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企业把商品卖给批发商而不卖给零售商,卖给零售商的价格不是更高吗
那是传统企业,现在都是以直销的模式做的。私聊
⑵ 现在海天酱油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价格差距的大吗
海天酱油批发价格应该不是固定的,销售区域的不同,批发价格可能会有差异,另外,代理商的级别不同向外批发价格也会不同,因为他们进货时价格与高级别代理商的价格也是不同的,和你进货的数量也会影响到批发价格,比如个人零售、市场批发商、大型商超进货,在价格上肯定是有区别的,你最好的联系到高级别的海天酱油批发商。
⑶ 批发商给各个零售商的价格不一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吗
每个批发商拿的产品多少不同的话,价位是不一样的。
⑷ 批发商做零售吗价格比零售商低吗
看是什么批发,不过还是大多的批发商也有做零售的,谁有钱不赚呢,对吧。批发商做成零售的价格肯定要比一般零售商的价格便宜。比较一包辣条,零售商是2块钱一包的,批发价是1块6,那么批发商最多就买1块8左右。这是很正常的,如果客户买的是比较多的,跟批发商商量一下可能只有1块7左右。
⑸ 电商批发给零售商场的价格可不同吗
一般多少有点区别,不过感觉不大,毕竟经营不同
⑹ 为什么给零售价设下限
它指的是厂商把产品批发给零售商时,还附带提出零售价下限的做法。过去一个世纪,在未得到合理解释前,反垄断执法者一直对这种做法抱有深深的敌意,但现在这种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自信地根据“本身原则”裁定它违法,而今天“本身原则”已为“合理原则”代替,有关指控必须酌情考虑了。 零售价下限锁定,乍看令人迷惑。上游的厂商,把产品批发给零售商时,为什么要限定零售商的最低售价,从而抑制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呢?人们容易理解的是,零售商之间若展开价格厮杀,那么只有销售成本最低——即销售效率最高——的零售商才能幸存,这将把产品的零售价推低,从而促进产品的销量。只要促进销量,上游厂商便“袋袋平安”。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不让零售商展开价格竞争? 1911年,当最高法院法官判决“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Dr.Miles)”时,还没有人能提出言之成理的解释。案中一家医药公司,因为与药品零售商达成了“最低零售限价”协议而被起诉。法官写道:“这些所谓的 ‘零售代理’,根本不是被告的代理,也不是它的代销商,而是按计划购买药物并进行转售的购买者,即所谓的零售商人。……维持最低零售价,即使对制药商有好处,也仍然存在问题,即制药商是否有权……限制零售商把属于后者的药物拿去做买卖的自由。”由此,法官认定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中关于禁止“限制贸易”的规定。因为“价格锁定”是“本身违法”,所以被告有罪。 我们说过,不怕法官胡思乱想,只怕没有记录在案。这种让法官把判案的理据仔细写下来的做法,是习惯法的一大优点。其实不仅如此。占少数而不被采用的法官意见,也是记录在案的。霍尔姆斯(O.W.Holmes,Jr.)法官就在此案写下了他的反对意见。这个霍尔姆斯很讨厌反垄断法,他曾经说过:“谢尔曼法可真荒唐,但如果我的国家要下地狱,我就在此帮它一把。 霍尔姆斯在反对意见中写道:“被告只要稍微修改协议,就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而任何攻击都将不攻自破。要是被告在法律上和名义上都让零售商成为它的代理,那么哪怕是热衷搞价格管制的人,也都不得不承认被告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我认为,只要这么想,我们就该悠着点。”然而,霍尔姆斯也只是在论证被告有权设定零售价下限,但并没有解释被告为什么要那样做。 过了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高露洁公司案(Colgate)”中,技术性地推翻了他们在“迈尔斯案”建立的原则。高等法院判定,厂商有权宣布其批发商品的附带条件(包括关于零售价下限的规定),然后随时终止与违反规定的零售商之间的交易。这无疑给“零售价下限”开了绿灯。这怎么就合法了?法院解释:因为这只是厂商单方面的行为,不涉及“协议”或“共谋”,所以不能套用谢尔曼法。于是,高露洁公司逃过了一劫。 又过了7年,当“通用电器案”在最高法院审理时,情况被霍尔姆斯说中了——那些执行“零售价下限”的所谓零售商,被证明是通用电气公司的真正代理(bonafideagents),而非独立营运的企业。这样,也就不存在企业之间的协定或共谋,所以被告无罪。到此,关于“零售价下限”行为的争论,仍然集中在(1)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没有协定;(2)批发商和零售商是企业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3)商品究竟是代销还是购销等问题。撇开这些鸡毛蒜皮不论,关键的谜团——厂商为什么要设立零售价下限——还是没有解开。 直到1960年,芝加哥大学的泰舍尔(L.G.Telser)发表《厂商为何要公平贸易?》,才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一件产品,除了物理属性,还包括服务,如演示、解释、选择、定制和退货承诺等。提供这些服务有助于销售,但必然增加成本,并推高零售价。要是不规定零售价下限,那么提供服务的零售商,就会被不提供的零售商占便宜,即顾客会跑到环境舒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较低的商店购货。于是,谁也不愿意提供服务,结果减少了销量。泰舍尔的观点是:厂商限制零售商搞价格竞争,目的是绕过“搭便车”的困境,鼓励他们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 基于同样理由,批发商除了实施零售价下限,还往往会采用“划分销售区域”的策略,目的也是为了减少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大家想想,虽然电视是非常有效的广告形式,但如果不存在排他性的地区总代理,那么单个零售商会去做电视广告吗?肯定不会,因为其他零售商会大占便宜。这就是“划分销售区域”的效率含义。那是从什么“限制贸易”的角度所无法理解的。 今天美国最高法院的逻辑是:虽然 “纵向零售价格锁定”是本身违法的,但由于其他的纵向限制确实有助于刺激同行的竞争,所以除非不能通过合理原则的检验,否则就是合法的。这样便引入了“合理原则”。法庭进一步解释道:“厂商单方面的行为并辅以经过约定的非价格限制,有别于单纯的价格限定协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后者是要按‘本身原则’处理并处以三倍罚款的。”这就是说,最高法院虽然没有公然推翻先例,却已经明确给出了绕过先例的途径。
⑺ 批发商和代理商价格有什么不同呢
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分销商:
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经销商:
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批发商:
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
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商店的。 望采纳
⑻ 批发商的价格低于零售商的价格是什么情况
零售商是整个个商品 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
⑼ 请问日用品批发商会提供商品零售价吗
你是个傻瓜.
自己的事怎么可能被别人控制呢?
你看不同超市的价格是一样的吗?
普通供应商你进了他的货他还能来管得着你?
比较大的品牌商则会有一定的指导价---一般只会限定你不能低于多少金额.
要是批发商提供你零售价,这个批发商要么是脑子有问题,要么是糊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