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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卷烟销售批发条例

发布时间:2021-07-07 04:25:25

㈠ 杭州办理烟草许可证 企业经营范围有何限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事项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
1、审批项目的名称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审核上报。
2、受理部门
专卖监督管理处
3、审批项目编号
市政府令[2000]155号27-1、27-2
4、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审批总时限
法定20天。承诺(除特殊情况外)8个工作日。
(1)受理
①条件。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烟专[1999]15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已经取缔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中规定:
(一)辖区内没有卷烟自由批发市场,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内没有从事卷烟经营的摊群。
(二)综合批发市场内没有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
(三)综合批发市场内从事卷烟经营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布局合理,不得集中经营。200户以上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10个;200户以下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5个。
(四)综合批发市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进货,不得专营卷烟;没有卷烟批发行为,没有摆卖假烟和走私卷烟的行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第四项为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详细规程的授权条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在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2号令)第二十条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631号)第二条中规定了“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问题,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国家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第一条中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制定规定前,应对所辖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使合理布局规定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在1996年1月18日第70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地)、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点布局规划要求核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烟专[2004]39号)第三条中规定“……(一)根据辖区内社会卷烟消费总量和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确定卷烟零售点总数量,一般控制在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二)城镇街道卷烟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乡村、居民生活区等地域原则上按人口或者居民户数比例设置。(三)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或者中、小学校内、无固定经营场所等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作限制性规定。(四)营业面积较大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饭店、餐馆、旅馆,可不受规定的间距限制。营业面积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本岗位责任人蔡霞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
a、受理申办人要求领取、变更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的申请;
b、受理申办人要求领取、变更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的申请;
c、对符合条件的,向申办人签发受理通知书;
d、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处领导审核;
e、及时上报需经省局审批的材料。
⑤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理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2)审核
①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领证要求和条件;
②本岗位责任人马祖建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的申办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遇申办材料不齐全等问题提出意见。对不具备条件的申办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④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3)审定
①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领证要求和条件;
②本岗位责任人丁显成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审定,最后签字确认生效;
④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4)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蔡志本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出的投诉深入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把处理的信息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耐心仔细的解释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③来信、来访或来电至专卖监督管理处。投诉监督电话:96177
④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5)告知方式及时限:
信函回复或回电一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事项
1、审批项目的名称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审核上报。
2、受理部门
专卖监督管理处
3、审批项目编号
市政府令[2000]155号27-1、27-2
4、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审批总时限
法定20天。承诺(除特殊情况外)8个工作日。
(1)受理
①条件。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烟专[1999]15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已经取缔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中规定:
(一)辖区内没有卷烟自由批发市场,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内没有从事卷烟经营的摊群。
(二)综合批发市场内没有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
(三)综合批发市场内从事卷烟经营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布局合理,不得集中经营。200户以上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10个;200户以下的综合批发市场设卷烟零售摊位不得超过5个。
(四)综合批发市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进货,不得专营卷烟;没有卷烟批发行为,没有摆卖假烟和走私卷烟的行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第四项为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详细规程的授权条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在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2号令)第二十条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631号)第二条中规定了“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问题,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国家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第一条中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制定规定前,应对所辖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使合理布局规定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在1996年1月18日第70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地)、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点布局规划要求核发。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烟专[2004]39号)第三条中规定“……(一)根据辖区内社会卷烟消费总量和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确定卷烟零售点总数量,一般控制在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二)城镇街道卷烟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乡村、居民生活区等地域原则上按人口或者居民户数比例设置。(三)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或者中、小学校内、无固定经营场所等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作限制性规定。(四)营业面积较大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饭店、餐馆、旅馆,可不受规定的间距限制。营业面积较大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本岗位责任人蔡霞
④岗位职责及权限
a、受理申办人要求领取、变更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的申请;
b、对符合条件的,向申办人签发受理通知书;
c、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处领导审核;
e、及时上报需经省局审批的材料。
⑤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⑥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理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2)审核
①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领证要求和条件;
②本岗位责任人方 磊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的申办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遇申办材料不齐全等问题提出意见。对不具备条件的申办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④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3)审定
①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领证要求和条件;
②本岗位责任人丁显成
③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审定,最后签字确认生效;
④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4)投诉
①本岗位责任人 马祖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出的投诉深入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把处理的信息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耐心仔细的解释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③来信、来访或来电至专卖监督管理处。投诉监督电话:96177
④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5)告知方式及时限:
信函回复或回电一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9号联系电话:87210999-4054联系人:蔡霞责任单位电话:87227522email:暂不填写备注:参考资料:杭州烟草专卖局: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sbs/bszn/gsgl/fxzxk/T61860.shtml

㈡ 如何界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含50条),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㈢ 我是个体经营户,有烟草证,由于卖了外地香烟被烟草局的稽查到了,把我烟草证停了,应该怎么处理,烟草局

个体经营户,有烟草证卖了外地香烟,会暂停其烟草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㈣ 烟草证,营业执照在哪办,需要什么东西啊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审批需要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办理。

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更多办理流程和材料准备可参考:杭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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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贩卖香烟还在受国家管控吗整整50条犯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业务,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度。其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在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限内,方可开展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销售50条(含)卷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㈥ 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贩卖香烟吗

?? 您先看一下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您持有的许可证应该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还是(个体)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总共分为4种: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
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属于企业、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经营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办理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根据你所持有的证件,本人就告诉你经营烟草制品时候的注意事项。
首先持证人一定得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地方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此项了。如果不摆放等现象就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可能给你进行责令停业整顿哦。
1、许可证上已注明你所购进烟草制品单位名称,你所有烟草制品的购进渠道职能就是在当地批发公司。不要从其他商店高价购进烟草制品。就算是购进了把条包的码段去掉再销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管你是否持证还是无证经营、千万别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假烟)。《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一次销售烟草制品50条以上(含50条),视为无证批发。《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以上的处罚依据你自己看看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规定。这些是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罚款依据。
根据查获数量来讲,可能罚款数额并不大。关键最要命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你下达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命令。你就很惨了。停业整顿期间,不得销售任何烟草制品。其被发现有可能注销许可证哦。

㈦ 卷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及征收环节附相关政策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表1),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㈧ 倒卖烟草多少条才犯法

倒卖烟草50条属于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8)浙江省卷烟销售批发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㈨ 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可以倒卖香烟吗比如别人要的烟不够了可以从别处拿过来卖吗求解!谢谢各位大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持证人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并在其店内进行出售。如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如涉案物品案值达到5万元(零售价计算)或涉案物品达到20万支(20件/50条为1件)情形时,发证机关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提问者或持证人不要采取极端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㈩ 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否可经营批发

?? 您先看一下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您持有的许可证应该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还是(个体)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总共分为4种: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 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属于企业、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经营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办理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根据你所持有的证件,本人就告诉你经营烟草制品时候的注意事项。
首先持证人一定得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地方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此项了。
如果不摆放等现象就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可能给你进行责令停业整顿哦。
1、许可证上已注明你所购进烟草制品单位名称,你所有烟草制品的购进渠道职能就是在当地批发公司。
不要从其他商店高价购进烟草制品。
就算是购进了把条包的码段去掉再销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管你是否持证还是无证经营、千万别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假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一次销售烟草制品50条以上(含50条),视为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以上的处罚依据你自己看看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规定。
这些是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罚款依据。
根据查获数量来讲,可能罚款数额并不大。
关键最要命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你下达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命令。
你就很惨了。
停业整顿期间,不得销售任何烟草制品。
其被发现有可能注销许可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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