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用农产品的应如何界定,经营范围如何规范
答: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食、蔬菜、豆制品、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 或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类别进行登记。 目前,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各地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各地工商部门是结合已经下发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类别》明确的20大类并参照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注释的范围执行(其中由于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务院有专门的监管条例,所以乳制品的范围界定按食品经营类别明确的20大类执行)。
㈡ 农产品批发的经营范围怎么写
注册一个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需要设定从事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业务的经营范围。各地工商部门,对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不同要求。经营范围网,基于工商大数据,读取最新工商注册审核通过的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经营范围,供用户做填写参考,帮助用户顺利的注册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办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营业执照。
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畜牧产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批发;信息咨询;商品仓储;房屋租赁;人工搬运装卸;机动车停车服务(社会车辆);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普通货物运输;承办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上市商品:日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鞋帽、服装、首饰、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花卉、观赏鱼、日用杂货、文化用品、工艺品(不含文物)、摄影器材、体育用品(不含弩)、制冷专用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钢材、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仪器仪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农副产品批发、配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物业管理,市场场地、设施租赁,停、存车场,服装、鞋帽、百货、日杂、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肥销售,供热,食品、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及销售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蔬菜、干鲜菜、农副土特产品、百货、干鲜果销售;房屋出租、摊位出租,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房屋租赁。
任何一个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都要设定一个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范围。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范围设置不当,有可能通不过工商部门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注册的审核,也有可能造成后期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公司经营内容超出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范围,涉嫌违规经营。由于地区差异性,不同地方的工商部门,对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范围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时填写方式也不一样,如深圳和北京的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范围填写方式差别很大。
㈢ 营业执照上有食用农产品零售,卫生许可证上只写预包装食品,可以销售吗
您好!您这种情况以前可以,但是现在是要求执照上有销售食品才可以做具体的经营项目!您问问工商局!您需不需要变更执照经营范围!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㈣ 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吗
需要办理证件如下: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携带个人身份证、房屋证明到工商局填写营业执照申请表,提交;
税务登记证明,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到所在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明;
其他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㈤ 请问商贸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是否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又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经营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㈥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㈦ 生鲜食用农产品需要哪些手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研究认为:目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
1、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7)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扩展阅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如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㈧ 营业执照上注册的零售食用农产品包括粮油豆制品冯
营业执照上注册的零售使用农产品是包括良有豆制品的,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