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药品可以在网上销售吗
法律上没有禁止。但是,实践中,原则上基本是不允许的,生产企业拿经营许可证难度很大。
医疗机构是不能上网销售药品的。问题在于,医疗机构为什么不能网上销售自己药房经营的药。寻找各种理由,无外乎是违反了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没有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因而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
⑵ 开药品批发和零售店需要办哪些手续和自己必须应有哪些证件求大神帮助
目前全国各省都有个人经营的药店。但是,各地对于个人投资开药店的政策倾向差别很大,您最好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开药店投资额比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个人投资开药店还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考虑经营规模。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过程与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另外,《实施条例》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自治区的审批机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与时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9号;电话:0991-2629949;监督电话:0991-2660453; 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下同)。 自治区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后,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现场验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不符合标准的,下达《验收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组织验收。 经现场验收符合标准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不予发证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收费标准:510元,包括资格审查费(500元);证书费(10元)
⑶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药品零售批发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⑷ “药品零售”是什么
“药品”不再“单纯”
首先我们来讲讲“药品”。药品零售行业是医药行业的子行业,承担着药品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最终端环节的作用。没有人会怀疑医药行业的发展潜力,所以,作为子行业的药品零售自然会水涨船高、一同增长。
药店卖药天经地义。记得小时候去药店,无论是中药店还是西药店,一眼望去基本上都是药品,所以“药店”这两个字名副其实。而现在,您再去看看大街小巷的药店,有多少还是纯粹销售药品的(即使把医疗器械也并进药品相关行列)。可以肯定的是,几乎看不到纯粹意义上的药店了。“药品零售”这四个字的前两个字已经没法包涵现在药店的经营范围。这种变化的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在短短几年间就被完全打破。这应该是一种时代前进的信号。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改变是好是坏有待商榷。但从商业的角度、从企业赢利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有必要的。既然这种转变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受到市场的青睐,受到几乎所有药店经营者的认同,那就说明这种变化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药品零售已经不再局限于医药,只要市场上有需求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可以在药店出售。现代药店中的经营范围真是五花八门,有化妆品、饮料、炒货、电话卡等,简直是应有尽有。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中一大部分已经不属于药品,而属于非药品。在某些药店中,非药品的比重甚至超过50%。在这种情况下,药店是否还能被称为“药店”已经无关紧要。药店已从单纯的卖药转变成了另外一种以前不曾想过的零售业态和模式。这是一种集合了药店、超市、化妆品店、便利店多重特征的“多头怪”。
有一个关于美国Walgreens的小故事。一天晚上,有个叫史密斯的小男孩突然对妈妈说自己喉咙痛,这个孩子才8岁。
他说:“妈妈,我觉得你得给我‘一张处方’。”
“脓毒性咽喉炎需要开处方。”
“噢,那我得的肯定就是这个。”孩子说。
“哪一种需要开处方,我得的就是哪一种。”
这种情况在当地已经屡见不鲜,这个小家伙只要有点头痛脑热就会要求妈妈开张处方。难道他是世界上最小的“医托”,显然不是。原来,他知道,只要有了处方,就可以去Walgreens买心爱的玩具了。而妈妈也会默许他的要求,因为她知道自己去一趟药店,既能给儿子买药,还能在那里给家里买点鸡汤,给自己买顶草帽。一切都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办到。
药店不再仅售药,这大概已成为国内外一致认可的趋势。与其把药店叫做药店,还不如将其称为可以卖药的便利店,可以卖药的个人护理用品店,可以卖药的超市,可以卖药的大卖场。“药品”是药店的特征,是药店有别于其他零售行业的差异化,但是我们决不能被“药品”这两个字所束缚,限制了自我的发展空间,失去了新的增长机会。相反,我们要把“药品”作为我们的武器,与其他零售行业“叫板”。这种武器的仿制有相当的难度,不是能被随便“拿来主义”的。
“零售”也做“生产”
再来看看“零售”这个词。零售是一种交易形式,可定义为将商品或劳务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也是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商品的一种商业活动环境,使消费者从零售商店里获得消费品及与消费品有关的无形服务的满足,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是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阶段。这个定义很长,字数超过100个,其中最主要的意思就是零售是为最终消费者服务的,零售是一种商业行为。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药品”这两个字早已被突破,“零售”二字同样不再仅仅只有本义。
首先,零售药店销售的商品不仅仅只提供给消费者个人,完全可以提供给相关的企业用户。比如每年夏天,无数工矿企业、事业机关会去药店购买劳防用品、清凉油、毛巾、花露水、蚊不叮等,工矿企业和事业机关很明显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一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他们购买的商品虽然最终消费者是个人,但采购行为变成了团购。药店的销售在意义上不再是零售而变成了批发。或者到了冬天,很多公司都会有送礼需求,因此,药店中的参茸、冬虫夏草等高档保健品又会成为宠儿,纷纷以类似批发的方式出售。这样的销售每一次数额都不会小,在零售药店中所占比重相当大。现在比较流行用B2B和B2C来区分销售的对象和模式。如果按传统观点,药店肯定是B2C,但现在看来,B2B同样存在。
其次,药品零售行业中的一部分连锁公司,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大,已经不满足于只从事零售这样一种商业行为的,而是通过收购或者自建方式成立制药企业的,这就是管理学上的“后向一体化”。有了制药企业的参与,连锁公司操作OEM行为就非常简单和轻松。原先需要以外包的方式来订购大批量的商品,既要投入巨额资金,还要承担不可能预测的风险。现在这些问题被迎刃而解了,毕竟购买原材料的成本比购买成品要少很多。作为生产某一品牌品种的制药厂,如果商品无法在药店销售完,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来分销,鸡蛋就不会只在一个篮子里了。零售药店有了制药板块,最重要的优势应该是低成本和高毛利率。外包时候的OEM模式难免要被加工厂赚取利润,现在这些利润都将留在企业内部,所谓肥水不流别人田。姑且不论OEM或者自设药厂这种模式是否代表大趋势,但毕竟有很多药店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已经从单纯的零售成为了一个综合性的公司。这不应该是一种创新,因为自古以来中国的药店都有前店后厂的模式。同仁堂、胡庆余堂、童涵春等老字号皆是从这种模式发展而来的。虽然现在从外面看,厂和店已经分开,但是内部的股权结构、其品牌的共同性已经最好地体现了其内在的关系。
语言文字的变化赶不上商业形态的变化速度,“药品零售”这四个字早已不能表达其真正的含义。就像“手机”这种在传统意义上仅仅用于打电话的工具,现在可以拍照、听音乐、上网、录音、GPS定位。
⑸ 药品零售价在哪个网站上可查到
你查到药品批发价然后*1.15就是零售价了··
⑹ 药品批发零售
药品经营企业只能是批发或者零售,不能两者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⑺ 国家允许的出售药品网站有哪些
这4个网站分别是北京经纬大药房网站、北京金乡大药房网站、上海大药房网站、辽宁盛生大药房网站。这些网站只允许销售非处方药,而不允许销售处方药。
均未取得《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药品交易证书》,但专门从事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的网站均属违法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信息产业部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药品网站。
(7)药品零售批发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管理。
不是按照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原始生产经营活动的药物。
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将经营业务承包给个人。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向非法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药物供应农村医疗诊所(办公室)必须药品批发企业共同的责任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和贸易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医院委托他们。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限于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上没有或者供应不足的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销药品应当公平竞争,禁止以回扣、贿赂或者索贿的手段购销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检查有关药品广告的内容,并配合有关部门在惩罚,依照法律,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夸大药品广告的功效和误导性的病人使用它们。
⑻ 现在的药品销售有哪些渠道
药店,医院,专卖店,批发,商超,网络,物流,电视,电台,平媒,会销,体验店,卫生诊所等。
手打,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