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场开具罚款单 商会该怎么做
商场规定是要遵守的。至于罚款可以找到商场管处,讲明未开门的。特殊原因,减少或者免除处罚。保证以后不再犯此类错误。以后吸取教训如果有事提前去商场管理处请个假。让他们批个假条贴门口,告知客户有事请假了。你想想都随便关门,其实对自己的生意也不好。来顾客了。一看都关门了。下次都不来了。商场损失,商户也有损失啊!
⑵ 经销商完不成销量罚其保证金是否违法
如果单从罚款的字眼来看,是违法行为,因为只有国家相关的权利机构才能使用罚款。
事实上厂家给经销商的销售任务,属于合同,厂家对经销商的罚款实际上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因而这样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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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超市从批发商进货,无意间侵犯了厂家的商标权,怎么办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侵犯3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5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私自隐匿、转移、销毁相关侵权证据的等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不满5倍的罚款。
而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⑷ 公司有权针对经销商开罚单吗
看公司有没有该项管理制度,如果有,而且没有明显显失公平,就不是乱罚款,就是合法行为。
⑸ 工厂罚员工的款,需要开罚款单给员工亲笔签名才有效吗
工厂对员工进行罚款是不需要员工亲笔签名的。但工厂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要看具体的公司制度。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
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
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
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
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
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寻找新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
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
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
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
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这两
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⑹ 工商局罚款单是什么样的
名称叫做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如下:
**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10〕第*号
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址:**省**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县*镇*路*号的“*店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内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9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衣销售活动,于2010年*月*日被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情况和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户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送:当事人(**)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财务室
⑺ 对供应商罚款单怎么写
一定要写清楚,因为什么罚款,然后罚款项目是多少,这个写清楚就可以了
⑻ 被工商局罚款 想关门走人 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工商局行政处罚拒不缴纳,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工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批发商把罚款单别人看扩展阅读: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1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2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⑼ 我卖了没有CCC认证的灯具,但是进货的时候并不知情,批发商也没告知,质检部门查出后,要罚我5-20W合理吗
你口头上讲没有用,应该拿出不是伪劣商品的证据。你进谁的货,去问他要证据,他没有证据,或者拿不出证据,你的货就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