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食盐是否违法
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 如何监管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
“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一)监管销区直营门店。对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盐业公司在销区自建实体盐店包括其他直销形式的销售网点,开展设立检查和经营食盐批发销售的检查,监督规范其办理《营业执照》且为食盐批发企业直接批发销售的应税经营行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制止直营门店无《营业执照》经营的自建销售网点,制止直营门店批发销售食盐交货无销售票据的行为,制止直营门店委托食盐终端用户转代批发食盐的违规行为。
(二)抽查原厂发货销售。包括开展B2B、B2C销售的食盐电子商务,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盐业公司直接在企业所在地接收订单收取定金或价款后,发送至销区食盐终端用户或消费者。需对原厂发货销售到销区终端的食盐实行事后监督抽查,规范管控配送到点存货,制止以配送代替销售、以配送票据代替销售票据的行为,制止无销售发票批发销售食盐包括凭销售小票据收盐款后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供普通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制止用于食盐再批发用途的终端销售。严密监视入市食盐产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零售市场、未加碘食用盐在专销点以外流通。
(三)监督派驻厂方代表。对持证企业原厂发货销售时,委派在销区从事联系食盐终端用户订单、协调地接食盐配送、转交票据、催收货款、处理食盐批发销售、配送问题等业务的厂方代表、供销代表等,检查其能否出示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盐业公司对代表职务的安排文件、介绍信、证明或员工证、工作证,回笼盐款是否直接汇付食盐批发企业帐户,是否有企业交待的盐产品推销、配送、结算、票据管理制度、厂方代表守法诚信承诺等供查阅。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厂方代表个人就地直接经营、在销区产生无照经营食盐应税业务等不规范之处,可以责令厂方代表或食盐批发企业改正。
3. 我国生产盐的上市公司有哪几家
兰太实业,云南盐化,南风化工,盐湖钾肥,山东海化等。
4. 本溪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本溪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食盐批发等。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
成立时间:2006-04-17
注册资本:18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5000050346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30号
5. 盐业公司自建分公司是否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公司出现分公司师福提于第三方检查的,必须提取第三方检测报告,负责的话没有完成
6. 别的地方成立分公司,在这个地方租仓库的话,可以配送食盐吗
是否需要对外租用大型仓储,主要是根据企业业务需要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下列企业可能会要求对外租用大型仓储进行仓储与配送业务:
1、大型生产企业。如,化纤企业、汽车工厂、化工企业、家电企业、基础性原料企业等生产量大,但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大量的产品不能及时出库,造成库存积压严重,自有仓储不足,只有租用外部大型仓储(特别是在销售地租用),并尽可能地进行销售产成品的配送业务。
2、大型物流公司或配送企业。由于物流公司业务发展很快,或接受了一个大型配送业务,自己的仓储一时无法完成,或不打算自建仓库,这样的话,寻找租用外部大型仓库,对仓库进行适当地区域分隔,并添置适当的配送用设施,如车辆、货架、搬运工具设备、分拣设备等,再进行仓储与配送业务。
3、大型商业企业。具体如:大型超市,在新的地区业务扩展很快,但企业资金总是有限的,除了投资市场以外,没有计划自建仓储设施,而是采用租用仓库和仓储设施,进行某个地区或附近地区超市产品销售配套的仓储业务与配送业务。
7. 成立一个盐业公司需要哪些证件
私人无法注册盐业公司,此类型属国家管控。只能注册公司经营食盐。
食盐专营许可证包含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信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工信部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将食盐准运许可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于管理主体的调整及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国务院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合法有效及贯彻执行。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因此,食盐专营“三证”审批并未取消。
8.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吗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8)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扩展阅读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规定:
第三条第八项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第三条第九项 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