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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批发公司托管

发布时间:2021-08-02 01:52:55

A. 药品经营许可证能否托管经营(因本人身体不佳,想将药店托管给他人经营,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委托配送的,必须要是同一法人的批发企业吗

你好,现在广东省不是同一法人企业也可以委托储存配送!

C. 药房托管是怎么回事药房托管有什么好处

药房托管经营模式对政府、医疗单位、医疗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等不同主体都有一定的好处,在现阶段具有
可行性,
药房托管模式作为一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探索中的新生事物,药房托管模式的具体实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医药卫生行业所实行的药房托管,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公益性医院所进行的尝试,因而政府应该承担公益性医院一些风险,并由政府、社会以及市场共同体形成政府和市场的双层补偿机制。
药房托管模式在一些区域的成功经验显示,医药分业制度适合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思路与方针,但须进行创新和完善。继续探索药房托管模式实现的方式与方法,如将政府主导的药房托管模式转化为以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上来;将药房托管模式的成效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下来,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建设和社会监督;对药房托管模式的绩效进行评价,将人为感性评价方式转化为可数量化的指标体系等。这些都有利于医药分业制度的健康发展。

D. 医药物流的物流托管

随着我国医药市场客户需求越来越个性化,为客户快速、准确地提供药品配送服务成为医药流通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医药流通企业仍然通过采取自营仓库、车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药品物流服务,而这种经营方式最大的难点就在于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客户服务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很难满足企业在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选择一家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企业的物流运做是国内大多数医药流通企业的战略选择。 现阶段,我国医药流通行业为什么要求物流托管?托管能给双方带来了什么样的实际利益?对企业未来发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这些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由于国内医药流通企业长期对物流不重视,导致物流部门普遍在企业中的地位不高、人员素质低下,而这又对企业的物流发展形成的阻碍,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客户服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有些医药企业物流成本甚至占销售额的1.5%。同时,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力发展物流配送服务的优秀医药企业,医药市场在产品与服务两方面同质化竞争激烈,市场份额不断被盘食
另一方面,医药流通企业也看到了物流服务的重要性。但是心有余力不足,因为在一个思想老化、人员结构老化的企业里进行物流的改革是非常艰难的,没有新的思想和血液注入,人员对原有的流程比较适应,不愿意接受新事物,所以虽然很多医药流通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但是物流状况仍是得不到改善。
而医药物流托管可以解决上述矛盾。第一、托管后可以节约物流成本。托管的首要目的就是节约成本。托管协议的签订是在保证节约物流成本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具体托管有关资金结算的问题在以下具体托管模式中有详细说明。第二、托管后有利于物流改革。拿笔者的实际托管案例中可以看出,托管后的物流改革多涉及ERP 系统、流程改革、配送改革三大方面。通过专业的物流专家主持企业的三大改革,可以实现改革后商品的差错率大幅降低,甚至能实现“百日无差错”的目标;配送及时率有了提高,达到市内配送18小时内到位,市外配送32小时到位;通过流程优化,在人员、设备不大副增加的前提下支撑更大的订单销售量,对于平均一天销售额为250万,订单量为1200张,客户数量为1000家的业务量,能保证做到物流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第三、双方可在物流成本上实现共盈。对于托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物流成本,作为受托方的盈利线。实际物流成本低于协议成本的,差额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根据笔者的经验,协议成本往往比医药企业自营成本要低30%左右。笔者曾经参与了一个医药流通企业的物流托管项目,一年下来该企业的物流成本比托管前降低了近100万元。 1、人员的托管模式
人员是托管过程中最为棘手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人员的归属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完全剥离原有公司,全部进入托管方的公司。一种是不完全剥离原有公司,在人事关系上仍然归属原有公司,但是人员的管理、考核由物流托管方统一管理。这两种模式是笔者都曾经采用过,而且都获得比较好的效果,现详细的说明一下:
●完全剥离的模式:
所有物流人员注入托管方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与原有委托方脱离关系。受托方对以上的物流人员有最终人事管理权;
●部分剥离的模式:
物流人员的托管对象包括企业的验收、养护、装卸搬运、仓储保管、拣货发货、复核装箱、驾驶、押运、收款等物流相关岗位的人员。委托方对以上的物流人员有最终人事管理权;
委托方有义务与物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受托方提出的要求处理物流人员的聘用、调动、辞退等事宜。未经受托方确认,委托方不得擅自进行物流人员的聘用、调动和辞退;当委托方提出物流人员的聘用、调动、辞退等的要求时,受托方也应予以积极配合;
受托方有权制定单独的物流托管人员工资、绩效考核标准,并对托管人员的工资和绩效进行考核;委托方要定期与受托方共同确定托管物流人员的名单,并根据名单在每月10日按受托方提供的托管人员工资、绩效考核表按时发放托管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代扣、代缴各项福利和税费。
2、设备的托管模式:
设备主要包括原有企业的:仓库、轻重型货架、空调、冷库、地架、老虎车、液压车、叉车、周转箱、箱式货车、电脑等。对于这些资产主要的托管模式如下:
委托方仍然享有自有的物流相关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委托方有义务提供受托方现有运营所需的仓储库房、场地、车辆和其它物流设备、设施,与受托方签字确认委托管理的设备、设施清单,对于未来新的物流设施双方可以具体协商确定其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大件物流设备如车辆、货价等可以考虑由委托方购买,受托方担负设备折旧。对于小件的低值易耗品受托方统一采购,摊入受托方财务帐。
受托方要根据GSP要求承担仓储库房、场地、车辆和其它物流设备、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一旦发现是因为管理问题导致设备损坏、丢失的情况,受托方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物流设备要定期的进行双方盘点、确认数量是否与初期托管时数量相符,如不相符受托方要查明原因,定期汇报双方财务部门。
3、物流成本、账户和资金的结算模式
成本的结算模式是托管双方的一个难点,怎样的一个结算模式才能让双方都能满意,最终达到共盈的效果?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条例进行:
费率的结算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额提成法。托管方实际含税销售额(等于总含税销售额减去过票品种含税销售额)的一个百分比作为乙方的物流服务收入计入物流账户;二是:节余额分成法。托管期间实际物流费用占销售额比比上年下降数为节余额,双方协商分成节余金额。
托管双方约定的物流成本由仓储成本、运输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四个部分组成。双方共同设立一个物流账户(具体明细科目不再详列),并以此账中的物流收入、成本和盈余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双方每月10日进行对账。托管方有权利监督、检查乙方物流成本和资金的使用状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物流成本明细;
对于大件的物流设备托管方应该按双方约定承担物流设备、设施的购置;受托方承担相应的折旧成本。托管方要设立物流成本管理的专项财务对接人员,并按受托方指派人员签字确认的借款凭证、物流成本报销凭证为受托方办理借款、物流费用报销和记账。未经受托方指派人员签字确认的借款和费用不应计入受托方的物流成本。
受托方有权利监督、检查物流账户的记账情况,并要求委托方进行对账;受托方有权指派人员签署物流费用报销凭证,未经受托方指派人员签字确认的借款和费用不得计入受托方的物流成本;受托方要保证物流账户中的资金是用于托管委托方的物流业务,受托方要记录物流成本明细帐,并随时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物流成本明细帐的查询和核对;
4、物流服务的管理
一旦托管后,原则上原公司的物流工作全部由受托方全全承担。受托方要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物流服务工作:
托管方一旦实行物流托管,要将原有物流服务业务全部交受托方管理,一般情况下保证不发生未经委托方确认擅自处理的物流作业的情况;受托方根据实际业务管理需要,要在托管业务范围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制度。具体管理流程和制度由受托方提交,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共同实施;
受托方要处理好GSP认证和复查工作,并按国家GSP有关规定对验收、养护、保管、收发和配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要保证委托方交付货物的按时配送;委托方随时对受托方的物流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在服务费率中体现;
对于医药快批企业来说,通常需要送货员收现款。在需要代收货款的情况下,送货员要按照送货回执单上注明的金额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在配送车辆回程后的18小时内将所收货款交托管方的财务部门。
医药流通行业早已进入微利时代,许多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选择了在企业内大力发展信息化技术和医药物流中心,希望通过经营手段的信息化、药品配送的网络化、快速化实现企业的竞争力不断提高。那么,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物流业务的外包成为我国医药流通企业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和控制物流成本的有效选择。相信在近两年内,我国将有更多的优秀医药物流托管商涌现,我们拭目以待。

E. 商丘市有哪些医院被医药公司托管

太多了,

F. 药房托管后对药师工资待遇有影响吗

1.3.3 药房托管有利于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转变药学服务模式
宋大莉认为,药房托管后药品管理由受托方负责,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对提高医院药事工作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将药师从采购和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药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药学服务中,从而促进医院药学由“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1.4 于托管方:药房托管促进企业利润增长
华东认为,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的特点,普遍面临效益低下甚至破产的境遇。在医药产品供应链中,医药商业企业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能极大地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药房托管模式的出现给医药商业企业利润的提升带来了契机,企业托管药房之后,通过独家经营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应,增加了向其上游挤压利益空间的筹码,给企业带来总量巨大的直接利润。冯国忠等还认为,托管企业可凭借其独家经营的优势地位,在供应链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从而可节省大量的诸如公关、广告等运营成本的支出,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利润增长。
高小坤认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证医院的药品收入稳定的同时来分享门诊药房药品利润这块蛋糕,但要求只能谋求较低利润率,因而改变经营者的逐利行为,真正让利于民,就成为考察药房托管方的主要因素。药房托管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引入医院,托管方可以凭借专业的药品经营管理、流通渠道的缩短,集中配送药品来降低成本,通过渠道的畅通,销量的增加来获取利润。可以凭借贯彻执行GSP 和先进的物流设施来保证药品质量,可以发挥信息纽带作用,向医院推荐最新科技产品,并与医院共同组织培训医师、药师,组织学术交流,以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在新的模式下,托管企业基于新的供应链体系可以创造出多种新型业务。例如,深入到患者的健康服务,深入到制药企业的研发支持,或者深入到医院的管理服务等,这些业务创造可以为托管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上“利”的部分是综合了文献中的观点,按政策、老百姓、医院、托管方四方整理的,个人相对比较认同的是其中这几个观点:1)药房托管只是一种目前缓冲的形式:我觉得形式当然可以探索,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就有过渡与缓冲,重点在于吸取经验与教训,但至于这种属于添乱性质的,早点say goodbye比较好,只是按照目前的态势,好像比较难;2)有利于减少医院的成本支出,增强竞争力:单纯从经济上说,把包袱甩出去了,成本低了,一定的收入下,净收益当然增加,更别说收入还要增加的情况下,所以净收益更多了,可以用来发展医院,自然可以增强竞争力;3)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数据上看是没错,如果是为了制造表象,实际医院与托管方还要逐利,进而压低药企价格的话,那就各种问题了;4)促进托管方利润增长:这个有好也有坏,当然它不可能无偿服务,人员支出、管理等要保障,利润增加改善管理是好,不过问题是增长的度的问题、平衡点的问题,或许通过多家可以达到制衡,不过,这样的托管框架下,好像没这个必要,就算能控制住,单就控制托管方一方也解决不了问题。)
看似利处多多的“药房托管”,其实弊端也有不少:
2. 弊
2.1 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
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院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签定托管合同建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区别医院与受托方的责任和利益上却存在托管的概念不明朗、药品和药学服务责任难辨、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益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鉴于托管药房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同时受到医院公益性质的限制;托管药房在受到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约束外还要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社会责任。因此,药房托管不能采用信托行为、企业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来进行完全的诠释。
2.1.1 药房托管不同于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与委托方医疗结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下成立的,因此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把药房托管的委托合同定义为有名合同。从药房托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特点来说,托管合同有类似于委托合同的部分。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发挥本企业优势获得的利润,除去按照约定上缴医疗机构部分外,其余归属本企业,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医疗机构向受托方支付的酬劳,也与《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报酬”相符。《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托管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作为受托方应承担医疗机构(委托方)的义务——对药房和药库的经营管理,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法》的范畴。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行事”,然而药房托管把药房和药库的经营权全部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则不受约束。另外,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不受《合同法》第402、403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事的规则约束。按照药房托管合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购销药品,独立承担产生的责任。由此可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约束的药房委托经营。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在上述两个方面所享有的权限,使得药房托管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又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行纪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14 条规定了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合同法》第421条规定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是自己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的必须是贸易活动,药房托管中的经营管理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贸易活动。
2.1.2 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定义在药房托管制度内体现就是:第一,医疗机构是基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的雄厚实力的信赖。第二,医疗机构将可以盈利的药房和库房委托给受托企业。第三,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采购、供给、提供医药服务。第四,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是为了实现利润(上缴给医疗机构的利润)和特定的目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社会目标),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受益人。
然而,信托法律体系是围绕信托财产展开的,信托财产自从信托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运作财产,完全脱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信托,将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说药房托管是一种药房信托行为,则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签订的是“信托合同”。自签订信托合同开始,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受托人(受托药品企业)将完全与受托的药房和药库分离,药房和药库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显然这与药房托管的性质和特征不符——医疗机构(医院)保持对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只转移其使用和经营权,所以药房托管不等同于药房信托行为。
药房托管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虽然具有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类关系来调整约束,而且随着医疗机构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关系的多样化,两者之间将会形成更多的法律联系,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将会更大。
2.2 药房托管的政策问题
2.2.1 “医药分开”谁补偿医院与医生?
新医改提出“四个分开”,其中的“医药分开”就是要打破以药养医。很明显,取消了以药养医,医院和医生由谁养,由谁来补偿?长期以来,公立医院政府投入不足,甚至于零投入,甚至于还要公立医院反过来上缴支持政府工作,公立医院的资金哪里来?基本是靠药品!要知道,乡镇卫生院这一级的药品收入就占总收入的70%以上,而按照卫生计生委的统计年鉴,2007-2009年我国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也在41%以上。其实,完全不止是15%的概念,就算政府把这15%全补偿了,依然不够!何况人家还不会把这15%给填平了,因为方案是“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也就是说由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一起承担。一般来说,服务收费才是大头,财政补助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还分摊成各级政府,能落实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对于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的利益80%靠提高医疗服务价格,20%靠政府财政补贴,而且是广州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从化几家医院缺口7000多万,政府财政补贴只有1500万。所以,依旧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对比下广州治水一天一个亿。。。(0.000411亿元/天 VS 1亿元/天)嗯,大家就清楚了!
其实,“谁补偿,补多少”根本解决了,才是王道!可惜,卫生部门不是财神爷,所以,“医药分开”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儿!事实也证明,凡政府投入到位的,改革的各项任务就可以完成得很好。因此,只有增加政府投入,建立起补偿机制,回归医生的价值,才可能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目的——解决看病贵的问题。不然,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只是枉然!当然,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如今的“药房托管”就是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实现“医药分开”的目的,那是很有难度的!逐利、降低成本的市场观不可避免!
2.2.2 药房托管下的药事管理由谁履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院实施药房托管以后,按托管要求,药品及相应的药剂人员都由托管方托管了,这就会涉及到医院药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方有能力来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仅是特殊药品的管理,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合理用药的评析与咨询……这些日常的药事工作,托管方是没有相应能力的,单就与临床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沟通与协调,一个外来的药品经营公司,它也是无法做到的,但这些肯定涉及到对人员和药品的管理。
2.3 药房托管的设计定位问题:重视药品经营,忽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对于“医药分开”的形式探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问题,一味地把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上。这样的设计定位也就决定了“药房托管”淡化了对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弱化了医院对药物的管理。
药房不归医院管,托管方所供应的药物的安全与质量如何得到保障?在重视药品经营下,利润是托管方首要考虑的事情,因而价低药会成为首选。在利润的驱动下,过度选择低价药也会成为行为。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唯低不唯质。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我也知道品牌药的疗效好,但不这样我们就亏损,我们目标是为赚钱,能凭着良心不进假药就行了。”那么,这样没有安全与质量保障的药品让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现药物问题,产生了纠纷,责任到底由谁负责?是医院,还是托管方?这又存在法律的空白以及政策的漏洞。
目前所能做的就是从源头上加以保障,对药品供应进行监管,没有监管就像脱了缰的野马在草原上狂奔。要监管,那就需要监管的支出!由医院支付,医院会说:“托管给你可是有付成本的,而且药房连同药剂师一并给了你了,你卖药给我就得保证安全与质量呀!”由托管方支付,它会十万分个不愿意,有哪个趋利者愿意别人来“搞破坏”?所以,只能由政府支付,而且由政府支付也是最为合适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蓦地发现,这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点低啊?)
另外,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就完全脱离了临床,其职能就是买卖药品。这样就使得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病人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保障被拦腰截断。
2.4 药房托管的考察指标设定问题
对于药房托管,政府部门主要是考察药费是否降低了,而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了药占比与处方值。
要降低药占比,但又要趋利,怎么办?医院会要求给前来就医的患者开更多的检查与化验,而且这一收入是直接归医院所有的,并不需要经过托管方。所以,有的医院还派专人监督临床医生,督促他们给患者开化验单、检查报告。想要试图通过药房托管消灭“以药养医”、消灭“大处方”,但却造成更严重的“大检查”!其次,这样的“监督”,医生的专业自主哪里去了?
药占比还与药价有一定的关系。南京的数据显示:总体药价降低了5%-10%。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数据不仅包括了南京市政府强制要求降低3%-5%(通过处方直接打折和赠送代金券强制实现),还包括了国家多次降低药价以及大规模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所以,这一数据究竟哪些部分是药房托管真正带来的,无法界定!
作为另一项指标的“处方值”,其实就是单张处方的价值。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评价指标很虚!要降低处方值,医生完全可以将原本一张的处方拆分成两张甚至更多张,即是说,处方值可以要多低有多低。所以,像“各单位的门诊处方值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这样的数据,可信度大家就可想而知了!
2.5 药房托管是“以医养药”
药房托管前,医院可以从各方买药,独享15%药品加成的利润;而药房托管后,医院只能从托管方购买,药品加成的部分在扣除了托管方的成本支出后,医院与托管方再按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可以说,多年来公立医院在政府投入不足下,依然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以药养医功不可没,解了医院之忧,是一等一的功臣!但现在此获利却要与半途杀出来的托管方——医药公司分!到头来,药房托管就是要医院分一杯羹给企业,这未免不是为难医院的做法!
何况,表面上切断了药品与医院的关系,但实际上医生处方与药品销售的利益链并没有因为药房的托管而消失,原来怎么样现在还是怎么样。反倒是因为医院要与医药公司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没增加的前提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达到药房托管之前的药品收入,保障医院正常的运转秩序,会更加趋利。例如医生会继续利用处方权进行寻租,“大处方”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只有多开药,多开贵药,从药品数量和单价上共同提高,才能达到加成总利润的提高,进而给医院的分成才会水涨船高。当然,这样的结果也是医药公司喜闻乐见的,因为他的利润也高了。所以,这非但没有取消“以药养医”,还衍变出另外一种新的形式——“以医养药”。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我们的老百姓——要为这一切买单,并没有明显地感觉到此举措让他们的医疗费用少了,经济负担轻了。羊毛依旧出在羊身上!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
2.6 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 ——垄断与腐败
药房托管只是药房的管理者改变了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就只有一家医药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造成托管方一家独大,绝对的垄断。有云: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国际经验看,依据权利制约的关系,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患者之间能够形成权利的三角关系。患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计算出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提供治疗,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但在医院与医药公司利润分成的托管合同下,医院为了保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会不断趋利;医药公司是走市场化道路,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不断趋利,并不会从患者的立场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二者一拍即合,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试图“医药分开”,试图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药房托管”,实则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与腐败会愈演愈烈。
2.6.1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链条
药房托管由于托管方一家独大,托管方成为了医药生产企业最大的攻关目标。原来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需要过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托管方”就解决问题。与此同时,由于药品销售中的决定权在医生,在于医生的处方权,所以医生与医院依旧是医药生产企业继续攻克的目标,这根本就不会减少药品的过度使用与滥用。因此,实际上药房托管并没有挤压了流通渠道中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而是使得利益链条更长了,水分更多了,腐败更严重了。
2.6.2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二:二次议价
托管方凭借其独家采购与销售的绝对优势,在供应链中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各医药生产企业为将药品销售出去,只能听之任之,十分地被动。甚至于多个托管方医药公司形成价格联盟,通过谈判与医药生产企业对抗、砍价。其实这就是二次议价,而且这样的联盟是更加凶狠的组团式二次议价。各个托管方的目的是不断压价,腾出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医院其实无力掌控医药公司的经济效益,只能为其创造效益下,医药公司实际获利可能会更大,也可能存在黑色的部分。
2.6.3 垄断与腐败过程之三:穷极式的“猎羊团”
在湖北鄂州,相关医院实施药房托管后,在原先药价基础上通过让利方式患者药品费用降低5%,实施托管10个月内即直接从处方上让利患者近300万元,药品费用总水平也因大处方和高价药的使用减少而明显降低,药品费用占比从实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个百分点至43%。今年7月,药房托管试点进一步扩展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医院后,据测算每年4家公立医院可向患者让利规模更是达到3000万元左右,医院每年本身也可节约成本支出约2000万元。
在这样的老百姓得实惠与医院节约成本的数据下,隐藏的是医药生产企业的让利,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要承受着更大的降价压力。托管合同已经决定医院与托管方是利益共同体,为了趋利,医院依然会“大处方”,为了趋利,托管方会进行“二次议价”,但为了老百姓得实惠,出现让利于老百姓的数据,还得让医院与托管方的获利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压低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要知道,压低的绝非一点点,这对于医药生产企业来说,真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医院与托管方一起牟利就组成了穷极式的“猎羊团”,药房托管就是狼来了,医药生产企业就是羊。而医药生产企业前有招标,后有托管,这羊真的好可怜!
2.6.4 垄断与腐败的结果:医药生产企业不供货,医院无好货
在如此种种的“逼迫”下,有些地方的医药生产企业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地挤兑与压缩。人家也是在市场上奔跑,追逐的利润少了,生存都有问题了,他还能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吗?天方夜谭也!何况谁还会去做赔本的买卖?所以,医药生产企业不向托管方供货了。
此外,这样的垄断与腐败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生产成本低,药品安全与质量差的药品才能够在如此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下来,进而进入医院,卖给老百姓。医院无好货,百姓无好药,恶性循环也!
可见,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是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是一个助长行业腐败的政治举措!
2.7 药房托管凸显监管不严
反过来想,托管以后,医院却能拿到40%的收入分成,托管方还负担医院药房的人员费用、库存压力等等,医药公司不可能无利可图,医院也要赚得更多,老百姓的实惠从何而来?假如没有托管,不就可以将托管方的“利”更加让给老百姓了吗?
我斗胆这么说,药房托管政策的设计根本就没有从医药分家的角度来考虑。我也可以这么说,以纪检部门主导的“药房托管”与医疗体制的改革和机制的改革是有不同的含义的。要制止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关键是监管的严厉执法,而不在于谁管。纪检部门要做的是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惩罚的力度。
综上,药房托管,解谁之忧呢?没有!既然没有,又合谁意呢?一个“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一种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从一个“公平”腐败走向垄断腐败!总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义,拍脑袋做的决定!
药房托管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假如没有过高的利润空间谁来托管?估计没有!就算真要托管,也要找国有企业,起码利润不流失!如果与社会药房同价,谁来托管?估计更没!
过去之忧有人解,今日之责谁来负?“医药分开”,需要体制与机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体现自己的责任!“医药分开”的措施:
1. 法律保障政府增加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真正“医药分开”,就要解决政府投入的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来补贴医院经费,体现医生的价值,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政府未有明确的财政支出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医药分开”。即是说,诸如“药房托管”这样没有政府投入做保障的探索,都是“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增加投入”,不是一句话,而是要落到实处!唯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才能加以保障,不然空对空,市场趋利继续,羊毛继续出在羊身上,形式主义而已。
2. 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
单纯的“医药分开”是无法保障用药安全的,要控制药品的合理使用就要培养高质量的药剂师。只有合格的药剂师才能够从事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甚至药品的购买。当然,这也不是临床药师“一家独大”,而是要与医生交叉审核,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同时,建立一支监督队伍,对药剂师的配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 推行药房社会化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
在政府增加投入、医生价值大幅提高以及药剂师队伍壮大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医药分开”的经验,将门诊药房与医院剥离,让医生成为纯粹的诊疗师,通过开展诊疗,填写病历,换取相应的收入。而老百姓则可以拿着处方到任何药房拿药,并享受一定的医保待遇。倘若医生收受回扣,则吊销执照。
4. 加强监管
没有监管的招标必然产生新的利益链和新的腐败温床。有监管并不意味“万无一失”,目前的招标不尽人意就说明了监管的效果无力,何况“没有”监管的“药房托管”招标更容易产生新的腐败,因为商家的经营就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所以,“医药分开”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在产、供、销的全程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药品的准入进行监管,对医生的用药规范进行监管。只有通过层层的监管,才能减少腐败,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
最后,我引用一位行家的评论:“‘药房托管’根本就不是医药分业的改革方向,它想方设法从供应商从厂家那里拿钱,来维持‘以药养医’这种利益格局。这是变本加厉的‘以药养医’,是医疗机构迫使上游供应商给药品加价,继续盘剥消费者,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贵。因此这种模式就一定会终结。”这话虽然很重,但很中肯!希望既没有解谁之忧,又是医药分开错位体的药房托管尽快终结,希望政府能够切切实实真金白银投入于公立医院,也希望医生与患者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而不是改革的牺牲品!

G. 医院被医药公司托管后,销售设备还用给临床费用么

视设备竞争力。医药公司只是托管配送而已,压低采购价格,然后返费给医院。其他环节一个不少。

H. 同一法人开的药品批发公司和零售连锁公司,仓库是否可以共用可以共用的话还用委托配送协议吗

同一法人的企业,如经营范围一样,可以在省级药监那备案全委托配送,零售总部就可以不用设仓库。新GSP连锁企业中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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