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盐业是怎么定价的,为什么各个地区的盐价都不一样啊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❷ 具有食盐零售资质批发食盐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❸ 有零售手续批发食盐 有罪吗
食盐是国家专营的,你批发食盐要有专门的许可证才行。
❹ 批发额和零售额如何界定
粗略地说,零售额以销售到终端消费者为标准,即使以批发价卖给消费者,也应该算在零售额中,不应该算在批发额中。集团集中采购给终端消费者如学校统一采购教材给学生算零售。 批发额指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比如售给建筑业用的水泥。
❺ 为什么食盐价格经营者自己定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并已实施,按照新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如有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食盐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国家房开食盐价格,这大家来说都是有一定好处的。
❻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批发和零售有什么区别吗
营业执照跟批发和零售是没有直接区别的,零售和批发主要是看经营范围怎么写的,写批发就是批发,写零售就是零售,主要是看经营的产品是什么情况,就怎么写。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批发是指将商品或服务售与那些为了将商品再出售或为企业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的顾客时所发生的一切活动。
零售是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把商品卖给个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消费者的交易活动。
零售的特点是:每笔商品交易的数量比较少,交易次数频繁;出卖的商品是消费资料,个人或社会团体购买后用于生活消费;交易结束后商品即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6)怎么界定食盐批发和零售扩展阅读:
零售贸易的主要特征有:
1、 交易对象是为直接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最终消费消费包括个人消费者和集团消费者。消费者从零售商处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转卖或生产所用,而是为了自己消费。交易活动在营业人员与消费者之间单独、分散进行。
2、零售贸易的标的物不仅有商品,还有劳务, 即还要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安装、维修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已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或领域。
3、零售贸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数频繁, 每次成交额较小,未成交交易占有较大比重。
批发的发展前景:
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批发业的发展对于节约全社会的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生产商和零售商向批发环节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批发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整个流通体系呈现“两头活跃、中间萎缩”的基本格局,“批发无用论”观点开始盛行。
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批发商经历了先抑后扬的曲折发展过程,最终在社会生产和流通中的地位逐渐趋于稳固。中国批发业不仅将遵循批发发展的一般规律,还会因中国的特殊国情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发展动向。
❼ 批发零售在法律上怎样定义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零售业指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贸易业或居民购进商品,转卖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和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它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❽ 经营食用盐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❾ 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将食用盐卖到饭店里算批发吗
零售
❿ 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批发还是零售
个人认为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是指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