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不对吧
是正确的。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所以不缴纳消费税。请您再看一下对卷烟问题的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则不用征税。
2. 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可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吗
卷烟,在生产销售环节和批发环节均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销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是在进口或者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乘用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是在进口或者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上述货物的销售,均应征收增值税。
3. 卷烟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然后零售商场再零售,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 交消费税嘛
批发企业卖给零售商场,要交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的问题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的卷烟,均为复合计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4. 烟草税的协调烟草税
1957年罗马条约(也即建立欧盟的基本条约)第99条要求的使欧盟内部市场对要交纳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的商品发挥作用的程序。协调过程根据一项1 972年指令所确定的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混合税制的原则, 首先在卷烟上开始。
指令规定了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征收比例的外限 从量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5 %,从价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25 %。这意味着有的国家可以收95 % 的从价税和5 % 的从量税,有的国家可以收75 %的从量税和25 %的从价税。增值税是一种比例税,其作用与从价税相似,却没有计算在内。
1977年开始了第二阶段, 当时形成的一个指令性文件改变了外限,包括了增值税。这一基本条款要求卷烟消费税中的从量计税部分至少占总税的5%,但不能高于55%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或 M PP C 计算)。
1993 年增加了一个关于卷烟税收的补充规定, 要求消费税率最低为57 %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计算)。这个规定引起了许多问题和一些严重失常。尽管最低税率旨在缩小成员国间消费税差异幅度, 但因为它是以任一时间点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作为参考价, 因而也带来了反常的结果。
卷烟市场本质上是不断变化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是一组卷烟品牌的价格,综合起来构成某一特定时期销量最大的价格档次。如果由于零售价格的重新调整或消费习惯的改变使价格水平突然变化, 一个国家就会发现虽然自己没有改变税率,头一天还在遵守欧盟法律,第二天却在违法。事实上,这种不正常是由于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不是市场平均价, 而仅仅是某一特定价格类别 (用统计学的话说, 它是模态平均而不是算术平均)。相应地,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价格高时, 最低税率就转变为较高的最低消费税额;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价格低时, 最低消费税额就会较低。这已经导致成员国之间某些卷烟价格的分化, 而不是所希望的缩小价格差距。
按照1999年生效的指令, 成员国有12个月宽限期来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变动进行调整, 这将会缓解上面所谈到的问题, 但是否足够还有待实践检验。与此同时, 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定期评价协调过程的有效性, 以期找到能使欧盟卷烟市场平稳运行的确定模式。其他烟制品的税收协调问题并不像卷烟那么严重, 成员国之间较易达成一致。
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5. 为什么这道题目里面卷烟厂卖卷烟不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5%,而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税率
以前我也曾跟你一样,对这个问题很迷惘,后来自己专门研究了一下才明白了。卷烟是特殊商品,对于生产、销售、零售、批发等环节有关部门都是专门规定了的,卷烟的‘批发’环节是指取得了‘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对外销售卷烟的环节,没有取得‘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卷烟,是与‘批发环节’无关的。另外,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卷烟给另外一个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即是批发商销售卷烟给批发商),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所以卷烟的‘批发’环节消费税只发生在持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任何一间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销售卷烟的情况。
我举个以前做题的例子给你,你就完全明白了: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S企业加工甲类卷烟600标准箱,S企业每箱10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当月S企业按正常进度加工生产卷烟25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W企业,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80箱销售给零售商A专卖店,取得不含税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T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G公司。
从上题中可知,集团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可以肯定他是批发商,他向W企业销售卷烟,由于W企业又是批发商,所以不用缴纳批发环节销费税;另外,卷烟是委托S企业加工的,消费税被S企业代扣代缴了,收回后直接销售给W企业,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而他向零售商A专卖店销售卷烟,就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最后他与其他公司成立一间烟草零售公司,由于成立的是一间‘零售’公司,而不是‘批发’公司(即是没有‘批发许可证’),所以属于‘批发环节’了,要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另外,由于是委托加工收回后又直接销售的,所以不用缴纳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如果以上例题还不够明白,再看看以下例题:
某烟酒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批发B牌卷烟1000条,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零售B牌卷烟2000条,开具普通发票,上面注明销售额105.3万元
......
以上题目首先明确说明了经济主体是‘批发商’,他的第(1)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批发’业务,但甲企业是批发商,所以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用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第(2)个业务名义上虽然描述成‘零售’业务,但专卖店不属于批发商,所以照样按‘批发环节’处理,应该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知,是否属于‘批发环节’,是按企业的属性来决定的。
而你给出的例题,题目中就说了他只是一间卷烟厂,并不是批发商、或兼营批发业务,所以他对外销售的时候,就不用按‘批发’环节来处理了,即使题目中将销售的业务描述成‘批发’,也不能按‘批发环节’计征消费税。
如果题目考的是‘批发环节’问题,他会特别注明XXX卷烟厂兼营批发业务、或XXX卷烟批发商、或XXX集团拥有批发许可证等等暗示。如果没有这些‘暗示’,就按一般的生产销售环节处理。
如果我说得还不够明白,欢迎再提问。
6. 烟草批发给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 和 烟草批发给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这两种情况,
第一种给零售单位的,需要复合计征消费税;
第二种给批发企业的,不缴消费税。
7.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如何理解个人怎么是纳税人呢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给其他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也就是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个人之间不交消费税。
8. 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为什么会加税至11%
卷烟消费税的调整和增加是国家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有各方面的考虑。
财政部网站今日公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总之,政府调整卷烟消费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来控制吸烟人群的规模和数量。
9. 卷烟加工收回销售给专卖店,怎么计算消费税
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0. 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甲类卷烟——56%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2、乙类卷烟——36%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3、雪茄烟——36%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30%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10)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