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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批发公司受托代销

发布时间:2021-07-08 12:43:16

『壹』 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方式需要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贰』 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都是什么意思

【例】某公司为一造纸厂, 2011年2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
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4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方式,
也可以不选择代销方式,那么,哪种方式更节税呢?
答:选择委托代销方式下的税负: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
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 2月份可不
计算销项税额, 4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 (1+17%) x17%
-4.36 (万元)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17÷ (1+17%) x17%
=17 (万元)
如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
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公司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
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了延缓纳税。

『叁』 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后有哪两种不同处理方法,在核算上有何不同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是指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代销商品后,是否能够卖出,是否牟利,与委托方。
因此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的寄售交易的主要商品直接销售给受托人没有真正的差异。因此,委托方发出货物,收到货物实现销售凭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的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货物时直接确认为收入

方式: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一般代销方式,它是受托人没有卖商品的情况下商品,可以返回到主货物和奖励,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主要不应确认收入时货物的问题,但受托人收到寄售库存,才可以确认收入

所以在一般的寄售模式,客户端条目如下

:货物托运

贷:库存商品

2第1期。收到代销清单的受托人,按代销清单上表示,已售出的商品,付款的成就

:应收帐/

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信用:委托

及会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人

: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所以房东可见,两个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主要区别。当商品的问题视为收购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货物的所有权。一般货物,只有受托人和发行完成后出售寄售列表,应视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确认收入前。

事实上,代销和证券及包销概念的概念有点类似

关于你的补充质询:
书的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应该销售货物时确认收入

『肆』 关于受托代销,增值税如何处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

(1)收到清单日;

(2)收到款项日;

(3)货物发出1 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发票,可由地税机关代开)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4)百货批发公司受托代销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所有企业代购或代销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或购买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或购买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

『伍』 受托代销商品 与 委托代销商品 的相关分录

受托代销商品的分录为:
1)接受委托方公司的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委托方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计算手续费的收入。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5)结清代销商品款
借:委托代销商品款
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陆』 请问 代销如何做账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50 000

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 50 000

(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 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 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 590

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 2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25 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 25 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5 00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受托单位为了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填制专用发票,据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并按进价货款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俟结算届期时,将代销商品清单交付委托方,当收到其开来的专用发票时,据以支付货款和增值税额。届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凯乐无线电厂200只星浪牌收录机的代销业务,该机购进单价为550元,销售单价为60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货款。

(1)3月1日,收到200只星浪牌收录机,作分录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 1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 110 000

(2) 3月 15日,销售星浪牌收录机 50只,计货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①反映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 100

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 3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②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收录机类 27 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③结转代销商品款,作分录如下:

借: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贷: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3)3月31日,收到厂方开来的专用发票,计收录机货款27 500元、增值税额4 675元,当即签发转账支票 32 175元付讫。

①反映商品购进,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675

贷:银行存款 32 175

②结转应付账款,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贷: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受托代销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收到代销或寄销商品时,记入借方接受代销商品销售后,结转其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销售的代销商品数额。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代销商品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企业在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时,记入贷方;在销售代销、寄售商品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销售的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的核算

1.委托方的核算在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采取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其业务程序与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受托方是商品购销双方的中介人,委托方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届时借记“经营费用”账户。

〔例〕上海百货公司将电化高锅1000只委托江浦商厦代销,该电化高锅购进单价为17.4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代销手续费为7%。

(1)4月1日,将电化高锅交付江浦商厦时,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一委托代销商品 17 400

贷:库存商品——铝锅类 17 400

(2)4月30日,对方送来代销商品清单,代售了电化高锅600只,计货款 12 000元、增值税额2 040元。

①填制专用发票,据以按销售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江浦商厦 14 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铝锅类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②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铝锅类 10 44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0 440

(3) 4月 30日,江浦商厦扣除了代销手续费840元后,付来了已售代销的600只电化高锅的货款及增值税额 13 200元,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 200

经营费用——劳务手续费840

贷:应收账款一江浦商厦 14 04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在收到代销商品时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法,完全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填制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接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同时注销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时,作为代购代销收入处理。

〔例〕上海文具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上海包袋厂代销2 000打牛仔书包,每打进价 166元(不含税),售价 180元,增值税率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

(l)l月15日,销售牛仔书包1000打,计贷款 18 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收到支票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 060

贷: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 18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60

(2)同时注销代销商品,作分录如下:

借:代销商品款——上海包袋厂 16 6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上海包袋厂 16 600

(3) 1月30日,收到委托方开来专用发票,计1000打牛仔书包的货款 18 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

①根据代销收入的5%应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900元,今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签发转账支票 20 160元,支付上海包袋厂已售代销商品货款及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 21 060

贷:代购代销收入 900

银行存款 20 160

②根据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入账,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060

贷: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 3 060

『柒』 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吗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捌』 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如何做账

一、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8)百货批发公司受托代销扩展阅读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

(2)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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