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药品质量否决制度》全文
质量否决管理程序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的质量否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各质量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体现各管理程序的严肃性,增强质量管理力度,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否决管理,包括进、销、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
3 职责
质量管理部承担本程序适用范围中表述的各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公司各部门严格执行本程序;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保证否决权管理程序的执行。
4 内容:
4.1否决职能:
4.1.1对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监督检查、查询中发现的药品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质量问题及企业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仪器等符合规范的要求及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4.1.2对服务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服务差错,以及在群众监督和日常检查、考核中发现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质量差错予以处理。
4.2否决对象:
4.2.1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实际工作及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换供货单位或停止采购;
4.2.2对销售单位的选择,在确认合法资质的前提下及在分析药品质量、信息、企业信誉的基础上,提出停售和收回药品;
4.2.3对库存药品经养护检查抽样送检等发现不合格药品决定停售、封存或销毁;
4.2.4对售出药品经查询查实问题后予以收回或退换;
4.2.5对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查出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否决;
4.2.6对不适应质量管理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用具决定停止使用并提出添置、改造、完善建议;
4.2.7对服务质量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客房投诉经查实后予以处理;
4.2.8对工作质量在常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4.2.9对由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所造成的差错,迅速及时的联系查询,并上门纠错,妥善处理。
4.3否决方式
4.3.1口头批评;
4.3.2以《限期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4.3.3按《质量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检查与考核管理程序》以《质量管理程序及职责检查考核表》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4.3.4按《持续改进控制程序》以《纠正和预防措施活动表》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4.3.5直接向总经理提出必要的奖惩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4.3.6发生质量事故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程序》执行;
4.3.7质量管理部及涉及质量否决的岗位,未认真履行否决权,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汇报的,出现一次,按公司《员工奖惩程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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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参考
具体有所更新与不同
形式及大体内容相仿
差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㈡ 药店管理制度
一:营业员岗位制度
1:门店岗位实行分工责任制,按营业内容分:
RX
(处方药、中药)组
OTC(保健品超市)组
收银组
店长
2:以组为单位安排落实卫生、货物整理、货物摆放、货物陈列、价格信息调查、缺货计划、新药品种缺货计划等
3:处罚措施:对没有按照岗位要求做事的,第一次警告,并要求改正;第二次发现还没有按要求做的,罚款20,并停岗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三次开除。
二:服务各项礼仪规范
1:服务理念:亲情服务,专业规范
2:真诚服务,关爱健康,感动顾客
3主动、热情、礼貌、严禁和顾客发生冲突,更不能和顾客吵架、打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开除
4:文明用语:你好,请问需要哪方面的,请稍等,请稍等一下,请慢走……
5:抗生素注意用药禁忌
三:卫生管理制度
1个人卫生
2店内卫生(货物卫生)
四:收银现金管理制度
谁经手,谁负责。非收银人员严禁进入收银台。
五:货物管理制度
1货物盘存后出现差错(按区域分责任)
查找原因,发现差错,分清责任,责任人照价赔偿
2:无法分清责任的,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六:货物-厂家
1:营业员可对新药品种进行合理的建议
店长做决定进行采购,对采纳的建议,好的建议奖励3-5元
2:厂家或公司送货到店,须两人以上点收货物,并签名。再交店长核对签收。货物出现差错的及时上报,否则店长差出问题,点货人承担责任。
3:营业员严禁私下拿厂家回扣(包括变相拿厂家礼品),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开除。
4:厂家和公司到店进行业务洽谈的,当班营业员应及时通知店长,如果发现没有及时通知店长的,每次罚款5元。
5:店内收货
产品质量由验收人负责,如发现质量问题验收人没有通知上报店长的,验收人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1:称中药要复核处方与药品是否一致,处方签上签上称中药的营业员的名字以便明确责任
2:卫生职责分工明细(排卫生值日班,按班次落实)
3:服务态度要亲却,服务用语要恰当。
你好,请问需要哪方面的,请稍等一下,请慢走等
4:个人用品收拾好,严禁放置在公共场所,
5: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注意药品、价签的摆放位置,及时查看药品与价签是否一致。
6:各个部门,各个区域下班前将工作用品(如笔、本子、剪刀、计算器等)放回原位,搞好卫生。
7:在药品销售途中出现量少的情况,首先及时查看库存,有库存的及时上柜,没库存的及时写好缺货计划,不要等到断货了才写计划,这些每位营业员都必须做到。店长随时监督落实及检查。
8:同事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不在背后议论他人。
9:吃饭分批次在办公室内就餐。收银员可以在收银台就餐。
10:上班时间不接电话,不发短信,不聊天,不吃零食、不打闹。
11:上班时间不带情绪来,工作时间不议论家中的事。工作时应保持微笑。
12:店内临时发生突发事件,首先不要慌张,第一时间通知店长。如出现顾客和营业员发生争吵的情况,其他营业员首先应该阻止争吵的营业员,拉开发生才争吵的营业员,及时通知店长.............
㈢ 质量责任制的质量否决
所谓“质量否决权”,就是国家对企业,企业对职工的考核都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指标达不到,其他考核项目得分再高,也要按质量指标水平拉下来。就是说,质量指标的考核起着决定性的否决作用。这是一项有利于质量责任制实施的重要措施,对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如湖南岳阳石化总厂授予厂质检科行使“质量否决权”,一是从奖金分配上行使质量否决权,即产品质量不过关,质检科对其全部奖金否定;二是抽查有质量“退玻”现象,可对球表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进行否决。结果使该厂主要产品(顺丁橡胶)质量一直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实现了“三连冠”。
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前提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即考核指标体系。因此,质量责任制必须具体,并尽量有定量指标。如齐齐哈尔车辆厂对生产、辅助车间和科室的月奖金总额都有奖金计算公式。例如,该厂生产车间月奖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式中:Ql——月奖金总额;
Pi——某等级品产量;
qi——某等级品单位奖金额;
±A——除质量外的其余加减分;
B——质量系数。
湘潭电机厂对被考核单位的月质量考核金额计算公式为
(用于季末部分)
(用于非季末部分)
式中:QA——月应得质量考核金额,元;
QB——被考核单位质量考核金额,元;
——被考核单位月罚金总和,元;
——被考核单位季度奖金总和,元;
QE——质量否决系数。
实施质量否决权的关键是要有一支公正、无私、精通业务的考核队伍,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只有严格考核并奖惩分明,才能使质量责任制持久地执行下去。
GB/T 19004.1—ISO 90041中第 18.3.4“质量考核”中明确提出:“应规定考核质量成效的目标和准确手段,也可以公布质量成绩,使所有工作人员看到自己或小组的工作成绩,以鼓励工作人员改进质量。”从而使我们推行质量否决权为前提,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有了标准依据。
总之。质量管理是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全体职工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而不是一个管理部门单独的任务。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各个管理部门以至每个工人。都必须对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十分明确,都要积极完成自己的质量任务。因此,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行政领导、职能机构和工人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这是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
㈣ gsp认证怎样才能过啊
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
(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
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注:上述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
(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
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
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8、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射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 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
①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②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③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④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M2。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①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
③
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
(四)、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
1、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空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M2;中型企业不小于100M2;小型企业不小50M2。
3、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①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②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
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
镜。
③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五)、验收养护室
1、
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 M2;中型企业不下于40 M2;小型企业不下于20 M2;
2、
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GSP认证对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包括
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该组织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能:
1)
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
3)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
4) 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5) 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6)
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7) 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8) 确保企业只来年感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 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
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 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二)人员及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职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述条件。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1)中规定的相应条件。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
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几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并保持稳定。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7)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培训方面的要求
1)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要求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质量体系的审核;
3、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 质量否决的规定;
5、 质量信息管理;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 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进货中质量管理
1、 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
1) 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
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 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
1) 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
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 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
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
2)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2)作好验收记录。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 药品检验
1)
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2)
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3)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3、
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
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
1)
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 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
4)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眼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6)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
药品应按温湿度的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8)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码高度,定期翻垛。
2、在库期药品质量的养护。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①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②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③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⑤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⑦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⑧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
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3)
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7)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
1)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4)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5)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8、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㈤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07月27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申请程序和验收标准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同时申请药品类(国家法定用于血源复筛、采用放射性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企业申请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只属医疗器械范畴的,只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若企业申请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只属药品范畴的,只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主动开展对已获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资格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法;结合全省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对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公众用药用械的安全有效。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主题词:体外诊断试剂 经营 标准 转发 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7月5日印发
㈥ 2016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新增哪些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予以废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2]
第五节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六节 校准与验证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节 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五十八条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五十九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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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5、结果评定: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0%
通过GSP认证
0
10~30%
限期3个月内整改后追踪检查
≤2
≤10%
≤2
>10%
不通过GSP认证
>2
0
≥30%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
条款
检查内容
*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0608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0609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0701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0702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质量信息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内容。
*0802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0901
企业应定期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1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1101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120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1101项的相应条件。
12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01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4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4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1501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1502
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503
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504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602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17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1801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1901
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1902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1903
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1904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905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1906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2001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101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2102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备。
2103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2104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2105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2106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2201
企业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301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401
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2402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2403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2501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2601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2602
企业分装中药饮片的固定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2701
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2702
企业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703
企业进货应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2704
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2705
企业进货应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2801
企业购进的药品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2802
企业购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803
企业购进的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2804
企业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2901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001
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3101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3201
企业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3301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302
购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3401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3501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
3502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503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504
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3505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3506
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3507
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3508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3509
验收药品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3510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3511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3512
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3513
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601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3701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4001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4002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4003
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004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4005
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4101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4103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
4104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垛堆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105
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4106
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4107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4108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4109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4110
销后退回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4111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4201
药品养护人员应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4202
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企业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203
药品养护人员应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4204
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05
药品养护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4206
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4207
药品养护人员应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4208
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4209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4301
药品出库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
4302
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有关部门处理: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4401
药品出库复核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440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时应双人复核。
4501
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601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47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801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4901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4902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
*50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5101
企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01
企业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53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302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5401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5501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5601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5701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570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㈧ 我们公司要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表格、档案目录清单,哪位有的发我一份,帮帮忙
给您提供一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 1、抓好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是公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搞好经营工作和服务质量的关键,必须切实加强业务经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商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 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细则》及《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商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3、医疗器械经营必须认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满足医疗卫生发展的需求,坚持质量第一,依法经营,讲求实效的经营方针和营销策略;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医疗卫生和人类健康服务,为灾情疫情、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服务的宗旨,树立“用户至上”的方针。 4、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抓好商品的质量验收,在库养护和出库复核等质量管理工作,做好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用户对商品质量提出的查询、咨询意见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究。把公司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与部门经济效益挂勾。把责任分解到人头,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应追究个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实行逐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质量体系审核 1、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实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为第二责任人,公司质检部为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经营各环节的质量工作。 2、公司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质检部,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公司内部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具有裁决权,对经营部门质量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公司商品质量进行检测、判断、裁决。 3、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商品质量、工作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员工对本职岗位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头。 4、质检部全面负责公司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定期对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达不到要求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三、各级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1、组织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2、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医械经营活动; 3、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4、审批有关质量文件,保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5、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1、负责收集宣传贯彻医械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收集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标准; 3、负责起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4、负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 5、指导产品验收、售后服务工作; 6、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质量验收人员的质量责任 1、严格执行产品质量验收制度; 2、根据有关标准和合同质量条款对医械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3、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养护保管人员的质量责任 1、严格执行产品储存养护制度; 2、实行色标管理,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3、加强产品效期管理; 4、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5、做好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及防虫、防鼠工作。 (五)、销售和售后服务人员的质量责任 1、正确介绍产品性能,提供咨询服务; 2、产品销售前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3、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4、售后质量查询、投诉应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四、质量否决制度 1、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经审核或考察不具备生产、经营法定资格及相应质量保证条件,有权要求经营部门停止采购。 2、医疗器械销售对象,经审核不具备购进医疗器械法定资格的,有权要求经营部门停止销售和收回已售出的医疗器械。 3、来货验收中,对不符合公司《医疗器械验收制度》的医疗器械,有权拒收。 4、对养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有权出具停售、封存通知,并决定对该医疗器械的退货、报损、销毁。 5、售出的医疗器械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经营部追回。 6、对不适应质量管理需要的设备、设施、仪器、用具,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提出添置、改造、完善建议。 7、对不符合公司《首营企业审核制度》、《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有权提出否决。 8、对经审批的首营企业在实际供货中质量保证能力差;对经审批的首营品种在经营中质量不稳定或不适应市场需要的,向经营部和总经理室提出终止关系,停止购进的否决意见。 9、有权对购进计划中质量保证差的企业或有质量问题的品种进行否决。 10、对医疗器械质量有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规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营销活动。 2、企业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人员应熟悉掌握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并贯彻执行。 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法规培训,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其质量人员应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好好学习社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资料很多,您可以自己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