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营食用盐需要什么手续
经营食用盐只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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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㈡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吗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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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规定:
第三条第八项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第三条第九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㈢ 国家开放食盐了吗
国家已经开放食盐经营,但食盐的生产、批发需经过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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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我国生产盐的上市公司有哪几家
兰太实业,云南盐化,南风化工,盐湖钾肥,山东海化等。
㈤ 国家为什么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
国家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是为了防止垄断,防止哄抬物价。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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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思路
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㈥ 新修改《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将食盐批发给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用于批发么
可以,只要是食盐的源头有批发许可证,能进行追溯就可以。
㈧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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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㈨ 如何办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华民共境内食盐 产、储运销售 第四条 务院授权盐业主管机构(简称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 (简称县级各级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产 第五条 家食盐实行走点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产企业产食盐 食盐定点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构提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 家核定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产企业 第七条 家食盐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度产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家食盐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度配调拨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家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证未取食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证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证由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制作 第十二条 取食盐批发许证应具备列条件: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二)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家规定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 取食盐批发许证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执行家规定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列产品作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四)符合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盐产品; (五)其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食盐定点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合理库存量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 案 食盐定点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求保持食盐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单位应 持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 产企业产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没 收违产食盐违所并处违产食 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 没收违产盐产品、违所产工具并处 违产盐产品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亦第十条规定未取食 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没收违经营食盐违所并处违经营食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取食盐批发许证企 业、单位或者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 没收违购进食盐并处违购进食盐价值 3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规定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所并处违 所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符合食盐标准盐产品作食盐销售依照 《华民共产品质量》、《华民共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