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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批发商对零售商销售卷烟

发布时间:2021-06-24 11:51:05

Ⅰ 计算消费税的时候,什么是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批发商卖给零售商那生产商卖给批发商按生产环节交税

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生产商在出售给批发商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其中,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Ⅱ 10年注会税法真题的一道计算题,关于卷烟批发和消费税,希望注会或税法考试大神帮忙解答!

上面的答案是对的,我去年做过,当时还和老师争论半天,他的答案是下面的。
首先要看到按进度交货200箱,也就是完工进度200/500=40%,当月就完工部分代收代缴消费税。
第二问批发商之间是免税的。
税法题最大的特色就是答案是即时的,因为政策变化太频繁了,真题的答案也会变化

Ⅲ 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是指,从批发商卖给零售商这一环节,批发商要交的消费税吗

理解正确。

卷烟的问题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企业,要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企业,则不用征税。

Ⅳ 为什么这道题目里面卷烟厂卖卷烟不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5%,而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税率

以前我也曾跟你一样,对这个问题很迷惘,后来自己专门研究了一下才明白了。卷烟是特殊商品,对于生产、销售、零售、批发等环节有关部门都是专门规定了的,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取得了‘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对外销售卷烟的环节,没有取得‘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是与‘批发环节’无关的。另外,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卷烟给另外一个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即是批发商销售卷烟给批发商),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所以卷烟的‘批发’环节消费税只发生在持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任何一间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销售卷烟的情况。

我举个以前做题的例子给你,你就完全明白了: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S企业加工甲类卷烟600标准箱,S企业每箱10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当月S企业按正常进度加工生产卷烟25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W企业,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80箱销售给零售商A专卖店,取得不含税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T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G公司。

从上题中可知,集团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可以肯定他是批发商,他向W企业销售卷烟,由于W企业又是批发商,所以不用缴纳批发环节销费税;另外,卷烟是委托S企业加工的,消费税被S企业代扣代缴了,收回后直接销售给W企业,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而他向零售商A专卖店销售卷烟,就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最后他与其他公司成立一间烟草零售公司,由于成立的是一间‘零售’公司,而不是‘批发’公司(即是没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如果以上例题还不够明白,再看看以下例题:
某烟酒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批发B牌卷烟1000条,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零售B牌卷烟2000条,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销售额105.3万元
......
以上题目首先明确说明了经济主体是‘批发商’,他的第(1)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批发’业务,但甲企业是批发商,所以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用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第(2)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零售’业务,但专卖店不属于批发商,所以照样按‘批发环节’处理,应该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知,是否属于‘批发环节’,是按企业的属性来决定的。

而你给出的例题,题目中就说了他只是一间卷烟厂,并不是批发商、或兼营批发业务,所以他对外销售的时候,就不用按‘批发’环节来处理了,即使题目中将销售的业务描述成‘批发’,也不能按‘批发环节’计征消费税。

如果题目考的是‘批发环节’问题,他会特别注明XXX卷烟厂兼营批发业务、或XXX卷烟批发商、或XXX集团拥有批发许可证等等暗示。如果没有这些‘暗示’,就按一般的生产销售环节处理。

如果我说得还不够明白,欢迎再提问。

Ⅳ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坑爹呢,没有选项啊~!

Ⅵ 烟草公司将卷烟销售给烟草批发商要不要交消费税

要交。烟草现在在批发环节多加了一道5%的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6)甲批发商对零售商销售卷烟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Ⅶ 甲类卷烟在零售环节怎么缴纳消费税比如零售销售额取得不含税300,那我应该怎么算消费税呢

甲类卷烟在零售环节无须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卷烟只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如下: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11%加0.005元/支

(7)甲批发商对零售商销售卷烟扩展阅读:

卷烟消费税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5、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 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 元计算征税:① 白包卷烟;② 手工卷烟;③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Ⅷ 卷烟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然后零售商场再零售,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 交消费税嘛

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要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的问题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的卷烟,均为复合计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Ⅸ 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给其他批发商增收消费税吗

不缴纳,所谓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是指批发商向零售商批发卷烟。

Ⅹ 销售卷烟一条500元,缴多少消费税

1标准条卷烟超过70元的,为甲类卷烟。
如果是出厂销售环节,比例税率56%,从量税0.6元/标准条。需要缴纳消费税500÷(1+17%)×56%+0.6=239.92(元)
如果是批发环节(指批发商向零售商销售),比例税11%,从量税1元/标准条。需要缴纳消费税500÷(1+17%)×11%+1=48.01(元)。
500元均按含税销售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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