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当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❷ 批发零售业的主要特征
零售业
1、交易对象是为直接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集团消费者。消费者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转卖或生产所用,而是为了自己消费。
2、零售贸易的标的物不仅有商品,还有劳务,即还要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安装、维修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已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或领域。
3、零售贸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数频繁, 每次成交额较小,未成交次数占有较大比重,这是零售应有的定义。正由于零售贸易平均每笔交易量少,交易次数频繁,因此,零售商必须严格控制库存量。
4、零售贸易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比较大。零售贸易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表现为无计划的冲动型或情绪型。
面对着这种随机性购买行为明显的消费者,零售商欲达到扩大销售之目的,特别要注意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需求兴趣,一定要有自己的经营特色,以吸引顾客,备货要充足,品种要丰富,花色、规格应齐全。
5、零售贸易大多在店内进行,网点规模大小不一,分布较广。由于消费者的广泛性、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在一个地区,仅靠少数几个零售点是根本不够的。
零售网点无论从规模还是布局上都必须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出发点,适应消费者购物、观光、浏览、休闲等多种需要。
6、零售贸易必须依靠周转速度取胜。相对于批发贸易,零售贸易每次交易额小,因此必须注重提高成交率,提高贸易资本的周转速度,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使贸易资本周转更快、更有效率,做到薄利多销,快买快卖。
批发业
与零售业相比较, 批发业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批发业的交易额一般较大。批发业基本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于批发业而言, 资金较劳动更为重要, 资金问题往往是决定批发商经营成败的关键。
2、批发业的商圈比较大。中小批发商业一般集中在地方性的中小城市, 但经营范围会辐射到周围地区;大型批发商业往往分布于全国性的大城市, 其经营范围可以涵盖整个国内市场, 有些还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 其商业圈还可以突破国界。
3、服务项目相对较少。由于批发商业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购买者而非个人消费者, 因此相对而言, 批发业的服务项目要较零售业少, 而着重于通信、储运、信息、融资等方面, 表现为组织对组织的服务,交易往往具有理性化。
(2)批发零售业授信政策指引扩展阅读
从事批发零售类的客户,申请授信,除了要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业务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2、在本地经营期限1年以上,对经营年限不满3年的要多加关注;
3、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供销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记录,并要提供进销货渠道的相关资料;
4、具有真实的销售背景,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5、最低资本金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6、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对于禁入类客户要查明其逾期原因,其中因信用卡年费而造成逾期的客户可酌情考虑;
7、客户提供认可的担保,目前只有自有房产抵押和租赁权抵押。
❸ 什么是批发零售业具体是什么样的
批发零售业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引导性力量,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
目前,从宏观经济走势来看,居民收入水平整体上处于较快上升阶段。从长远来看,我国居民消费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结构上都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这为我国批发零售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中长期宏观环境。
零售业
①交易对象是为直接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集团消费者。消费者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转卖或生产所用,而是为了自己消费。
②零售贸易的标的物不仅有商品,还有劳务,即还要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安装、维修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已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或领域。
③零售贸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数频繁, 每次成交额较小,未成交次数占有较大比重,这是零售应有的定义。正由于零售贸易平均每笔交易量少,交易次数频繁,因此,零售商必须严格控制库存量。
④零售贸易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比较大。零售贸易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表现为无计划的冲动型或情绪型。
面对着这种随机性购买行为明显的消费者,零售商欲达到扩大销售之目的,特别要注意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需求兴趣,一定要有自己的经营特色,以吸引顾客,备货要充足,品种要丰富,花色、规格应齐全。
⑤零售贸易大多在店内进行,网点规模大小不一,分布较广。由于消费者的广泛性、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在一个地区,仅靠少数几个零售点是根本不够的。
零售网点无论从规模还是布局上都必须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出发点,适应消费者购物、观光、浏览、休闲等多种需要。
⑥零售贸易必须依靠周转速度取胜。相对于批发贸易,零售贸易每次交易额小,因此必须注重提高成交率,提高贸易资本的周转速度,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使贸易资本周转更快、更有效率,做到薄利多销,快买快卖。
对企业来说:
(1)企业有自己的经营门店,直接售予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如办公用品、小轿车等)的商品。
(2)企业无门店,通过网上或电话售予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
(3)企业对医院、学校等非盈利机构销售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教学用品及设备等。总之,零售业的销售对象是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销售的商品是以生活消费或公共消费品为主。常见的零售业有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以销售生活消费品为主的企业。
批发业
与零售业相比较, 批发业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批发业的交易额一般较大。批发业基本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于批发业而言, 资金较劳动更为重要, 资金问题往往是决定批发商经营成败的关键。
②批发业的商圈比较大。中小批发商业一般集中在地方性的中小城市, 但经营范围会辐射到周围地区;大型批发商业往往分布于全国性的大城市, 其经营范围可以涵盖整个国内市场, 有些还可以开展进出口业务, 其商业圈还可以突破国界。
③服务项目相对较少。由于批发商业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购买者而非个人消费者, 因此相对而言, 批发业的服务项目要较零售业少, 而着重于通信、储运、信息、融资等方面, 表现为组织对组织的服务,交易往往具有理性化。
对企业来说:
(1)企业以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商品为主。
(2)企业以售给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于转卖或经营的商品为主,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
(3)企业以直接向国(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为主。批发业的销售对象是另一个生产经营或转卖(含直接出口商品)的企业,销售的商品有生产经营用途,也有生活消费用途。
(3)批发零售业授信政策指引扩展阅读:
从事批发零售类的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除了要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业务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2.在本地经营期限1年以上,对经营年限不满3年的要多加关注;
3.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供销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记录,并要提供进销货渠道的相关资料;
4.具有真实的销售背景,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5.最低资本金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6.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对于禁入类客户要查明其逾期原因,其中因信用卡年费而造成逾期的客户可酌情考虑;
7.客户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目前只有自有房产抵押和租赁权抵押。
❹ 批发零售业的风险分析
授信风险点主要考虑了客户额度授信环节须考虑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其中包括了客户信用风险在内的几类风险因素。 由于行业门槛低,企业素质薄弱良莠不齐,客户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资信较差,缺少履约能力或意愿。此行业的客户基本缺乏专业人才和市场营销能力,规模偏小,经营稳定性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规范,存在着报表欠真实,不能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企业信息透明度低,使银行难以了解客户经营的真实状况;公司股权较混乱,虽然由几名成员注册的有限公司,但实际可能是由一名成员全部出资的情况。
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①关注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信用记录情况。征信报告能反映客户的信用卡消费情况和借贷情况,以此反映客户的信用水平和月还款情况。但是因为时限或者联网的情况,有些客户的贷款记录并没有在上面反映出来。之前有一个做皮草生意的客户,其家庭资产很大,但月日常支出达到了13万元,信用记录中并没有显示其有贷款,这么大的日常支出就有些不正常。合规性审查提出这个疑问,信贷员在调查时并没有注意。后来信贷员与客户联系,客户称其刚买了一套房产,月供6万余元。客户提供了月还款的证明,这样就可以解释其高额支出的问题。另外,对于信用记录中禁入或者关注类的客户,应该谨慎对待,详细了解客户产生逾期的原因,如果属于恶意拖欠的话应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
②利用合理数据来反映客户的经营能力。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能反映客户真实的财务情况,更多的则是根本不会做财务报表,只有现金日记账情况。很多客户并不会充分利用其开立的对公账户,而是对公和个人账户交替使用,现金流状况无法反映其经营情况。在缴税方面,许多批发零售的客户也是将每月利润做得很低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使我们在核实客户收入的时候遇到很大困难。因此,信贷员在调查批发零售客户的时候,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进销货单据以反映其进货、存货和销售情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代理和销售合同来证明其有稳固的进货和销货渠道等。对于其现金流情况,如果客户称其对公账户不怎么用,那么要求客户提供主要利用的个人账户现金流情况。
③关注客户企业股权情况。一般客户注册的小规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相对混乱,要仔细分析其公司章程。如果客户公司有几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则按照借款人占股情况对其有效资产和净利润进行分割;也有客户称为了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因此找亲戚或朋友一起,实际是由他自己出资注册的,这样需要另外的合伙人提供证明,否则应对客户按占股情况对其有效资产和净利润进行分割;还有客户夫妻或者家人分别开公司,则要重点了解几个公司的关系,是否有关联交易存在,关注客户贷款用途。 客户的市场风险与经营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成正比。产品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越大,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越大,市场价格波动将引起产品滞销或严重亏损,从而影响到客户的支付能力和现金流的还贷能力。客户风险偏好不同,其经营的风险也不同。风险偏好型客户热衷经营价格起伏较大的产品,依靠低位囤货高位出货获利,其风险相对较大。另外,在金融海啸的袭击下“触礁”的香港零售企业已上升到7家。其中,2000年11月在香港主板上市的佑威国际、泳衣及便服生产零售商德发集团在9月被清盘,“二战”后于香港建立的最早期的电器店之一泰林无线电行、香港玩具生产商合俊集团旗下两家工厂、成立于1983年的香港手表制造及零售商宜进利深圳工厂在10月先后倒闭。小家电百灵达公司深圳工厂随后宣布停止运营,而“金至尊”陷入财务困境。这些案例一方面说明了再优质的企业也难逃被经济危机吞噬的厄运,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开始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危机现在迫使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快速回笼资金,以弥补生产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通胀等种种因素的影响;零售企业不得不及时或缩短供应商应付款的账期,从而导致资金链吃紧的情况非常严重。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
①应关注客户的风险偏好,对投机类客户风险应引起重视。对产品所属行业、市场走势、价格中长期走势等有所了解,根据客户经营方式和产品流通特性对其市场风险程度做出判断。
②我们在选择目标客户的时候,最好选择经营产品价格稳定、供应渠道稳定、销售稳定的客户。锁定产品原则上以大宗、高流动性、价格稳定的原材料以及耐用的产成品等,以及对保存条件要求不高、便于移动和控制的产品为主。从目前形势来看,纺织品、玩具、化工产品、钢铁等产品价格目前波动较大,对于从事相关行业销售的客户要谨慎对待,认真调查其日常经营情况。
③关注有鲜活保质期货物的风险。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或者周转不灵,期间货权存在自行灭失,银行失去第一还款来源;对价格变动较大的产品要进行重点关注,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动态管理;对生产型企业的进口应根据企业的销售订单确定合理的原料进口额度。 批发零售行业进入的门槛较低,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拥有的客户资源不同,经营的效果也不一样。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客户的自身能力能否保证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从上游来讲即客户能否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从下游来讲能否拥有稳定的销货渠道,保持经营的持续性;第二是该行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货款金额较大,由于客户下家违约,应收账款形成坏账,造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落空,导致客户发生逾期;第三是存货以及存货周转率的风险,经营批发零售的客户一般会选择旺季来临之时抓紧备货,以便扩大其销售规模,因此会囤积大量的商品,我们要重点考虑存货的价格风险和周转情况。
经营风险的控制措施:
①要认真分析客户的经营能力和战略资源。信贷员在调查的时候,不仅要关注客户经营的财务数据和抵押物情况,还要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客户的经营期限,分析客户对市场竞争和企业前景的把握。之前做过一个在天意市场经营化妆包的客户,他的商品利润率并不高,但这个客户是在天意市场刚建成的时候就开始在那里做生意,经营期限较长,周围没有经营类似产品的商户,拥有稳定的进货和销货渠道、市场竞争较小,因此这个客户的经营能力没有问题。还有一个客户是与几个朋友合伙成立公司,做塑料倒模生意的,来我行贷款是想再成立一个公司单做。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产品的销量遭到审批人质疑,信贷员解释该客户与进货公司有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他正是凭借这种关系入股,该公司全年的货源均是他来提供的。并且,产品的销路很稳定,国内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也很旺盛。因此,像这种拥有进货或销货资源在手的客户,其经营能力也没有问题。
②要关注应收账款账期和回收情况。我们做过的好多客户资产负债表做得非常简单,应收应付均没有体现。其实客户在日常经营中,肯定会有很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这是批发零售行业的特点。客户从厂家进货时一般是付全款,付款后货物到达之前,这笔钱算作预付款。在批发行业中,客户向超市、饭店等供货,总有一个账期,短则一个月,长的能达到几个月甚至一年。这未结的货款就是应收款。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客户第一收入来源,如果货款结不回来会对他的日常经营周转造成影响。因此,在调查客户经营情况时,要详细了解客户应收款情况,了解其以往是否能及时将货款收回来。另外,也要了解其下游客户,选择做上下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
③关注客户企业的存货规模以及历史的存货周转情况,如果发现存货因过季、价格变动受市场影响加大的,须谨慎关注。另外,关注客户产品的行业情况,对客户管理能力、产品成本、销售市场竞争力等综合分析。之前做过一个从事粮油批发的客户,他以前在粮食局工作,对粮食市场行情非常了解,并且关注粮食期货的价格,以便随时调整自己的库存。他有五个销售点,分布非常科学,在北京市的周围,以便很容易的将产品发送给下游客户。目前国际粮价在不断上涨,因此他想贷款再囤一些粮食。像这样对产品市场行情有把握的客户,他的经营情况应该是非常好的。
❺ 批发,零售业需申报哪些税种
1·批发和零售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的附税,以及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固定资产有汽车的,还要缴纳车船税。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17%或13%(税目不同,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
3·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4·企业只要交纳了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加。其中:(均以缴纳的流转税为税基)
5·城建税(城市的为7%、县城的为5%、其它的为1%);
6· 教育费附加为3%;
7·其它地方附加大多为1%。
8·所得税分3个档次,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的税率为18%;3万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税率为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❻ 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管控,对中小企业有何意义
这个《指引》主要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所以对于一些环保、低碳、节能的中小企业有好处,商业银行可以优先贷款,但每家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也不一样,支持环保企业的力度大小也不一样。
❼ 简答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❽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修改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❾ 什么是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
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
❿ 批发零售业的基本条件
从事批发零售类的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除了要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业务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2.在本地经营期限1年以上,对经营年限不满3年的要多加关注;
3.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供销渠道和良好的经营记录,并要提供进销货渠道的相关资料;
4.具有真实的销售背景,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5.最低资本金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6.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对于禁入类客户要查明其逾期原因,其中因信用卡年费而造成逾期的客户可酌情考虑;
7.客户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目前只有自有房产抵押和租赁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