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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类检查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发布时间:2021-05-11 05:51:29

① 烟台市康洁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烟台市康洁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类医药器械的批发、零售等。
法定代表人:王荣军
成立时间:2007-08-06
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60222809074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芝罘区西南河路113号

② 流动人口计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依法处分种类有'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地政府的责任和成年育龄妇女的义务】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流动人口的奖励】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夫妻要落实计生措施,现居地和户籍地要互通计生情报,用人单位要抓计生管理】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一胎生育证对三方的要求】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违反计生条例的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③ 药品批发企业能否经营避孕药之类的计生用品是否需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加项如果需要,怎么办理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加项,不需要审批手续。 国食药监市239号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类代码名称 产品名称 普通诊察器械 体温计、血压计 物理治疗设备 磁疗器具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避孕套、避孕帽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轮椅 敷料 医用无菌纱布

④ 我是江西瑞金人我现在生有两个女孩,都是破腹产第二个小孩的户口为什么上不了 乡里和村里经常来一大群…

⑤ 简答题:如何确定批零兼营的企业是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

一个是他的货物渠道,一个是他的营销经营模式,还有一个是他的产品价位。大概看下规模就差不多

⑥ 新江西计划生育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zgdx.gov.cn 来源:中国铜都德兴网 日期:2009-8-10 上午 08:44:10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现将部分条例刊印如下: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据《条例》第三条)

我省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情形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据《条例》第九条)

提高我省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据《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2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据《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两非”

符合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不能自行引产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据《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据《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据《条例》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据《条例》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据《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政府免费提供计生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据《条例》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据《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实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基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已婚育龄妇女要做环、孕检

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据《条例》第三十条)

对举报计划外生育如何处理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据《条例》第三十六条)

哪些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要办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据《条例》第三十九条)

⑦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什么证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只需办理一证一照,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⑧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发现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计划生育体检项目包括哪些

1、生殖系统

检查内容:通过白带常规筛查滴虫、霉菌、支原体衣原体感染、阴道炎症,以及淋病、梅毒等性传播性疾病。

检查目的:是否有妇科疾病,如患有性传播疾病,最好先彻底治疗,然后再怀孕,否则会引起流产、早产等危险。

检查对象:所有育龄女性

2、脱畸全套

检查内容:包括风疹、弓形虫、巨细胞病毒三项。

检查目的:60%~70%的女性都会感染上风疹病毒,一旦感染,特别是妊娠头三个月,会引起流产和胎儿畸形。

检查对象:所有育龄女性

3、肝功能

检查内容:肝功能检查目前有大小功能两种,大肝功能除了乙肝全套外,还包括血糖、胆质酸等项目。

检查目的:如果母亲是肝炎患者,怀孕后会造成胎儿早产等后果,肝炎病毒还可直接传播给孩子。

检查对象:育龄夫妇。

4、尿常规

检查目的:有助于肾脏疾患的早期诊断,10个月的孕期对母亲的肾脏系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身体的代谢增加,会使肾脏的负担加重。

检查对象:育龄女性。

5、口腔检查

检查内容:如果牙齿没有其他问题,只需洁牙就可以了,如果牙齿损坏严重,就必须拔牙。

检查目的:如果孕期牙齿要是痛起来了,考虑到治疗用药对胎儿的影响,治疗很棘手,受苦的是孕妈妈和宝宝。

检查对象:育龄女性根据需要可能进行的检查

6、妇科内分泌

检查内容:包括卵泡促激素、黄体生存激素等6个项目。

检查目的:月经不调等卵巢疾病的诊断。

检查对象:月经不调、不孕的女性。

7、ABO溶血

检查内容:包括血型和ABO溶血滴度。

检查目的:避免婴儿发生溶血症。

检查对象:女性血型为O型,丈夫为A型、B型,或者有不明原因的流产史。

8、染色体异常

检查内容:检查遗传性疾病。

检查对象:有遗传病家族史的育龄夫妇

计划生育孕前检查开始的时间

从现代医学保健的观点来看,做孕前检查最好安排在怀孕之前3~6个月,以便在发现异常或不适合怀孕的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治疗和矫治。

女方的孕前检查时间最好是在其月经干净后3—7天之内进行,注意最好是不要同房。孕前3~6个月无论从营养方面,还是接种疫苗方面以及补充叶酸,都留有相应的时间。一旦孕前检查发现其他问题,还可以有时间进行干预治疗。所以,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孕前检查为宜,而且夫妇双方应同时进行。

女性要注意一下月经周期的时间问题,月经彻底干净的3-7天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要节制性生活3天。在体检当天清晨需禁食、禁奶制品;需要空腹,不要吃早饭,也不要喝水,因为有些检查项目需要空腹。

男性最好在孕前3~6个月开始做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另外,关于营养及戒掉不良生活习惯,也要留有相应的时间。一旦孕前检查发现有问题,还有时间进行干预治疗。男性泌尿生殖系统的毛病对下一代的健康影响极大,因此这个隐私部位的检查必不可少。

计划要宝宝的男性做了胸透检查,必须3个月后才可以考虑怀孕,因为人类精子发生需要70~74天,所以要绝对没有影响,需要3个月后,完全避免X射线可能给精子带来的致畸影响。如果不能明确保证这个时段间隔,就不要做这项检查,或者推后怀孕。

⑩ 计划生育具体执行和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问题是 以后没有人愿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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