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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天然气石油要什么批文

发布时间:2021-07-22 13:38:20

Ⅰ 成立石油销售公司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从2001年开始,个人和集体是不能自主申请设立加油站的;据省经贸委市场处介绍,根据国务院2001年下发的72号文件,目前个人和集体还不能自主申请设立加油站,必须要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控股。而且加油站的选址,也必须是在政府的规划许可范围之内。

目前加油站网站,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占了60%左右的份额,部分多个加油站(点)因为是在72号文件出台之前就已存在,基本属于私人所有。

现在,不存在购买加油站执照的概念,私下收购纯属市场行为,个人可以私下转让收购加油站的经营权,政府不会干预。但是根据规定,加油站被收购后不能异地经营,只能根据营业执照就地经营。

(1)批发零售天然气石油要什么批文扩展阅读:

1、资源战略

该公司以谋求油气资源最大化、多元化和有序接替作为战略的基点,坚持油气并重、加强国内、扩大境外、拓展海域、增强储备、发展替代的原则,实现油气产量快速增长,新兴能源取得突破,巩固上游业务在国内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该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2、市场战略

该公司谋求持续的市场主导地位和最大效益,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优势和上下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成熟市场,扩大高效市场,开拓战略市场,发展国际市场,不断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3、国际化战略

按照积极稳妥、互利双赢的原则,按照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资源、市场、技术和资本相结合的思路,以发展油气业务为主,加大国际合作和资本运作力度,重点加强海外油气勘探开发,谨慎、有效、适度发展中下游业务。

Ⅱ 石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用到县级办理吗

只是经营(倒卖的),不是生产企业,不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是广东省,按照新的规定,到区县级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穗安监〔2012〕106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2〕131号)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2〕14号)等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全面重新开启,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法规政策调整期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穗安监〔2012〕38号)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相冲突,则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下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内涉及下列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

2、储存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

3、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鉴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目前未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我市仍统一执行市安全监管局2007年颁布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理程序》(穗安监〔2007〕222号)。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同时经营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已取得《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的仓储经营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从严把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及报备制度;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

(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三、认真规范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理程序》(穗安监〔2007〕222号)和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目录清单;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或培训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五)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设立企业应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十)发证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涉及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三)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上述申请材料除许可证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外,其它资料应按顺序装订(胶装)成册并提交电子版。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部门在执行上述要求时如有问题可迳向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反映。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袁小毛,电话:83647050)

Ⅲ 石油开采需要什么资质资质是哪里颁发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石油;
二、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
三、油砂、沥青。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元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是准予进行勘查、开采的凭证,持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分为勘查登记、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和采矿登记。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申请者应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油气田开发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采矿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调整该项目的建议,并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按照盆地(区域,下同)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
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但工作区不得重复。
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盆地评价勘查过程中的某个地区获得工业油气流,或者已进入区带工业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资料证实该地区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缝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
三、在该地区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和控制储量。

第十五条 在勘查活动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一般试采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高产井试采期不得超过半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应当凭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证单位每三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验证一次,储量已探明的区块,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滚动勘探开发区域视同矿区范围,其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核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油、气田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必须无条件撤出。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开采同一地区不同埋深油气藏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和各自开采的不同油气藏属性及范围分别核(划)定矿区范围。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持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划分一部分采区工作承包给其它单位,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签订并批准后,由中方国家石油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前款实施中的特殊性问题,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制订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及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商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印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比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盆地评价勘查,是指对一个盆地进行整体或大范围的调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以及少量的基准井或参数井钻探,并相应地开展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气基本的地质条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气生成、储集土区,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早期油气资源评价和估算。
二、区带工业勘探,是指在盆地评价时发现工业油气流后,对盆地评价过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物探详查、精查以及各类工程钻探等。其目的是发现和探明油气田,获得控制储量、探明储量,为油气田开发建设提供资源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石油天然气生产,销售需要许可证吗

需要,因为它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都需要危险品的许可证

Ⅳ 开通天然气需要哪些手续

一、一般准备好房产证(购房合同和发票也可以),户主的身份证,代办的话,代办人的身份证,银行代扣费的,还要准备一个账号,最好先电话咨询天然气公司的客服。

二、需要提供个人户口本+房产证+个人有效身份证+开通费用。

三、具备安装条件,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四、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报名安装件完全具备后,携所需证件到天然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报名后由燃气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批发零售天然气石油要什么批文扩展阅读:

1、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2、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

3、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参考链接:天然气(气体)_网络

Ⅵ 办理销售天然气商贸公司都需要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天然气销售资质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批发零售天然气石油要什么批文扩展阅读: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Ⅶ 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需要什么证件及资质

要到煤气公司申请,

Ⅷ 石油天然气行业哪些工种需要取证

我就知道这个。应该各个工作需要的证不一样吧。
最新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
石油天然气行业44个工种包括:
1.采油工

2.采油化验工

3.轻烃装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采油地质工

6.采油测试工

7.集输工

8.注水泵工

9.地层测度工

10.特车泵工

11.油气管线安装工

12.作业机司机

13.井下作业工具工

14.作业井架安装工

15.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井下作业工

17.气测工

18.输油工

19.管道保护工

20.防腐绝缘工

21.综合计量工

22.采气工

23.采气测试工

24.输气工

25.输气管线维护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测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钻井工

30.钻井架安装工

31.钻井地质工

32.测井工

33.钻井泥浆工

34.钻井柴油机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钻机修理工

41.抽油机安装工

42.注输泵修理工

43.特车泵修理工

44.油气田水处理工

Ⅸ 如何注册销售天然气(lng)的公司

首先,点供的lng因为点供距离差异而价格不一样,还有
在天然气的哪个环节拿的气(不同环节肯定价格差异很大),然后就是天然气气源不一样(天然气又称油田气、石油气、石油伴生气。开采石油时,只有气体称为天然气。),另外陆气lng和海气lng也不一样。最后价格主要差异是因为季节:冬季比夏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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