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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批发零售

发布时间:2021-05-28 09:48:35

㈠ B2B有哪些企业

b2b企业有阿里巴巴、欧冶云商、慧聪网、上海钢联、怡亚通、找钢网、中农网、科通芯城、中商惠民、网筑集团、国网商城、华能大宗、快塑网等等。

1、阿里巴巴集团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是以曾担任英语教师的马云为首的18人于1999年在浙江杭州创立的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2、欧冶云商

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是宝钢集团整合原有钢铁电子交易相关资源,以“服务型生产体系”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全新技术手段,打造的集资讯、交易结算、物流仓储、加工配送、投融资、金融中介、技术与产业特色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生态型钢铁服务平台。

3、慧聪网

2003年12月,慧聪国际在香港挂牌上市,为国内信息服务业及B2B电子商务服务业首家上市公司。开盘1.23港元,一度摸高至1.53港元,报收于1.46港元,较发行价涨34%,交易金额4320万港元。

港交所上市公司慧聪网(08292)发布公告,称转板上市事宜已获港交所原则性批准,公司确定10月9后为创业板最后交易日期,并将于10月10日从创业板转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变更为(02280)。公告显示,慧聪网此次转板并不涉及发行新股。

4、上海钢联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是集钢铁资讯、电子商务、网络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全国性大型综合IT服务企业,提供专业的钢铁资讯交互平台、一站式钢铁电子商务服务。

通过旗下“我的钢铁网”上海钢联首创了钢材、炉料、特钢、有色、国际等五大资讯频道,提供综合资讯、产经纵横、统计资料、钢厂资讯、下游动态等资讯内容。

5、中农网

中农网全称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创建于2010年,注册资本5.09亿,从单一交易品种到多品种、多业务板块,已迅速成长为国内最大的农产品B2B垂直电商平台。

并在多个农产品垂直领域各自积累了行业经验,从立足一个城市辐射全国,为涉农企业及产业上下游商户及其它参与者,持续提供专业、有效、安全、快捷的全程供应链服务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批发零售扩展阅读

B2B模式:

1、垂直模式

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的垂直 B2B(Directinstry Vertical B2B)。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上游和下游。生产商或商业零售商可以与上游的供应商之间形成供货关系;生产商与下游的经销商可以形成销货关系。

简单的说这种模式下的 B2B 网站类似于在线商店,这一类网站其实就是企业网站,就是企业直接在网上开设的虚拟商店,通过这样的网站可以大力宣传自己的产品,用更快捷更全面的手段让更多的客户了解自己的产品,促进交易。

2、综合模式

面向中间交易市场的 B2B。这种交易模式是水平 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

这一类网站自己既不是拥有产品的企业,也不是经营商品的商家,它只提供一个平台,在网上将销售商和采购商汇集一起,采购商可以在其网上查到销售商的有关信息和销售商品的有关信息。

3、建模式

行业龙头企业自建 B2B 模式是大型行业龙头企业基于自身的信息化建设程度,搭建以自身产品供应链为核心的行业化电子商务平台。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串联起行业整条产业链。

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通过该平台实现资讯、沟通、交易。但此类电子商务平台过于封闭,缺少产业链的深度整合。

4、关联模式

行业为了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息的广泛程度和准确性,整合综合 B2B 模式和垂直 B2B模式而建立起来的跨行业电子商务平台。

㈡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区别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没有区别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批发零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㈣ 我们公司属于餐饮行业,餐饮行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不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企业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㈤ 某小型工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从业人数80人.2016年月底支付特务使用费5万,2016年本企业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设置的成本项目的是( )。A.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B.前期工程费
C.建筑安装工程费D.机械作业费A B C D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A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适用25%基本税率的是( )
A. 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B.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C. 小型微利企业
D. 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A B C D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 [正确]
3、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直接费用的是( )。A.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B.燃料动力费
C.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D.工程保修A B C D
【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A
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不适用于( )。A.制造业B.农业
C.批发零售业D.金融保险业A B C D
【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A
5、2012年某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减免优惠的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现的利润总额是3万元,假定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A. 1.5B. 2.5C. 0.3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com/resource/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D. 2A B C D
【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A
6、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3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2万元(含职工培训费8万元),2012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A. 2B. 3C. 4D. 5A B C D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 [正确]7、某居民企业,2012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支出100万元,其中临时工、实习生工资支出1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8万元,2012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A. 4B. 2.5C. 6D. 3.5A B C D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 [正确]
http://wenku..com/link?url=-203b1Z1R_NjfZNWOxmRT2uAcj-WR-YUvy8BThfD0Gwh_W7gC5JKLvI0CpTwdxfhnyfK-Hee

㈥ 批发零售业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吗

目前好像不可以,申请试点函的时候,高新技术证书是必要条件

㈦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景气指数

就是在国家支持的8大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趋势预测。

㈧ 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行业的企业不能申报

哪些企业无法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成立未满一年以上的企业。

2、注册地不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3、不是国家重点支持八大领域内的企业(例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上年度销售收入为0的企业。

5、近三年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授权的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6、未进行相关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没有研发费用支出的企业。

7、没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或科技人员占比较低,不足10%的企业。

8、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比例低于60%的企业。

9、有其他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㈨ 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9)高新技术企业批发零售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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