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和政府分别提出了什么要求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和政府提出了五个要求:
(一)巩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和政府分别提出了什么要求固改革成果,完善监管体制。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由过去分段监管改为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确立治理原则,加强制度构建。新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政府职责。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五)强化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扩展阅读: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法
B. 谁有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食用农产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 4.市场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5.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办理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6.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卫生保洁责任措施。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检查场内经营的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进货许可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做到货、单相符,未经索证、验证不应销售。经检查后的进货许可证明,应当在柜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制订检测工作规程和制度。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 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 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交易收费标准。 4.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5.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 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统计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做好基本资料登统记录。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购销台帐,登录进货渠道、许可证号、品种、数量等,台帐表式可参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重要商品购销台帐》。 2.台帐登录须凭正规有效进货凭证,完好保存台帐及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 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3.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6.计量管理制度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0.专项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市场经营中应当严把商品进货关,场内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品进货单位有效凭证。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提供授权证明。 4.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6.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商品质量责任承诺制度 1.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状况承担管理责任。 2.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制订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管理环节和要求,规范售后服务。 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 1.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和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2.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对电器产品、建筑装潢材料、家俱、汽车配件、服装等重点商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加强质量、安全性能检验和许可证明的检查. 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1.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和处理结果。 2.场内经营者获得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市场所辖地工商、卫生、质监和消协的申诉、投诉电话和地址。 4.公示内容作为经营者的诚信记录载入市场管理档案。 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 1.认真热情接待投诉的消费者和投诉来信、来电,仔细听取意见并做好记录。 2.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交易纠纷,处理完结后要填写《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投诉情况表》。 3.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有义务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 4.消费者对投诉调解不予接受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去市场所辖地工商所申诉或消协投诉解决。 计量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2.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定期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撤下送修,修复后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经营者明知计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破坏铅(鉴)封继续使用的,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吊销摊位营业执照,取消场内经营权。 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1.按照有关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2.收集、整理市场成交额、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场信息,建立统计台帐。 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 1.场内经营者经营的重要商品,即电线、开关等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电器产品、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商品,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商品必须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单位采购,并保存有关证明、进货发票等。 2.建立电器产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购销台帐,规范登录,加强进货源头管理,实行诚信经营,台帐表式可参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商品购台帐》。 市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有关商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2.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按规定设置市场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4.制订市场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定,强化规范服务意识,接受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专项管理制度 文物、图书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规范管理要求,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C.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D. 农产品进入蔬菜批发市场有那些交易规则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2009-5-12 17:05:00 中国食品科技网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册,并有效运行。
(三)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入场要求
第四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准入工作流程、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经销商入场要求)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并予以公示,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退市要求)
经销商出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市场应根据协议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证索票
第九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一)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产地证明。
(四)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经销商进货时,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索票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归档,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工作手册)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抽检规则、检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
第十五条(检测对象)
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检测要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要求参照附件2。
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处理)
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
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第五章 商品存储
第十八条(工作要点)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理,产品存储要有适宜的条件。
第十九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分区管理)
(一)经营分区
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再分区,如蔬果、肉类、水产品、蛋、粮油、茶叶、调味品等,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
(二)存储分区
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贮藏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
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商品存储要求)
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陈列,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存储方法,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应贮藏于温度-18℃ 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为确保农产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粮油等常温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存储要求储存在温湿度适宜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
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要求。
市场对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详细记录产品的品名、产地、产品质量、存储条件、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在产品出入库时,质检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购销台账和诚信经营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购销台账管理手册、投诉及处理程序、经销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台账要如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损毁。
经销商在进货时,要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进货时间、产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在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商品采购对象、销售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市场应定期检查经销商台账记录是否准确、完整,索取相关交易单据及凭证对比核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就一段时间的台账分类汇总成册,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诚信经营)
市场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市场应建有经销商信用记录,如实记录其经营行为。
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对诚信经营行为要积极鼓励,对台账作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处理。
E.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转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F. 生鲜食用农产品需要哪些手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研究认为:目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
1、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6)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扩展阅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如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G. 营业执照上的食用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这两经营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例如烟叶、毛茶、瓜果蔬菜、活禽、活畜、淡水产品、水产品类、棉花(未经过加工)。
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的区别
1.食用农产品是指经过加工的产品但是为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而初级农产品没有经过加工。
2.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有严格的要求,具体可以自行查看相关法律要求。
(7)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扩展阅读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