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酒类批发问题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采购酒类半成品,应当索取并检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
第十九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或者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无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采购进口酒类商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批发和零售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生产、批发和零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由市酒类专卖局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办事指南: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三、申领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2、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消防要求的场所、仓储及设施;
3、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纳税记录;
5、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
6、酒类批发的全部送货单据必须是电脑单具;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申领条件第1条,为什么需要注册资金为50万元及以上?
法律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该注册资本为何被界定为50万元人民币?
电话咨询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说又具体规定。但却不知是何规定。后又咨询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及上海市信访办。均无明确结果。本人考虑:原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批发行业的注册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所以沿用至今。但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应随之改变。修订后的公司取消了以经营范围确定注册资本的做法。这里为什么没有改变呢?
呵呵
⑵ 请问我想办理食品店但是我经营的是酒业批发零售,可以到工商部门领取到酒类随附单吗 这样符合条件吗
处理方式:
1、超市跟供应商应该有签订供货协议!对于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应该有相应的赔偿,特别是假货类的赔偿是很严重的!-----你方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
2、供应商的进货应该有账期,也就是应该还有货款在超市未结走!这样你方就有主动权!但是一般情况下,名优酒是现金采购或者账期很短15天以内!
3、所有酒类商品均有酒类流通随附单,所有的酒类经营者都必须有酒类商品流通备案登记证!不管是供应商和超市!-----你超市是否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供应商是否有备案登记!
4、酒类商品随附单类似‘身份证’,随附单的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到你的进货源头,这样你的责任就少了!
5、超市方销售的食品类商品,一般对商品的证件要求比较严格!食品类一年一年检!你的酒是否有相关的检验报告!另外供应商也要具备相关的证件!
以上几点如果你都具备齐全,那么你就付极其次要的责任!
但是如果你贪图便宜,是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手上进的货,并且该酒不具备相关的证件及酒类随附单等,且酒是假的,那么你的责任就大了!
工商方面没收商品,没收销售金额收入并处罚销售商品等值金额的3倍左右!还要看情节严重问题!
⑶ 需要酒类批发的销售进销存软件,
管家公,都能满足需求 管家公,功能多,又好用。
独有的“零服务”系列软件专利技术,5分钟就可以上手而不用上门进行培训,让用户享受智能化软件带来的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和良好的、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还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
除了应用于流通业、加工、制造业,还能应用于一些农业、养殖业、服务业。
很好的店铺进销存软件,小型企业管理软件。
⑷ 我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没有取得发票,有估价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怎么做账务处
用管家婆吧!辉煌版的!好用!要的话Q我!421149803
⑸ 食品、饮料,酒类批发销售渠道有哪些(答好加分)
如果你的产品好,可以在网上招代理.
还可以向允许卖酒的学校食堂批发.
或者去农贸市场批发.
再或者可以制作一些海报,免费发给一些小饭店,请他们贴上你们的海报.海报上有联系方式,去小饭店喝酒的客人如果单买的话可以去你们店买,如果要的量大的话你们可以带上批发价给他送.
⑹ 做酒水批发零售,想找个简单的出入库管理系统,能打印下出库单有没有免费的清单打印的软件
建议咱们找酒水批发软件,注意一下,酒水有整件进,单瓶出,这就要有大小单位自动换算功能,还有赠品等,咱们配送打印出来方便发货 和对货。一般的库存软件是有的。
⑺ 我公司是烟酒茶批发和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取得酒类流通随附单怎样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进行库存商品帐 登记 每期成本按销售收入的90%入,年底与实际出库成本比较调整成本差异
⑻ 我公司是一家酒类贸易的企业,求仓库管理类的excel表格以及财务表格,比如盘库的,每天的进销存表格
我们是专门做酒类批发零售行业软件的,做酒类批发零售行业的,可能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件与散的方面,在批发给客户时,既有按件卖,也有按散(零)卖
2、促销价方面,在某一段时间定好促销价,过了促销价时间段则按正常销售价销售
3、赠品的问题,赠品分为厂家赠品(这个关系到成本核算的问题)和销售赠品。而销售赠品又分
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固定赠品,另一种是固定赠品(如买一送一、买多送一、买一送多,买多送
多)。
4、业务员提成方面的问题,业务员提成方面又分为三方面:
(1)、按销售额提成,这是很多用户普遍的做法
(2)、按单品提成,比如销售某一件单品,单价达到20元时,提成价是:0.4元
(3)、按销售额+毛利提成,比如某一个月的销售额达到3000元,毛利是:5%,提成按销售额的 3%来提成
5、凡是做批发行业,都少不了与超市打交道,就会涉及到超市的各种费用,比如条码费、庆店费、
上架费等等,比如要记录好某一个品牌的条码费用的一年预期费用是3000元,累计付款1200元,结余1800元,可以查到汇总与明细
6、灵活的价格,做批发的,都有一套这样的价格:终端价,终端价分为--商场、酒楼、超市等等,
流通分为--零售、二批等等。而且要有报价给客户
7、超市总店与分店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供货给超市分店时,一般集中在总店结帐
8、预付款的问题,凡做批发的,从厂家进货,一般先要有预付款给厂家,厂家进货到仓库后,从预
付款的扣减
9、派车和搬运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批发商都涉及用自己的货车来送货给客户,用于管理到每一车货的送货情况,可用于司机提成。另在搬运工搬运货到车上时,用于给搬运工的提成
10、在批发行业里,在账务里,有现结、分单结、账期结、月结、二结一等等,是为了方便用户设定金额,在打单时,如果超出了这些结算方式,则不能开单,减少用户的损失。另外,我们兆众软件提供有铺底金额(也叫铺货金额),多用于商超的铺货。
当然酒类批发零售行业不止是这些的,本人专注十几年酒类批发零售行业软件,用鼠标放在我的名字上可以看到我的联系方式,或网络兆众软件
⑼ 请问烟酒批发零售商行的账务报表要怎么做需要那些单据。要用到那些科目
公司是从事数码相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就属于一般的批发零售企业,建议这么做账: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一、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应该分别设置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科目。
二、属于销售部门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属于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帐务处理
1、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的运输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2、属于管理部门的工资、车费,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销售部门的计入“营业费用”。
3、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四、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明细项目
1.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2.管理费用,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至于缴纳增值税这一块: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4%,是按销售额(不含税的)的4%交,不能抵扣。
确认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是以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交纳(期初不存在未抵扣的进项税),账务处理基本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