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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盐业公司在柘城销售食盐定点批发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19 19:45:11

1. 运输工业盐违法吗

首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你可根据处罚通知书所依据的条款分析其出发依据是否成立,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你所称的1995年通知虽然取消了准运证制度,但依然实行通行证制度,即依然要想交通运输部门报计划,取得通行证。只是有关运输采取合同订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已;

再次,各省一般都有盐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关条款可能涉及“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后果是行政处罚,你可具体找出来,再行针对处罚通知所依据的条款,进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和依据;

最后,既然你只是没有办理运输通行证,而对方说你走私、没收盐,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你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请复议。此外,出现这种事情,建议要求货站积极出面协调,澄清事实。对于部分盐业工作人员越权执法的行为,应当积极要求严肃处理,而态度应当有理有利有节。

2. 食盐改革能使食盐价格实现总体均衡吗

盐业改革案落:基本食盐均价预计幅降 本轮食盐专营已20其近半间都酝酿改革 今靴终于落务院前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案》废除食盐计划管理政府定价机制要求20171月1始放所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产企业购盐并展跨区域经营允许食盐定点产企业自主品牌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体 些改革措施百姓餐桌何影响给食盐产业带哪些改变 竞争加剧基本食盐均价预计幅降 听说家限制盐价要涨价啊百姓听盐业改革新闻第反应仅涨放价格较段间食盐价格能所降盐业协副理事兼秘书宋占京说 市场供求看目前食盐产业面临产能剩困扰食盐度需求量平均1000万吨左右食盐定点企业产量已超4000万吨需求量4倍背景引入市场竞争企业势必现抢占市场降价竞销行 运营本看降价空间按政府定价食盐厂价每吨约450元—590元由盐业公司给批发价每吨2500元左右新推品种盐更达3000元—4000元尽管批发公司承担运输、包装、流通等项本仍定降价空间 盐价降太宋占京说与其调味品相比食盐价格本高目前每袋普通食盐零售均价(500克)2元边远区运费比较高倘若价格幅降零售商没积极性 预计放价格食盐幅降价经较段间市场竞争逐步形占市场主导位区域性公司食盐价格能所升宋占京说:涨价产品能高端新产品基本食盐均价涨 新产品、特别高端食盐产品供给增加轮市场化改革消费者带福利 发达家食盐品种本市场品种盐达近千种我食盐售价偏低能按质论价抑制食盐新品种发宋占京说近几品种食盐定价权放省级物价部门我食盐品种所丰富食盐企业陆续发绿色食盐、绿标食盐、竹盐、平衡盐、保健盐等品种食盐引进外海盐加工高端食盐仍能充满足市场需求价格放产经营者创新产品积极性调起使食盐市场供给层更丰富 监管难度加质量安全改革核 除价格消费者关注食盐质量引入市场竞争势必给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带挑战 据盐业协初步统计2015全共查处涉盐违案件6万余起同比增9.5%宋占京析涉盐违案件增误读盐业改革原别媒体误导些食盐专营已经取消误进入食盐销售领域故意造假食盐造假技术门槛低、投资本少、定获利空间使涉盐违案件呈攀升趋势 盐业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难度进步加届市场主体再单市场食盐再像现自于呈现品种、品牌特点区真假伪劣难度增宋占京说由于缺乏专业监管机构专项律规工业副产盐、化工废渣盐流入盐业市场隐患依存 监管难度增监管力量保障却面临难题目前盐业监管主要由盐务局(即盐业公司)承担近2万盐政执队伍执费用支近12亿元市场竞争削减盐业公司利润市场监管所需力、物力能否保证 消费者必于担食盐质量问题轮改革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供应安全核食盐产品质量监管专门安排宋占京介绍主要措施包括构建盐业主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与公安、司、卫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综合监管体系食盐定点产、批发企业实行更严格规范条件保证食盐质量安全目前建立食盐质量追溯体系让消费者通手机扫描标码合标签能够判定否合格食盐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补碘工作加强应中国机制建设等 市场集度提升兼并重组或更跃 轮改革带重要变化促进市场集度提升 专营制度负面影响企业力够产企业食盐没自商标品牌直接参与市场竞争通跑计划增加销售量产品创新积极性高市场调研足食盐批发企业期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官商、坐商现象突部企业冗员严重、效率低服务、创新意识强满足益化市场需求销售区域限定造流通环节经营效率较低 轮改革直击食盐产业痼疾:取消食盐批发企业能指定范围销售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产企业购盐并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产企业自主品牌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体或委托批发资质企业中国销售些举措效引入竞争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同进步释放市场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明显表现企业兼并重组更跃宋占京说据盐业协统计我现已取食盐定点产许证企业共99家其海盐定点产企业34家湖盐定点产企业19家井矿盐定点产企业46家直存企业散、、弱、及产业集度低问题改革案明确提要培育批具核竞争力企业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体通兼并重组等式断做优做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力 据解些企业已经行起盐业总公司表示充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优质资产证券化步伐盐盐行业重组与扩张提供支

3. 今日头条新闻盐业改革方案落地,食盐价格会跟着降吗

盐业改革方案落地:基本食盐均价预计小幅下降

本轮食盐专营已有20年,其中近一半时间都在酝酿改革。

如今,靴子终于落地。国务院日前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废除了食盐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机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

这些改革措施对百姓餐桌有何影响?又将给食盐产业带来哪些改变?

竞争加剧,基本食盐均价预计小幅下降

“听说国家不限制盐价了,是不是要涨价啊?”这是好多百姓听到盐业改革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不仅不会涨,在放开价格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食盐价格可能还会有所下降。”中国盐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宋占京说。

从市场供求看,目前食盐产业正面临产能过剩困扰。食盐年度需求量平均为1000万吨左右,但食盐定点企业产量就已超过4000万吨,是需求量的4倍多。在此背景下引入市场竞争,企业势必出现为抢占市场而降价竞销的行为。

从运营成本看,也有降价空间。按政府定价,食盐出厂价每吨约为450元—590元,而由盐业公司给出的批发价在每吨2500元左右,新推出的多品种盐更是可达3000元—4000元。尽管批发公司承担了运输、包装、流通等多项成本,但仍有一定的降价空间。

“但盐价也不会降太多。”宋占京说,与其他调味品相比,食盐价格本就不高,目前每袋普通食盐零售均价(500克)只有2元,边远地区运费又比较高,倘若价格大幅下降,零售商就没有积极性了。

因此,预计放开价格后,食盐会小幅降价。当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区域性大公司后,食盐价格可能会有所回升。宋占京说:“不过,涨价的产品很可能是高端新产品,基本食盐均价不会大涨。”

新产品、特别是高端食盐产品供给增加,也是此轮市场化改革为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之一。

“发达国家食盐品种很多,日本市场多品种盐多达近千种。而我国食盐售价常年偏低,不能按质论价抑制了食盐新品种开发。”宋占京说,近几年多品种食盐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后,我国食盐品种有所丰富,食盐企业陆续开发了绿色食盐、绿标食盐、竹盐、平衡盐、保健盐等多品种食盐,有的还引进国外海盐加工成高端食盐。但仍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而价格放开后,生产经营者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将使食盐市场供给层次更为丰富。

监管难度加大,质量安全是改革核心

除了价格,消费者还关注食盐质量。而引入市场竞争,势必会给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挑战。

据中国盐业协会初步统计,2015年全国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6万余起,同比增长9.5%。宋占京分析,涉盐违法案件增多,有误读盐业改革的原因。在个别媒体误导下,一些人以为食盐专营已经取消,误进入食盐销售领域。也有故意造假的不法分子,食盐造假技术门槛低、投资成本少、又有一定获利空间,使得涉盐违法案件呈攀升趋势。

盐业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届时市场主体不再单一,市场上的食盐不再像现在这样只来自于一地,而是呈现品种多、品牌多的特点,区分真假伪劣难度增大。”宋占京说,由于缺乏专业监管机构和专项法律法规,工业副产盐、化工废渣盐流入盐业市场的隐患依然存在。

监管难度增大,监管力量保障却面临难题。目前盐业监管主要由盐务局(即盐业公司)承担,近2万人的盐政执法队伍年执法费用支出近12亿元,当市场竞争削减盐业公司利润后,市场监管所需的人力、物力能否保证?

“不过,消费者也不必过于担心食盐质量问题。此轮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对食盐产品质量监管有专门的安排。”宋占京介绍,主要措施包括构建以盐业主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综合监管的体系,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实行更严格的规范条件,为保证食盐质量安全,目前正在建立食盐质量追溯体系,让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标码合一”标签,能够判定是否合格食盐。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等。

市场集中度提升,兼并重组或更活跃

此轮改革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促进市场集中度提升。

专营制度最大的负面影响,是企业活力不够。生产企业在食盐上没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只有通过“跑计划”来增加销售量,产品创新积极性不高,市场调研不足。食盐批发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官商、坐商现象突出,部分企业冗员严重、效率低下,服务、创新意识不强,无法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而销售区域的限定,也造成流通环节过多,经营效率较低。

此轮改革,直击食盐产业痼疾: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委托有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这些举措将有效引入竞争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一个明显表现将是企业兼并重组更为活跃。”宋占京说,据中国盐业协会统计,我国现已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有99家,其中海盐定点生产企业34家,湖盐定点生产企业19家,井矿盐定点生产企业46家,多年来一直存在企业散、小、弱、多,以及产业集中度低的问题。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据了解,一些企业已经行动起来。中国盐业总公司就表示,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优质资产证券化步伐,为中盐在盐行业的重组与扩张提供支撑。

4. 两千吨外地盐遭江苏扣留是怎么回事

4月11日,媒体报道称,中盐上海公司将江苏省盐务局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局此前下发的一份文件违法。

5. 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粤盐简介

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省盐业的主体,集团内设9个职能部门,下辖32家全资子公司(其中21家运销企业、4家省属盐场、7家非专营企业)、2家控股公司、6家参股公司;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江门、阳江、梅州等6家地市级盐业公司及多品种盐公司、徐闻盐场、雷州盐场为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截至2012年底,集团在全省共有135个食盐批发网点,其中有5个国家AAA级食盐批发企业,90个国家AA级食盐批发企业,40个国家A级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网络遍布全省21个市。2012年7月,广州、江门、中山、深圳、梅州5家地市级盐业公司顺利通过了国家“AAA” 食盐批发企业资质评定,该资质为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最高资质。
集团下辖雷州、徐闻、阳江三个省属盐场,分别位于广东省雷州市、徐闻县和阳西县境内,生产面积合计922公顷,年生产能力10万吨左右,主要供应省内的腌制用盐企业和李锦记、海天等著名调味品生产企业。海盐作为调味用盐效果要远优于井矿盐,徐闻和雷州两个省属盐场所在的雷州半岛海域水质较好,经过盐田技术改造后,海盐产量和质量得到提升。
在保证普通碘盐供应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及广大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推出了海水自然晶盐、低钠盐、特制绿色食盐、澳洲湖盐雪晶盐、冰晶盐、南方精选海盐等多种盐产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省卫生厅等部门每年组织对碘盐覆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2012年,广东省碘盐覆盖率98.1%、碘盐合格率98.1%、合格碘盐食用率96.3%,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
201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的统一部署,省盐务局牵头组织开展食盐打假专项行动,成立了省、市两级盐务局食盐打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打击涉盐违法行为,净化食盐市场,共立案查处案件3167宗,捣毁窝点69个,查获盐产品4145吨,没收盐产品3454吨,涉案货值391万元。查办案件、端掉制假窝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盐违法犯罪案件,都创下同期历史新高。

6. 承包食盐是否违法

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 产盐的生产商不是有很多吗为何盐业还是垄断行业呢

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号�

《盐业管理条例》已经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亡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条、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十三条、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条、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第五章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工部批准酌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四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第二十五条、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7号

现发布《食盐专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

第2号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经轻工业部第八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长曾宪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

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破坏盐业资源、侵犯盐场(厂、矿)保护区的;�

(三)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四)生产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及其他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区供应,销售非碘食盐的;�

(六)不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生产、运销、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的;�

(七)其他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盐业总公司经授权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盐业违法案件:其他盐业违法案件,由省级以下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受案划分标准,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查处案件的部门管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盐业行政处罚不当,有权改变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指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章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盐业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或非法所得额不足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是由盐政执法人员对盐业违法案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简易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时,盐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方式:

(一)批评,警告;�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没收其非法生产、运销、购进的原盐、加工盐;�

(四)没收其非法所得金额;�

(五)处以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第二十二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盐业违法案件,情节较重,或非法所得额超过二百元人民币,违法金额超过一千元人民币的,,经盐政执法机构审查,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设立的下级盐政执法机构和其授权的盐业企业,下同)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作出《询问记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盐业违法案件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对违法物品,盐政执法机构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盐业违法案件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盐业违法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填写《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盐政执法机构送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盐政执法机构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对盐业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八条、对盐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强制执行,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盐业违法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应填写《盐业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将案件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盐政执法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和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由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规定,罚没的财物,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或盐政执法中成绩显著,以及制止或纠正盐业违法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盐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准确的纠正,查处而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第七条、第二款外,均包含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盐业企业。�

第三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标志和《中国盐政检查证》,由轻工业部统一制作,各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

有关盐政执法文书,由轻工业部制定格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

8. 贩卖盐巴用那条法律法条

贩卖私盐,涉嫌非法经营,具体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形。从数量上讲,低于20吨的,可以行政处罚: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超过20吨的,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9. 盐化工企业如何管理

可以引入6S管理,从生产到现场进行规范化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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