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 烟花爆竹门市与门市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因零售烟花爆竹一般会存放一定量的烟花爆竹,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零售场所的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药量,再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表4.3.3,零售门市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35米。
3. 山东济宁开烟花炮竹店与幼儿园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幼儿园离烟花爆竹点不得低于50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 有这规定吗
的这样的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廊坊市政府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距离有何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仓库四邻距离审查意见书那里有
各县区、管理区安监局: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7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8]108号)、《关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委托颁证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6]1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平面(或者设计)图(包括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及仓库区全貌、每栋仓库外貌的彩色照片;
(六) 县级安监部门对专用仓库四邻距离实地审查意见;
(七)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八) 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 专用危货配送车辆证明及前、侧彩色照片;
(十) 工伤保险和风险抵押金证明;
(十一) 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上次发证时,属新建烟花爆竹经营仓库的,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代替安全评价报告。如有委批点(配送站)的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价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方可申报。
三、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租赁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一律不予换证。待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办证。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库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必须由具有烟花爆竹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并按《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7]6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设计图纸、新、改、扩建申请审批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必须纳入申报材料。
五、对设立配送站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各配送站至少有1人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批发企业应将配送站纳入评价范畴,并出示配送站分布图和配送站仓储场所平面实测图(涵盖安全距离范围)。
六、各县区、管理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新一轮零售网点的发证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安监局要将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未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的经营(批发)公司,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对许可证到期而又未领新的许可证的经营公司要一律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仓库四邻距离审查意见
7.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是产品的质量,经营要注意所在场合是否有安全隐患,经营中随时有专人看管,避免孩童的接触,库存的地方是否安全可靠。
8.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但是近期国家安监督总局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规划出台了新有规定,文件没有见到。原则上一个县区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开试点。
9. 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安全距离应为50米,但有的省规定为30米。
1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烟花爆竹零售户储存的量是多少有具体规定吗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户储存的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10)烟花爆炸批发零售点安全距离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