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批发零售豆制品食用油免征增值税吗
农副产品,食用植物油属于低税率:13%,只有农民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才免税
❷ 一般纳税人从事粮油销售应该交纳哪些税,税率为多少,是否有其他优惠政策
1、一般纳税人从事粮油销售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所得税等。
2、税率为13%,因为属于低税率的经营范围。
3、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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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上个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全部进行抄税、报税,否则可能造成存根联漏采集。
2、如果纳税人在月中更换金税卡,要注意更换之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抄报税成功,不然要将没有抄报税成功的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带到办税服窗口,进行非常规报税并补录存根联。
3、纳税人在报税后申报时发现比对不符,不要随便调整申报表数据进行申报,应该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附加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❸ 粮食流通企业不用纳税吗不用核算增值税不用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必须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方面,按相关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❹ 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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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❺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都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❻ 关于粮食的税收
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49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这里免税的粮食是指政策性粮食,而非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加工费收入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也就是说,经营粮食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分为免税和征税两种对象,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一)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一)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
❼ 杂粮免税吗
免税农产品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而且是一般纳税人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免税农产品的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即可。而 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 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 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 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 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 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 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 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 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 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 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❽ 粮油公司要缴纳什么税
1、一般纳税人从事粮油销售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所得税等。
2、税率为13%,因为属于低税率的经营范围。
3、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8)粮油批发零售免税吗扩展阅读
根据《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各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❾ 粮油批发怎么缴税
参考答案:
针对经营活动营业额的一种税。在餐馆吃顿200元的饭,其中包含5%的营业税10元。个人出售不动产也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150万的价格卖出一套原价为100万的房产,营业税为7.5万。另外,还要对50万的利润征收4.5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为利润的20%,但实际缴纳时通常按售价的1%-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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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