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指出下列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和客观主体各是什么并说明客体的种类。
主体:火车站和公司,客体:劳务(行为),内容:即权利义务的内容(火车站付给报酬的义务,接受劳务的权利,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接受报酬的权利)
主体:甲乙两厂,客体:商标使用权(智力成果)内容:甲允许已使用运河并接受报酬,乙可以使用并给付报酬
主体两个公司,客体:三号A型滚动轴(物)内容:甲交付产品的义务,接受货款的权利,乙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接收产品的权利、
㈡ 请帮忙解答一道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题 急!
问下,原题有没有告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调拨价格?
1、增值税进项税=1.7万
2、乙烟厂代扣代缴消费税=(10+4)÷(1-30%)×30%=6万 烟丝税率为30%
甲烟厂委托加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17%=0.68万
3、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税款。所以销售烟丝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其已纳消费税3万可以抵扣。
销售烟丝 增值税销项税额=18*17%=3.06 万
4、销售X牌卷烟100箱,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5*17%=25.5万
消费税=100×150×0.0001+100×1.5×45%=69万元
5、当期应纳消费税=69-3=66万
当期应纳增值税=25.5+3.06-0.68-1.7=26.18万
㈢ (1)购进卷烟用纸,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0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1000000+50000)÷(1-30%)×17%=255000(元)
进口烟丝海关代征消费税=(1000000+50000)÷(1-30%)×30%=45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80×17%+2000÷(1+17%)×17%+340000-340000×5%=595290.60(元)
委托加工烟丝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0+30000)÷(1-30%)×30%=55714.29(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255000=306000(元)
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95290.60-306000=289290.6(元)
对外销售卷烟属于甲类卷烟(每标准条大于70元),本期销售额=20000×80+2000÷(1+17%)+2000000×(1-5%)=3501709.40(元)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3501709.40×56%+180×150(定额税率,每箱150元)-450000-55714.29=1482242.97(元) (生产卷烟实际领用的已税烟丝消费税允许抵扣)
㈣ 烟草公司将卷烟销售给烟草批发商要不要交消费税
要交。烟草现在在批发环节多加了一道5%的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4)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㈤ 税务会计题,卷烟厂
1、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60000+100000-30000=130000元
2、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30000*30%=39000元
3、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财税[2009]84号规定,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每大箱为250条,每条卷烟=300000/30/250=40元/条,属于乙类卷烟,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
30*150+300000*36%-39000=112500-39000=73500元
若是2009年5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消费税税率30%计算
30*150+300000*30%-39000=94500-39000=55500元
4、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3500(或5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3500(或55500)
㈥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
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5000+5000)/ (1-30%)=12857.14(元)
(2)
甲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收购烟叶4万元可按13%抵扣进项税=40000*13%=5200元。
运费1000元可按7%抵扣进项税=1000*7%=70元。
委托乙企业加工,加工费5000元,可抵扣进项税=5000*17%=850元。
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200+70+850=6120元。
职工浴室领用的煤炭需要作进项转出:
其中,材料成本转出额=30000*17%=5100元。运费转出金额=1860/(1-7%)*7%=140元。
这样,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6120-5100-140=880元。
(3)
销项税
委托加工回来的烟丝20%直接销售的收入35000的销项税=35000*17%=5950元。
A牌卷烟销售收入416500元的销项税=416500*17%=70805元。
销项税合计=5950+70805=76755元。
应纳增值税=76755-880=75875元。
(4)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20%的部分不交消费税。
80%部分用于生产A牌卷烟可抵扣已纳消费税=12857.14*80%=10285.71元。
A牌卷烟销售416500元应交从价消费税=416500*56%=233240元。
从量消费税=17*150=2550元。
应交消费税=233240+2550-10285.71=225504.29元。
㈦ 求高手帮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题。急!!谢谢
乙代收:(12+5)/(1-30%)*30%=7.29万
甲应交增值税:3.4+100*1.5*17%+200*1.3*17%-2.04-0.85=70.21
甲应交消费税:
100*1.5*45%+200*1.3*45%+(100+200)*0.015-7.29*0.6=184.63
烟丝消费税30%,卷烟消费税45%,按箱征收150元/箱,增值税17%,
㈧ 经济法案例
侵犯商标专用权
㈨ 某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烟丝的会计分录,与消费税无关吗
某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烟丝的会计分录,与消费税无关。
卷烟的消费税不在采购烟丝的环节缴纳。
卷烟:生产环节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消费税【就是两道消费税了】
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36%。【一道税】
烟丝:生产环节30%【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