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图书批发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在财务上该如何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企业销售图书取得100元,根据开具的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2.会计处理不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也不存在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⑵ 您好,请问销售图书2021年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8】53号规定,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未有延续优惠政策的规定出台,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
⑶ 图书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要并入利润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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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政策享受范围?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核定,纳税人当月即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品目进行免税申报。
四、文件下发前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办理抵减或退税?
纳税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申请对多缴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或退税。纳税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图书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未开具发票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交)。
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法将该份专用发票追回,则该笔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
⑷ 批发零售图书是否还是享受免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⑸ 关于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问题
转来的,我也学习一下 你最好咨询你们税局,,这样不会出错
一、免税政策享受范围?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核定,纳税人当月即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品目进行免税申报。
四、文件下发前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办理抵减或退税?
纳税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申请对多缴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或退税。纳税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图书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未开具发票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交)。
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法将该份专用发票追回,则该笔销售额不得享受免税。
⑹ 图书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图书是一种商品,流通的环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图书也是人的精神食粮,每个人一本子都可能要和书籍打交道。这么重要的东西,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优惠?快来了解一下。
在增值税税率中,图书实行的是低税率。
根据最新的增值税税率,在2019年4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下调为9%。
图书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
根据规定,图书的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在2018年至2020年底可以享受免税,但是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图书增值税可以先征后退
根据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图书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有7类出版物可以在出版环节享受这一政策。分别是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儿发行的报刊和中小学课本,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附件1列明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在出版环节,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可以享受100%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但因为我国实行流通环节只征收一次增值税,所以第一类在出版环节执行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不享受本环节的政策。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3号)附件2列明的报纸也不享受出版环节。
在印刷、制作业务中执行100%先征后退增值税的出版物有,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对于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备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而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出版物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否则无法享受先征后退。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上文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图书出版物在增值税的征缴中,既享受低税率,也有免税和先征后退,多种方式的适用范围要区分清楚。想了解更多财税知识,欢迎关注财税智囊团【shuinang】微信公众号。
⑺ 图书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
⑻ 零售商品要交增值税吗
零售商品要交增值税
相关资料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⑼ 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吗
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⑽ 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延续免征政策吗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6月5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