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零售药店给医院批发了一批药,违反了药品法第几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2倍的罚款。
⑵ 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扬子江药业实施了哪些垄断协议行为被罚
公司发展起来以后,可以利用自己的规模打压新兴企业。由于具有规模上面的优势,一些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公司的垄断行为,对于行业本身的发展其实百害无一利。但是,公司的目的只在自己的利益上面,不会过多的考虑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的发展的发展需要新鲜血液的进入,不管在什么行业里面,创业者都是最难的。现在社会经过不断的发展,一些行业的门槛已经变得越多越高了。不仅如此,就是你进入一个新领域后,原有利益获得者,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打压你的发展。他们有可能会在某些行业,通过垄断行为来打击新力量。但是,社会的发展恰恰需要的就是这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各位,对于扬子江药业的垄断行为,您有什么不同想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⑶ 零售药店未凭医师处方就销售处方药给消费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⑷ 企业将药品批发给零售商, 药店将药品定价过高算违法吗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药品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各地物价管理部门进行限定式管理,在全国范围或当地施行最高零售价的管理。
举例来说,国家发改委定了一个药品最高零售价卖10元,那么全国的药店和医院只能最高卖10元,卖更低价可以,但不能超过10元。如果北京市物价局定了一个药品最高零售价卖8元,那么在北京地区最高只能卖到8元。如果定11.8元一盒10片的药品,如果遇到拆零卖,也不能按每片1.2元起卖,必须低于每片1.15元。
一旦超过最高零售价,物价部门查到的话,起码罚5000元。
⑸ 我店我药店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以无证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没有依据我怎么办
许可证上应有经营方式,零售还是批发?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其上一级药监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⑹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
一般是没收药物,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具体视你所进货的数额,以及种类。国家管制药品是绝对不行的,否则就要负刑事责任,具体见下。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⑺ 零售药店涉嫌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药店经营超范围是如何处罚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停业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⑼ 违规过量开药,对药房处罚是怎样的,
近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8月31日晚媒体曝光海口市零售药店存在店员“指导”帮骗电子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查处。
决定对一心堂健康分店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高登西街百广堂药店启动撤销GSP证程序,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重新通过认证获得GSP证,并罚款1000元;红城湖路广安大药堂罚款1000元。
媒体曝光 店员“指导”帮骗电子处方
据了解,8月31日晚,媒体报道了记者暗访发现海口市零售药店存在店员“指导”帮骗电子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节目一经播出,海口市食药监局、琼山区食药监局、龙华区食药监局立即做出反应,通过记者获取涉事的5家药店具体店名(1.龙华路一心堂健康分店;2.龙华路圆康堂万康分店;3.源安隆龙华路药品超市;4.红城湖路广安大药堂;5.高登西街百广堂药店)后,马上组织琼山区食药监局和龙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当天晚上就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联系电子处方服务系统“微问诊”海南分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根据节目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部门调查 3家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
龙华、琼山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几家药店开展调查,重点从处方药销售记录、登记信息、审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失信、虚假、欺骗等经营行为几方面进行检查并取证。
在调查中发现,龙华路一心堂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红城湖路广安大药堂在开具的电子处方已注明无效的情况下,未经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高登西街百广堂药店店员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电子处方用于销售处方药。其他两家药店尚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微问诊”海南分公司经过自查反馈,记者暗访的每一笔问诊情况都有音视频存档,调取相关资料查看后发现后台医生是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诊及开具处方。
严厉处罚 一药店被撤销GSP认证
海口市食药监局以依法严厉查处为原则,根据现场调查取证实际,拟对涉事药店采取处罚措施如下:
在省局已统一部署多轮次处方药整治行动的情况下以及正在开展的全市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药店自查结束后,一心堂健康分店仍违规销售处方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龙华区局决定对其顶格处罚,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
高登西街百广堂药店店员涉嫌失信、虚假经营行为,已严重违反GSP规定,市局依法对其启动撤销GSP证程序,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重新通过认证获得GSP证,琼山区局对该店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红城湖路广安大药堂未经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琼山区局已对其现场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下一步,海口食药监部门将约谈涉事连锁药店总部负责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针对发现问题在所有门店中开展自查;将此次涉事药店的处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把存在虚假、违规经营行为的药店负责人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