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消费类产品的研发成本和销售成本之间的关系
产品研发成本,只是产品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面有影响的环节非常多,并且一些不可控因素也非常多,除非是生产研发部门的工作方式非常正规、成熟,一般成本是不可精确预测的。也就是说“研发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销售成本还与销售方式有关,比如代理、比如自己建立批发网络、零售网络、物流配送部门……销售成本还可以根据销售方式估算出大概销售成本。
研发成本又可以分为新产品研发和老产品改进。老产品改进相对似乎比较容易一些,因为有先期的技术基础。新产品研发那就比较难了,还要考虑市场接受程度的环节分析。
你怎么提了这么复杂而专业的一个问题!
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准备研发产品,这还要靠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当然这些主动性,还是一个非常积极的研发动力!是可以大幅度降低研发成本的,当然他们可能看重的是产品将来的发展潜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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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研发费用什么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
不是的,请看以下内容:
一、75%加计扣除的执行期限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三、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❸ 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❹ 批发零售业的商品成本有哪些
商品实物造成的资金占用、仓储费用、水电费、运输费、人员工资等,或者销售商品未能及时回款造成的投资损失等。
❺ 哪些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❻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都包括哪些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等。
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❼ 研发费用占比为什么是用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全部的主营业务收入吗。
1、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2、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各行业企业所从事的不同活动而有所区别,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交通运输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经营(营业)收入“。企业在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上年累计数填写。
应答时间:2021-02-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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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