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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零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02 21:48:39

Ⅰ 请教一份详细的副食品批发行业的员工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

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
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标示的生产者、
生产日期、
保质期、
QS
标志
等内容,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2
、查验生产商或上级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
证明文件。属于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索证索票制度

1
、索证:对本店中批发的所有食品,索取该种食品的生产许可
证、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
证。对经营的奶粉和奶制品,批批索取检验合格证明。索取的证件可
以是复印件,用专门的档案盒存放备查,保管至少两年。

2
、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
进货票据。根据工商部门的通知,在“一票通”下发后,索取“一票
通”。

3
、给票给证:在销售食品时,依法出具载有供货商、食品生产
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在省工商局的“一
票通”下发后,依法使用和出具“一票通”

在批发食品时,依法为下级食品经销商提供本店的营业执照、食
品流通许可证以及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批发奶粉等
奶制品时,还按批次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三、销售管理制度

1、
经营场所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
及时清除垃圾,
搞好防尘、
防蝇、
防鼠工作,
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
目位置。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
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
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
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
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并在存放或销售处标示出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仓库管理制度

1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
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对不合格食品,做好明显标记,设定区域保管,并登记在不合格食品
退市记录薄中。

2
、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
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
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
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
消除有毒、
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
、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
30
厘米以上,最底
层隔离地面
40
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
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
、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灭蝇设施,并保证能正
常工作。
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定期消毒。

2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
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
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
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
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
、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
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
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
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
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Ⅱ 求一份:零食批发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1. 仓库材料须按照类别、型号及规格大小依次存放。并且布局合理、规范。
2. 材料存放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做到定架、定层、定位。
3. 一切材料必须入账,做到一帐一物。账目及时、准确、清楚,每月盘点,保证帐、物、卡和技术文件四相符。
4. 材料必须严格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账目不允许随意涂改、撕毁、进出帐字迹工整,若有差错可用红笔划一横红线,重新填写。
5. 若出现账目不符情况,必须查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正。
6. 进出账目的原始凭证和质量证明文件等依据,必须妥善保管五年。
7.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过道要通畅,并保持一定防火距离,库房内禁止烟火,保持良好通风。
8.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领取物品,须经主管管理员签字后,由班组长统一领取。

我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定,可以部分借鉴。楼上的童鞋说的很对,必须要用仓储管理软件,像这种零食批发是比较简单的物品,只要有仓库管理软件,其他都很容易。

Ⅲ 食品批发公司日常怎样经营管理及各项流程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Ⅳ 食品批发经营户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本单位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以下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其它需要悬挂的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健康情况有档案记录.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掌握必备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质量常识,卫生知识以及业务技能.
四,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着工作装并佩戴上岗证;工作装应整洁,卫生,上岗证应明示员工健康状况.
五,销售人员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质期,定期检查食品的保存状况,发现保质期到期和存在问题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营业场所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安全有效.
七,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保鲜食品等具有相应的存储设备;设备(设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间,原料与成品之间无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
八,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单位资质,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食品进货时,必须进行质量查验.相关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食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发票,按照法定的索证索票制度留存备查.
九,食品购进,销售情况按法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如实记录购销时间,对象,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凭证及保质期等情况.
十,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具备必需的存储条件和防蝇,防鼠,防虫,防尘,防腐等卫生条件.

Ⅳ 食品批发企业 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范文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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