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品流通企业经营方式有哪些
自产自销。是指私营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这种经营方式的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多为一些手工业者,如鞋店,服装店等。多数是前店后厂,边生产、边销售。
代购代销。是指用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为收购、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这种经营方式灵活、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多为农副产品,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场地,经营者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代购代销的经营者要有信誉。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来料加工是以改变原材料、半成品的形状、性质、表面状况及用途,按要求加工成产品;来样加工,是按订单的需要,依照图纸、订单的设计要求加工、产品成型后供给订货方;来件装配是将对方提供的零件,依据合同的要求组成产品。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无论那种经营方式,企业都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批发。商业活动中成批、大宗地售出商品,它的售价不低于零售商品,销售对象是商品经营者、零售商,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批发商品需要有一定的仓储设备、储运条件及较多资金。
零售。是指成批、大宗地买进商品,零星分散卖出,销售对象多为最终消费者修理业。将损坏的器皿、设施、物品修复原状,或达到原有功能用途。
运输业。又分为客运和货运,因利用的运输工具不同,又分为非机动车运输或机动车运输、船舶运输、铁路、公路运输及水上运输。私营企业不经营铁路运输。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近年业兴起的行业,私营企业利用在某一领域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为顾客提供服务、经验、材料数据、设计等,使顾客在接受咨询中获取知识和利益。
2. 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和医疗器械零售公司的区别,在线等,急!
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和医疗器械零售公司的区别
医疗器械批发公司和医疗器械零售公司在销售对象、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和方式权限的法律规定等是有区别的:
1.销售对象不同
医疗器械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的销售对象是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公司(以下简称零售公司)的销售对象是普通大众消费者。
2.工商注册不同
批发公司设在店面、写字楼、仓储式厂房、工厂企业园区内都可以,零售公司多数以店面为主
5.经营场地要求不同
批发公司对于销售不同类别的产品,有相应的场地要求,如: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6.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法律规定不同
批发公司参与零售行为,没有明显法律限制;零售企业的销售超出经营方式的权限,涉及批发的商业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
3. 医药公司和药业公司有什么样的区别
(一)经营范围
1、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即中国医药集团,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全、综合实力最强的医药健康产业集团。以预防治疗和诊断护理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分销、零售、研发及生产为主业;
2、以乐普药业为例,拥有粉针剂生产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车间、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原料药生产车间;生产药品覆盖心脑血管类药物、肝病用药、镇痛药、营养药、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多个领域;是一家集新药研发、原料药生产、制剂生产和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性制药企业。
(二) 公司类型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央企业国家控制,乐普药业为上市公司,民营企业。
4. 成立一个医药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医药批发公司经营性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5. 医院 经营性质 有哪几种
民营国营
公立私立
盈利性非盈利性
6. 医药公司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应该是国企,医药公司是药品批发企业,是流通企业,区别与制药企业是不生产,区别与连胜药店是不零售。
7. 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有性质什么区开这两种公司有什么要求谢谢
医药公司和医药连锁公司都是从事医药销售的企业,不同的是,一般xx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形式以批发为主,属批发企业,不能对患者零售,只能卖给医院、药店或其他医药公司;而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属于零售企业,旗下是可以开办一定数量的连锁药店的,其经营形式为主要以零售为主。至于开这两种公司的要求,项目非常多,讲起来也很复杂。两者除了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外,都必须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只有通过省药监局组织的认证后才能开展正常经营,没有通过认证就开展经营是非法的。不同的是医药公司需要通过的是批发版本的认证,医药连锁公司需要通过的是零售版本的认证。这中间会涉及到准备大量的资料和GSP管理制度,比如对存放药品的仓库的具体要求、对于职业药师的人数要求、各岗位的医药专业人员的资质,经营店铺面积、公司药品管理制度等等,需要准备很多申报材料,企业经营硬件与软件的完善,有着很多具体而细致的要求,都可以编成好多本书了。在这里是说不清楚的。建议直接去当地省药监局查询。
8. 药品经营方式及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药品的经营方式有2种,是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范围不管是大药房还是一般小药店,都必须按照《药品经许可证》上面 标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不可以超范围经营。
药房药品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制剂、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等。但是对于生物制剂和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药监局不是每个药房都批准的。
按GSP规定药品的分类,首先是1、药品与非药品分区,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 3、内服与外用分片 ,4、易串味药品专柜,5、拆零专柜,6、中药饮片区。这几种分类,是GSP检查重点项目。
药品按功能与主治分类,是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再适当分几大类,不要求细分。一般可大致分为:1、抗菌消炎药(成人用药和儿童用药可以放在一起),2、消化系统用药,3、呼吸系统用药,4、泌尿系统用药, 5、妇科用药,6、儿科用药,7、注射液。GSP检查对按功能与主治分类的要求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