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盐业是怎么定价的,为什么各个地区的盐价都不一样啊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⑵ 申请盐业专卖许可证后,盐从哪里进货
按照现行的盐业法规,食盐的批发业务你是没有办法做的,你现在可能做食盐的零售流通环节;工业盐的经营问题各地都不同,在政策没有改变的当下,也不能跨越盐业公司从盐业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工业盐并销售……
等体制放开以后再做吧……
⑶ 盐业公司的盐零卖吗
是的 盐业公司对外批发零售 各大超市卖场销售的是要均由地方盐业公司配送 各自地方的盐业公司 都有自己专属的食盐零售批发部
⑷ 食盐利润有多少
取消食盐专营,食盐价格分析
一、食盐的价格
河南食盐的价格是由省发改委核定的,各级销售环节的价格分别是:
盐厂出厂价406.75元/吨;复合小包装膜330元/吨;分装费100元/吨;纸箱费300元/吨;大包装袋30元/吨;运费120元/吨;产区差价53.75元/吨;边区补贴25元/吨;中盐管理费1.5元/吨;
市级对县级批发差价是163元/吨;县级对零售点批发差价是343元/吨;零售点的批零差价是262元/吨;零售价2000元/吨。
500g装小包装食用盐的销售价格为1元/袋。
二、取消食盐专营后食盐的价格
取消食盐专营食盐各环节的市场价格大致是:
盐厂出厂价大约250元/吨;省盐业管理费50元/吨;中盐管理费1.5元/吨、复合膜130元/吨、分装费100元/吨、纸箱费110元/吨、运费90元/吨;
小包装纸箱盐出厂价大约为740元/吨
转批企业批发价大约为900元/吨;批发差价是160元。
零售价1150元/吨;批零差价是250元/吨。
食盐专营放开后500g小包装食用盐将由现在的1元/袋降致0.6元/袋.
⑸ 食用盐全国统一价格
食用盐没有全国统一价格
各地食盐生产由政府特许的部分企业按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食盐的批发销售则只能由盐业公司来执行,目前还是省为管理单位,省内同种规格产品统一定价,并不是全国一个价。如果是全国统一价,当初非典哄抢食用盐的时候,价格也不会一路飙涨了,因为这根本不是国家能够调控的。
⑹ 食用盐全国统一价
各地食盐生产由政府特许的部分企业按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食盐的批发销售则只能由盐业公司来执行,目前还是省为管理单位,省内同种规格产品统一定价,并不是全国一个价。
2014年4年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今后怎么做还看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食盐的管理不会彻底放弃,政策也不鼓励形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