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执照,加工和买卖,总资产为1200万元,总负债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不合法。因为公司转投资后,以各自投资额对所投公司负责,即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投资对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法人企业,但是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合法。因为,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是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甲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对丙公司的投资额没有超过其50%,所以合法。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甲公司不是上述公司之列,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4)以甲公司的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以公司的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 公司法案例,求答案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3. 我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里写的是:批发、零售,我现在想把它改成销售。 需要哪些程序
做好资料到工商局做经营范围的变更就可以了。
4. 甲公司是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06年3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1,是应该的。
2,A、B应该对该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A、B设立公司后,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应该对该出资负有连带责任。
3,不应该。
乙公司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股东,对甲公司没有出资义务。而且在设立的过程中,乙公司并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5. 营业执照是个体商户,但是实际经营的是批发业务,如对外自称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吗工商部门不会罚款吧
你签合同可不能把子虚乌有的事情说进去啊,因为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而个体工商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也就是说你个人财产都会为你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以注册资金为限度承担有限责任的。
如果你用公司的名义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话,这种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得谨慎啊。
6. 1。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下列有关接受投资的经济业务: (1)收到A股东的货
有些责任公司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的时候找专业团队来解决。
7. 经济法的作业
第一题:1、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紫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坏公司利益的活动.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从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其所的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第二题:1、注册资本附和规定,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货币出资附和规定,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2、符合规定,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符合规定。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不符合规定。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8. 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金10万元,经营范围有“经营进出口业务”一项,请问还需申请进出口权吗
您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协助到您
首先您这边是这样的,做酒类进出口,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是该公司的,那么还需要办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还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权
9. 谁能帮我答下这几个案例分析
1(1)张某和刘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张某和刘某无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案中丙企业账面上确无资金,于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丙企业无力承担债务时,肖某和姜某应承担企业债务。
(3)金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债务是在金某退出合伙前就发生的,所以金某虽退出了丙企业,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乙公司所欠债务,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请乙公司破产,以得到清偿。对于丙企业所欠债务,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该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1)试用期1年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题中,宾馆对王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试用期内王某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宾馆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宾馆就可以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宾馆无权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因为结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宾馆无权干涉。 (5)宾馆无权要求王某缴纳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嫌疑。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10.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
选择C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5款、最后一句话规定的内容就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