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批发零售业的基本情况
概念定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批发零售业共包括2大类、18中类、92小类,详情见附件。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指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贸易业或居民购进商品,转卖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和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它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目前我国的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客户占45%,包括从事服装、图书、建材等产品销售的客户,均属于此类行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当地政府根据从业人数与销售额来规定的一种划分界线,比如某市批发业限额以上是指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贸易业限额以上是指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每个城市的这个限额都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