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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批发公司消防知识

发布时间:2021-07-29 14:28:45

A. 医药库房属于重点消防吗

是的,这属于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 医药批发公司的QAQC工作内容

我也是 学药的 以前在药店呆过 实习快要结束的时候应聘了医药公司的质量管理部 工作到现在 这份工作还可以 但是它没有销售的性质 所以比起药店木有个人争取提成 (但会有绩效的吧)除了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还要懂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C. 医药公司消防办理手续

这个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的消防窗口办理即可,需要的资料会有文件给出的。

D. 药品批发企业属于什么行业

从药品的角度上来讲,属于医药行业
从批发的角度上来讲,属于批发行业,但是是属于流通类的
现在有个新的行业名称,是医药物流行业。
从分类上来讲,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里面查询,药品批发企业属于批发行业。具体行业代码:
门类:E
大类:63(批发)
中类:63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小类:6351(类别名称:西药批发)
6352(类别名称:中药材及中成药批发)
6353(类别名称: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

E.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 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F. 个人在正规医药批发公司批发了药品自用,药监局以不允许个人在批发公司购药为由罚款,有什么依据

能补充下,具体一点是什么地方的么,你说的批发公司是指制药企业附属的批发公司还是指独立的商业公司?如果是制药企业的话应该没问题的,但是独立商业的话貌似是GSP规定不能卖给个人。。。

G. 药品GSP有那些条款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局认证中心在审核现场报告时,如认为有的一般缺陷项目对药品经营质量影响较大,则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5、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6、结果评定: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GSP认证
0 10-30% 限期3个月内政改后追踪检查
≤2 ≤10%
≤2 >10% 不通过GSP认证
>2
0 >30%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
条款 检查内容
* 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执行。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 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0608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质量工作。
0609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 0701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养护等组织。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0702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质量信息、首营企业和首应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内容。
* 080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0901 企业应定期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1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 1101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120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
12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4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14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1501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503 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1504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应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602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17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1801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 1901 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1902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1903 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 1904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lO℃;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905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1906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 2001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101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2102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
2103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2104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2105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2106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时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 2201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301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401 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少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少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2402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其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2403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放备。
2501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2601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2602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
2701 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 2702 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 2703 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 2704 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2705 企业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2801 企业购进的药品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 2802 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803 企业购进的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2804 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 2901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 3001 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3101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3201 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销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 3301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302 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3401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 3501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
3502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503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504 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3505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3506 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3507 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3508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 3509 验收药品应做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510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3511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 3512 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3513 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601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3701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4001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 4002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4003 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 4004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005 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 4101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4103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
4104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的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105 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4106 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 4107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 4108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货相符。
* 4109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4110 销后退回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4111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4201 药品养护人员应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 4202 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得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企业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203 药品养护人员应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4204 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05 药品养护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4206 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4207 药品养护人员应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4208 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4209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4301 药品出库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
4302 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志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己超出有效期。
* 4401 药品出库复核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为便于质量跟踪所作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440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时应双人复核。
4501 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601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47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 4801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4901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4902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
* 50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5101 企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01 企业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 53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 5302 企业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401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5501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5601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 5701 企业已销售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570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的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出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H. 谁能提供一份关于药品流通企业的消防知识培训资料

一 消防知识

1、 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由于它的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使用面广,对扑灭初起火灾有一定效果,因此,在工厂、企业、机关、商店、仓库,以及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几乎到处可见,已成为群众性的常规灭火武器。
2、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贮气瓶式、贮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酸碱、清水、卤代烷灭火器。
3、 目前我国研制成的空气泡沫灭火器是一种性能优良的新型灭火器具。它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充装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轻水(水层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用来扑救各种油类和极性溶剂的初起火灾。由于泡沫的密度小,所以能覆盖在易燃液体的表面上,一方面能夺液面的温度(吸热),使液体表面降温,另一方面液体完全被泡沫覆盖以后,形成一个隔绝层,隔断空气与液面的接触,火就被扑灭了。
4、 发生粉尘爆炸的首要条件是粉尘本身可燃,即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如媒尘、铝粉、面粉等。其次,粉尘要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粉尘呈悬浮状才能保证其表面与空气(氧气)充足接触,堆积粉尘不会发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够引起粉尘爆炸的起始能量。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导致粉尘爆炸。
5、 用电话报火警。要讲清楚起火单位、村镇名称和所处区县、街巷、门牌号码;要讲清楚是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围困、有无爆炸危险品等情况;要讲清楚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所用的电话号码。并注意倾听消防队询问情况,准确、简洁的给予回答。待对方明确说明时可以挂断电话。报警后立即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6、 向周围群众报警。
1) 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工厂车间、办公楼、居民宿舍区等,可用大声呼喊和敲打发出声响器具的方法报警。
2) 向群众报警时,应尽量使群众明白什么地方什么东西着火,是通知人们前来灭火还是紧急疏散。向灭火人员指明起火点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员指明疏散的通道和方向。
7、 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产生的燃烧条件,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从灭火的原理分,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种:
(1)隔离灭火法。
(2)窒息灭火法。
(3)冷却灭火法。
(4)抑制灭火法。
8、 常见的点火能源可分为四大类:
9、 (1)机械火源:如摩擦、撞击、绝热压缩等。
(2)热火源:高温表面、热射线(包括日光)等。
(3)电火源: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电等。
(4)化学(或物理)火源:明火、化学能、发热自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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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29:25

1、 引发火灾的三个条件是: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引发爆炸的条件是:爆炸品(内含还原剂和氧化剂)或可燃物(可燃气、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起爆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如果我们采取措施避免或消除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在制定防火防爆措施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
(1) 预防性措施。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我们可以把预防性措施分为两大类: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物质条件(即点火可燃物与氧比剂的结合)及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能量条件(即点火或引爆能源),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发火(引爆)的可能性。
(2) 限制性措施。即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限制其蔓延扩大及减少其损失的措施。如安装阻火、泄压设备,设防火墙、防爆墙等。
(3) 消防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措施,在万一不慎起火时,能及时扑灭。特别是如果能在着火初期将火扑灭,就可以避免发生大火灾或引发爆炸。从广义上讲,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 疏散性措施。预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筑物、飞机、车辆上设置安全门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当一旦发生较大火灾时,能迅速将人员或重要物资撤到安全区,以减少损失。
10、为了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 在生产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及研制新材料,以不燃物或难燃物代替可燃易燃物,以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是工业防火防爆的根本措施,应首先加以考虑。如以阻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以不燃或难燃溶剂代替易燃溶剂(如汽油、苯等);在矿井下用金属、水泥支架代替木支架等,都属此类措施。

(2) 在爆炸危险场所采取措施,使空气中可燃物(可燃气、蒸气、粉尘)浓度保持在安全限度(爆炸下限十安全裕度)以下。

(3) 加强爆炸危险物的管理。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中都要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1、目前发现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主要有:
(1)金属行业(镁、钛、铝粉等)
(2)煤炭行业(活性炭、煤尘等)
(3)合成材料行业(塑料、染料粉尘等)
(4)轻纺行业(棉尘、麻尘、纸尘、木尘等)
(5)化纤行业(聚酯粉尘、聚丙烯粉尘等)
(6)军工、烟花行业(火药、炸药尘等)
(7)粮食行业(面粉、淀粉等)
(8)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棉花尘、烟草尘、糖尘等)
(9)饲料行业(血粉、鱼粉等)
12、干粉灭火器是一种效能较好的灭火器。它是一种细粉与二氧化碳的联合装置,靠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将粉 末喷出与燃烧发生化学反应抑制火势的发展,从而扑灭火灾。
13、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或喷枪),另一只手提起提环(或提把),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干粉从喷嘴处向火焰喷射,形成浓云般的粉雾。扑灭地面油火时,要采取平射姿势,左右摆动胶管,由远及近,快速推进。如在使用前,先将筒体上下颠倒几次,使干粉松动,然后再开气喷粉,则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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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0:17

14、能够有效地在燃烧区破坏燃烧条件,达到抑制燃烧或中止燃烧的物质,称作灭火剂。
15、对灭火剂的基本要求是:灭火剂效能高,取用方便,对人体和物体基本无害,成本低廉。
16、干粉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各种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以及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和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在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可与氟蛋白泡沫联用以取得更好的灭火效果,并有效地防止复燃。
17、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流动的并具有很好防潮、防结块性能的固体粉末,又称为粉末灭火剂。目前分为两类:
(1)普通干粉灭火剂(又称BC干粉灭火剂),是由碳酸氢钠(92%)、活性白土(4%)、云母粉和防结块添加剂(4%)组成。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又称ABC干粉灭火剂),是由磷酸二氢钠(75%)和硫酸铵(20%)以及催化剂、防结块剂(3%),活性白土(1.85%),氧化铁黄(0.15%)组成。
18、干粉灭火剂平时贮存于干粉灭火器或灭火设备中。灭火时依靠加压气体(二氧化碳或氮气)将干粉从喷嘴喷出,形成一股雾状粉流,射向燃烧区。当干粉灭火剂与火焰接触时,发生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反应,将火扑灭。
19、干粉灭火器: (1)干粉储压式灭火器(手提式)是以氮气为动力,将筒体内干粉压出。适宜于扑救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火灾。它能抑制燃烧的连锁反映而灭火。也适宜于扑灭液体、气体、电气火灾(干粉有5万伏以上的电绝缘性能)。有的还能扑救固体火灾。 (2)干粉灭火器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3)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有的是拉起拉环),再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4)灭火时要接近火焰喷射;干粉喷射时间短,喷射前要选择好喷射目标,由于干粉容易飘散,不宜逆风喷射。 (5)注意保养灭火器,要放在好取、干燥、通风处。每年要检查两次干粉是否结块,如有接块要及更换;每年检查一次药剂重量,若少于规定的重量或看压力表如下掉气压,应及时充装。 (6)干粉推车使用时,首先将推车灭火器快速推到火源近处,拉出喷射胶管并展直,拔出保险销,开启扳直伐门手柄,对准火焰根部,使粉雾横扫重点火焰,注意切断火源,控制火焰窜回,由近及远向前推进灭火。 (7)干粉灭火器(MFZ)2-3kg有效射程距离2.5m,4-5kg射程为4m,时间8-9秒。8kg射程为5m,时间12秒。(MFTZ)35-50kg推车有效射程为8m,时间20秒。70kg推车射程9m,时间25秒。20、二氧化碳灭火器:(1)二氧化碳灭火器都是以高压气瓶内储存的二氧化碳气体做为灭火剂进行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后不留痕迹,适宜于扑救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计算机室内火灾,它不导电也适宜于扑救带电的低压电器设备和油类火灾,但不可用它扑救钾、钠、镁、铝等物质火灾。(2)使用时,鸭嘴式的先拔掉保险销,压下压把即可,手轮式的要先取掉铅封,然后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药剂即可喷出。注意手指不宜触及喇叭筒,以防冻伤。(3)二氧化碳灭火器射程较近,应接近着火点,在上风方向喷射。 (4)对二氧化碳灭火器要定期检查,重量少于5%时,应及时充气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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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2:10

21、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1)“1211”灭火器是一种高效灭火剂。灭火时不污染物品,不留痕迹,特别适用于扑救精密仪器、电子设备、文物档案资料火灾。它的灭火原理也是抑制连烧的连锁反应,也适宜于扑救油类火灾。(2)使用时要首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即有药剂喷出。使用时灭火筒身要垂直,不可平放和颠倒使用。它的射程较近,喷射时要站在上风,接近着火点,对着火源根部扫射,向前推进,要注意防止回头复燃。(3)“1211”灭火器每三个月要检查一次氮气压力,每半年要检查一次药剂重量、压力,药剂重量若减少10%时,应重新充气、灌药。(4)“1211”灭火器,1kg有效射程2.5m,2-3kg射程3.5m,4kg射程4.5m,时间为8秒。“1211”推车有效射程:25kg射程8m,时间20秒,40kg射程8m,时间25秒。(5)卤代型灭火器由于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已不提倡使用。22、泡沫灭火器:(1)目前主要是化学泡沫,将来要发展空气泡沫,泡沫能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防止空气进入。它最适宜扑救液体火灾,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和电器火灾。(2)使用时先用手指堵住喷嘴将筒体上下颠倒两次,就有泡沫喷出。对于油类火灾,不能对着油面中心喷射,以防着火的油品贱出,顺着火缘根部的周围,向上侧喷射,逐渐覆盖油面,将火扑灭。使用时不可将筒底筒盖对着人体 ,以防万一发生危险。(3)筒内药剂一般每半年,最迟一年换一次,冬夏季节要做好防冻、防晒保养。(4)泡沫推车使用:先将推车推到火源近处展直喷射胶管,将推车筒体稍向上活动,转开手轮,扳直阀门手柄,手把和筒体立即触地,将喷枪头直对火源根部周围覆盖重点火源。(5)泡沫MP6m灭火器(10公升)喷射距离5m,时间35秒;65L的射程9m,时间150秒左右。23、清水灭火器:喷出主要是水,作用与酸碱灭火器相同,使用时不用颠倒筒身,先取下安全帽,然后用力打击凸头,就有水从喷嘴喷出。它主要是冷却作用,只能扑救一般固体火灾(如:竹木、纺织品等),不能扑救液体及电器火灾。24、不同类型的火灾灭火器的选择:(1)扑救A类火灾即固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2)扑救B类即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B类极性溶性溶剂火灾,因为化学泡沫与有机溶剂按触,泡沫会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醇、醛、酮、醚、酯等都属于极性溶剂)。(3)扑救C类火灾即气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4)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5)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灭D类的灭火器主要有粉装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专用干粉灭火器。在国内尚未定型生产灭火器和灭火剂珠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沫灭火。25、常见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其标志的识别 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只有三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手提式卤代型灭火器,其中目前,在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多数是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俗称“A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加油、加气站等场所使用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俗称“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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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2:49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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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x,2009-09-18 08:33:50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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