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零售药店涉嫌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违规销售药品怎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等活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是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四是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是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六是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七是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等禁业限制: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
二是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三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是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五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六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七是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禁业限制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C. 我店我药店是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以无证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没有依据我怎么办
许可证上应有经营方式,零售还是批发?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其上一级药监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D. 药店经营超范围是如何处罚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停业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 药店卖假药如何处罚
这个事情分两种情况:一、行政处罚,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游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之外,关于会不会刑事处罚这要看具体情况,1.卖出去的假药有没有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2.视卖出去的假药有多少金额而定
依据是《刑法》第141、149和140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F.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应该归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不是工商部门处理。
零售药店批发药品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
一般是没收药物,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具体视你所进货的数额,以及种类。国家管制药品是绝对不行的,否则就要负刑事责任,具体见下。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H. 零售药店给医院批发了一批药,违反了药品法第几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