系。一般是由特许授予人(简称特许人)按照合同要求,约束条件给予被授予人(简称受许人,亦称加盟者)的一种权利,允许受许人使用特许人已开发出的企业象征(如商标、商号)和经营技术、诀窍及其他工业产权。
9. 零售商和供应商如何双赢
随着我国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形成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的商业性网络。正是由于商品销售渠道和零售商的急剧增加,使得供货商已开始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零售商。这预示着品牌供货商选择零售商时代的到来。面对市场中供销双方关系的演变,商业特别是连锁商业必须十分关注这种新趋势,适时调整自己对供货商的关系和策略,以求得自身更好、更快、更理性的发展。
一.品牌供货商选择销售商的理由
中国的消费市场已逐渐进入按品牌进行购买的时代。这种消费趋势对品牌供货商具有极大的市场支持力。在这种消费者决定的支持下,品牌供货商(制造商、经销商、代理商)力求把握品牌商品的流通主导权,以保证品牌商品流通的市场生命线的畅通和高效。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的选择标准是:
1.选择适合品牌产品形象的商零售;
2.选择能达到品牌产品规模销售的零售商;
3.选择资信好、商品资金周转回笼快的零售商;
4.选择能实行有效控制并能体现供销双方利益的商零售。
结论是,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有明确标准的选择,品牌开发商与商业争夺流通主导权的必然竞争结果。
二.品牌供货商选择零售商的市场表现
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的选择,已经以某些方面表现出强硬的态度:(1)制定规模订货批量,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公司对欲享受商品优惠价格的零售商,均制定了规模订货批量,达不到批量,享受不到优惠价格。这种硬性规定往往在商品的销售淡季推出,以优惠价格吸引零售商对其大量订货,以保证他们的生产流水线在淡季仍能正常生产。(2)制定规模销售批量。以年为计算时段,对达到品牌供货商制定的销售批量的零售商以全力促销支持,并附加更多一点的商品结算扣率。使他们的商品成为零售商之间竞争的热点和重点。(3)对不符合标准的零售商实行制裁。对销量低、资信度差、商品结算期长、回笼慢的零售商采取有节制的制裁,如只向其供应已不十分畅销的商品,使这些零售商成为进入衰退期或非销售季节商品的“特定零售商”。对迟迟抱欠货款的零售商则采取硬制裁措施,如先停止供货,后催讨欠款,再将零售商和货架上的商品一起撤走。这种制裁措施,在1997年迫使上海“天天超市”公司的到闭,1997年又迫使北京“红苹果”连锁无法继续营业。这种制裁说明销售商中尤其是一直在中国受宠的零售商,不再是流通中的“皇帝”,可以随意支使供货商,摆布供货商,可以无节制、无理由地长期占用供货商的货款而不受制裁。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著名品牌供货商,开始以不断推出新品种,不断创造品牌产品和新市场热点的手法,使零售商要能跟上它的市场开发节奏,跟不上的零售商要么被淘汰,要么为老产品所套牢,无法再销售新品种,或承受老品种的积压而带来亏损。这种推陈出新的手法,是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最大也是最厉害的技术选择。
三.连锁商业对品牌供应商选择的对策
面对品牌供货商选择销售商的趋势,零售商并不是无所作为。过去,由于商业不甚发达,流通渠道有限,商品网点相当不足,制造商之间的市场竞争较集中地反映在对流通渠道特别是最终流通环节的竞争。商业凭借自己把握的相对有限的流通得到了来自于供货商的许多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造商和批发商的资金支持(商品变规现资金的占用)。目前,商业效益滑坡,除其他原因外,在一定程度上是供货商选择零售商,供货商改变了对零售商的策略。其策略的基点是,排斥和制约无风险经营的零售商,并要求供销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应该说,供货商这种策略的改变对零售商是合理的。问题的核心是,面对供货商的这种选择,商业应该怎么办?国际商业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业和商业对流通主导权的竞争,主要反映在品牌供货商对零售商的选择和自己构筑销售网络上,但结果是,以组织化程度高、现代的连锁商业代表者的流通产业掌握了流通的主导权。也就是说,现代商业对其他产业而言,是一种流通主导型的产业。这可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合理结果。但商业不向高度的组织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是不可能确定其流通主导型产业地位的,而在品牌供应商选择零售商的时代中,将是一个被动的选择对象,可以说,这是一场选择和反选择的竞争,是一场争夺主导权的竞争。那么,商业特别是代表规模化、现代化商业的连锁商业该作何对策呢?这里以连锁商业为代表提出以下对策:
1.连锁商业要以合作的精神把供货商当作“第二上帝”
如果说消费者是连锁商业的“第一上帝”,则应把供货商业当作“第二上帝”。目前世界连锁业中流行和实践着这样一种理论,“不赚毛利,赚资金”,其意思是,由于连锁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连锁商业要想依靠赚取商品的差价毛利已很困难,而应着重用活、用好应支付给供货商的,具有一定周期限度的、暂时沉淀在连锁企业的商品结算资金,并反对把供货商的货款投入到投机性经营中去。但必须要明确的是,这种对供货商商品结算资金的用活用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对供货商进行严格选择,将供货商进行分类,根据分类制定供货商商品标准的销售结算周期。这种分类有助于对供货商特别是品牌供货商规模化的分销,这种分销能力甚至可以在产品市场占有的较大份额。同时,对供货商的货款结算是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决不拖欠,因而供货商在与连锁商业的合作中得到了很大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断增大。这种合作遵循的是“双赢”的目标和“互利”的原则,而绝不是象有些连锁店那样,把供货商当作可以随意作弄的小伙计。
2.连锁商业要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作为规模化、现代化最终流通通道的代表的连锁商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主导型企业,担负着带动上游产业和设计工业的重任。这种带动和设计是因为当连锁商业日益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时候,它把握了流通领域的主导权。作为一种规模化产业必须要考虑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连锁商业规模初期,供货商在很大程度上支持着连锁店初期原始积累式的规模形成,连锁商业必须通过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给供货商以投资回报。第二,连锁商业对工业的设计功能,要在与供货商的长期交易中得到发挥,并使这种“设计”在对象上是一种在长期交易过程中选择确定,从而使连锁商业在稳定合作伙伴的支持下达到更专业化的发展。第三,连锁商业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更重要的是,建立以流通为主导的、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工商企业关系。有鉴于此,可以发现在中国连锁业的发展中一些不利于这种长期占用供货商的贷款,百般盘剥供货商的利益,最终导致了供货商的制裁。作为中国刚刚开始发展的连锁商业要敲响警钟了。连锁商业只有把供货商当作象顾客一样的“上帝”,与他们长期合作,自己才能得到更大的利益,才能确定对供货商的主导。
3.连锁商业与供货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
从1996年下半年起,中国的许多供货商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同行为,在他们的销售名单中,往往把国外的一些连锁店当作最佳客户,如法国的家乐福、欧尚,德国的麦德龙,美国的沃尔玛,荷兰的万客隆,泰国的易初莲花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他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取决于这样几个原因:一是连锁店对商品的选择标准,不以人情为主,而以市场需求和体现店铺功能为主;二是对供货商的要求明确规范;三是以供货商的商品对店铺的贡献率确定对零售商付款的时间,有明确的标准,绝不拖欠;四是没有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要求供货商的促销支持,都有事先计划和写入合同中。这样与供货商良好的合作关系,使他们在与中国的连锁企业竞争中占了上风。可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连锁企业之间竞争的利器。国外连锁企业能这样做到,是因为他们有周密的计划和严格的管理,这就是中国的连锁企业要学习的,不在这方面下功夫,就不能使供货商感到方便、放心,他们的利益离不开你。商业企业间的竞争需要供货商的支持,合作越好,支持越大,竞争力就越强,其道理就在于此。一些连锁企业把与供货商的合作当作企业可以无代价获取的“金库”,他们终将被供货商剥夺市场竞争的资格。
4.连锁商业不是投机产业
我国连锁商业的发展过程中,确实在一些地区中有一些人连锁商业当作可以获取暴利和“包装”(如安排下岗人员等),筹款集资,低成本或无代价获得商业网点,并认为一量有连锁店开出就可以用供货商的商品变现资金去求得更大的发展,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面对连锁商业是一个专家化、细节化并且是长期的艰苦性的产业特性没有认识,缺乏管理,缺乏对连锁企业各个环节特别是总部采购的控制,最后使连锁企业统一采购原则异化为统一于个人和小团体回扣利益原则,导致商品和资金的周转不灵,连锁企业的崩溃也就势在必然。而在这种崩溃之中,投机者仍然可能已获得了很大的利益。当着“破庙里的富和尚”,然而他们留给社会的是什么呢?企业倒闭,员工下岗、合作者和投资者资产的流失、债权人无法讨回的债务和对社会安定的破坏。因此,我们说,连锁商业必须要消除投机者,准备要进入连锁业的人要想清楚了,绝不能投机,否则将危害社会,自尝后果。
5.连锁商业必须要完成对品牌供货商从销售带动支品牌主导的转变。
连锁商业要完成从销售带动到品牌主导的转变,实际上在品牌供货商选择零售商到来的时代中,在商业中最具备综合的实力来选择供货商并主导供货商经营行为的是连锁商业。但要清醒地认识到,连锁产业与品牌供货商之间选择的竞争焦点是品牌,如果连锁商业只成为品牌商品的零售商,那怕是规模很大的零售商,而不影响到品牌商品本身对市场需求的适合,那么连锁商对品牌供货商来说只是一台大马力的“销售机器”,而掌握与操纵这台的人是品牌供货商,就象我们在中国市场上已经看到的那样,许多连锁商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化成一个同类商品两个著名世界品牌的竞争,竞争的操纵者是这些品牌公司,在这种竞争中连锁商业常常是被动的受害者。因此,连锁商业必须要完成对品牌供货商从销售带动支品牌主导的转变。所谓品牌主导不仅只是开发连锁商业自己的中间商品牌商品,还在于连锁商业要参与品牌供货商的功能开发,市场开发,并逐渐做到对品牌商品的“开发”起主导的、决定的作用。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连锁商业必须要尽快建立适应连锁商业发展的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作信息系统的功能,为连锁商业对供货商的品牌商品的功能与市场开发中起主导作用,提供最有力和最可靠的市场信息保证。同时,对任何由供货商提供的品牌商品的销售和促销配合,其计划都是由连锁商业来制定和实施,不要求供货商参与制定,而只求作出由连锁商业计划规定的促销配合。连锁商业对供货商品牌商品主导作用的努力还有方方面面,但首先要做到两点,否则连锁商业对供货商品牌商品的影响作用就不可能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