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安全法里面有规定加工食品销售,需要分零售和批发吗
是不分零售和批发的,要求是一样的,你自己加工的食品,可以选择零售业可以选择批发,无非是在批发的时候要给人家开具相应的税票,也就是说,你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和税务手续。
⑵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怎么处罚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2)食品批发与零售的处罚条款扩展阅读: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⑶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九条罚款多少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
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
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处罚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
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
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
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⑷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52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违反条款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处罚内容、
备注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备注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供参考。
⑸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食品批发与零售的处罚条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参考资料:食品安全法--网络
⑹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食品销售者怎样可以免除处罚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评述: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大类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但这一条款的缺失在于,将“拘留”作为与“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会产生歧义,因为对有证的生产经营者才可以吊销许可证,好象拘留的对象也只能限于发生六大类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有证企业。而实践中,如果是无证的生产经营者出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大类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情形,难道不应拘留吗?这一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吊销许可证”就OK了!以上供参考。
⑺ 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
有没有处罚决定书,没有的话你把台帐补充完整就行了。只要没有处罚决定书,他说罚1000是没有效力的。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最低标准是2000.
⑻ 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专用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
商标注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8)食品批发与零售的处罚条款扩展阅读: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