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烟花爆竹异地买卖 是否合法
合法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扩展阅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㈡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扩展阅读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㈢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㈣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有几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但是近期国家安监督总局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规划出台了新有规定,文件没有见到。原则上一个县区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开试点。
㈤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烟花爆竹对吗
不对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㈥ 烟花爆竹不按规定进货有哪些处罚
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目前也只是“应当”,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也是引用“应当”一词。最好的办法是市县安监局、消防、公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严管重罚;批发公司积极地提供线索、后勤保障。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㈧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遵守什么规定
1、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2、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销售场所应当张贴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购销管理制度、储存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设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应当根据防爆、灭火应急需要,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5公斤以上的水剂灭火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式、方法。经营场所应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标志),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内,严禁吸烟、用火;不得设臵电气设施、设备(或使用防爆电器);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经营销售地点符合规定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7、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臵张挂《烟花爆竹经营许(零售)可证》,烟花 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上的规定,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产品应以堆垛或以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应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
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什么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取得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参考资料:网络-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㈩ 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杜土产日杂公司负责
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的土产日杂公司负责。从外省(市)购入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所属的土产日杂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定货,并且负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省内地产烟花爆竹的经营批发业务,统一由县(市、区)及以上供销社生产日杂公司经营,并且必须到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进货。零售网点由市、县级土产日杂公司选定。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各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必须设有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且领取“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没有独立专用仓库的单位,将限制或取消其进货。省内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本县(市、区)内具有经营权,经过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本县(市、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直接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销往省内外县(市、区)时,只准销给县(市、区)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3.不得向非法企业采购和批发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合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4.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