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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某板材批发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0 19:55:42

A. 请教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由全有家具厂承担。全有家具厂与小学是保管合同关系,小学无偿代为保管。全友家具厂应当告知小学对木材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全友家具厂没有告知,小学按照一般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全有家具厂承担。
2、由小学承担。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学将木材与易燃物堆放在一起,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小学应当承担责任。
3、东升公司与远大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运输的木材需要运输,东升公司和远大公司没有明确约定风险承担规则,因此风险负担应当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当由东升公司承担。

B. 解除劳动合同的红头文件怎么写

处理该人劳动关系应全面考虑,否则致劳动争议后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

1.你单位—直为其交社保,说明认可劳动关系一直存在,须依法定条件解除。

2.依〈劳动合同法〉,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故需以单位红头文件形式先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一式两份,让其签收—份留存;如无法送达或其拒签收,需以公开发行媒体刊登通知方式发出或请公证员随同送达其住所地。

3.如能与其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书"。

4.如未能协商一致,属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该人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行为且被处分,单位将承担08年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5.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书应含内容:劳动关系存在过程情况〈如,前述上班情况〉;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 解除劳动关系依据; 关于工资、补偿金的处理; 社保缴付情况; 与单位办理相关事项交接的要求; 解除的时间〈年月日〉等。

C. 拖欠工资多久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那你就要去咨询当地劳动部门了。有些地方的劳动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则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也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拖欠是肯定的。请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再看《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稳妥的做法如下: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某原因,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某项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最好写明)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D. 《合同法》适用于答辩书的法律解释吗

当然可以。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范本: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家利《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2013-10-11

E.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F. 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一起到达,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板材批发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板材,公司会给其潜在客户发送价目表,希望开拓公司的市场。某装修公司接到该板材批发公司的价目表,对表上的每张51元的细木工板非常感兴趣,来电询问具体情况。装修公司指出他们需要购买一大批的细木工板,愿以每张49元的价格承购。该板材批发公司回电说,他们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决定细木工板的价格为每张50元,如果装修公司不能接受就过一个星期再给装修公司发送新的价目表,到时双方再做协商。不到一个星期,装修公司接到板材批发公司新的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在通知上板材批发公司称,他们经过商量后认为,现在市场细木工板走俏,他们以每张52元的价格发货,现在都存在货源紧缺,决定不接受装修公司的价格,不与其合作。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一起到达,装修公司怎么办?

律师答疑

板材批发公司给装修公司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装修公司回复要求每张细木工板以49元的价格成交,属于要约,板材批发公司对细木工板每张50元的价格回电,也属于要约。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要约阶段,没有要约,合同便没有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同理,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承诺阶段,没有承诺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既然可以发出要约,同样也可以撤销或撤回要约,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则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但是《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不可以撤销。该装修公司发出的要约,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装修公司也没有为履行合同做出准备工作,说明板材批发公司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板材批发公司的新价目表和拒绝合同通知书同时到达装修公司,是板材批发公司在发出新的要约的同时又撤销了该要约,装修公司不能主张与板材批发公司的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理荟萃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G. 根据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分析评述本单位企业相关制度的利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我是刚与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因为我家里出了事情,我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做就想犯点错,所以想知道那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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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H. 很急 帮帮忙啊 谢谢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诉讼,一是甲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丁公司诉佳美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两个诉讼的争议焦点是相同的,即佳美公司和甲公司,佳美公司和丁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决了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佳美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例所涉两个诉讼都是请求之诉,可从当事人的请求权入手,分析该请求权的基础以确定是否应支持.要确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应支持,首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其次再来分析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事实分析
本案例中,我们先看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佳美公司向四家公司所发出的函,只是想了解四公司是否有该型号的木板,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也没有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甲公司复函的同时,向佳美公司发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要约行为,而不是承诺行为,故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成立合同.佳美公司没有收取该1万张木板的义务.但其收取了5000张,用行动对甲公司作出了购买5000张木板的承诺,说明两者达成了一个5000张木板的买卖合同.
其次,我们分析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佳美公司经过比较,给丁公司去函要求购买2万张木板,这构成一个合格的要约.丁公司收到佳美公司的要约后,复电同意并送货,这构成一个合格的承诺.在佳美公司收到丁公司的承诺时,在双方之间已成立2万张木板的购销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的第二天,佳美公司给丁公司去电,要求其只发货1.5万张,丁公司复电没有同意.这是佳美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因丁公司的拒绝而变更无效.因合同已成立,故佳美公司的要求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销,也不能认为是要约的撤回.
(二)法律分析
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理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愿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没有提出要求,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作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合同履行问题.
四,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1,佳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本未成立1万张木板的买卖合同,佳美公司没有义务收取甲公司的货物并支付货款.但佳美公司收取了甲公司5000张木板,则两公司仅就该5000张木板成立了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佳美公司拒收另外5000张木板没有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佳美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2万张木板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佳美公司拒收丁公司5000张木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 甲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佳美公司向四家木材公司发送的函是要约邀请,四公司的复函为要约,佳美公司并未给甲公司作出承诺。所以与甲公司未成立合同关系。
2'丁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佳美公司再收到丁公司的复函(即要约)后作出承诺。而丁公司即复电佳美公司,称其有现货,第二天就运往佳美公司。所以与丁公司成立合同关系。

I. 《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
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
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
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
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
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
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
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J. 请问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与事实理由这样写合格吗

1、2、3项没什么问题,第4项有点啰嗦,就是那个月的工资差额就好,庭审会问的。第5项不对,补缴保险去稽核部不是仲裁受理范围。第6项删了。理由里面你就写写入职时间,职务,合同情况,最后出勤日期,离职原因,是否办理书面解除,所要工资差额情况就好了,为庭审笔录做个铺垫,让仲裁元大概知道就好。不用搬法条上来,写了也没人看,容易招仲裁员烦,仲裁员就烦看看法条就老觉得自己懂的那种。
基本上就这些问题格式要是规范点就是:
现要求什么公司:
1、支付。。。;
2、支付。。。。
裁决,调解书最后也都给你规范到这样。
我是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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