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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批发和零售卷烟

发布时间:2021-07-17 21:13:06

Ⅰ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不对吧

是正确的。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所以不缴纳消费税。请您再看一下对卷烟问题的理解:
1.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2、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则不用征税。

Ⅱ 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甲类卷烟——56%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2、乙类卷烟——36%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3、雪茄烟——36%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30%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2)纳税人兼营批发和零售卷烟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Ⅲ 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9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 应 缴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2. 应缴消费税=(255+51)/(1-30%)*30%=131.14万元

  3. 应缴增值税=(255+51)/(1-30%)*17%=74.31万元

Ⅳ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 务, 2003年12月进口化妆品一

(1)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注:根据税法规定,由买方负担的采购货物佣金以外的所有佣金和经济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本题所述的“国外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实质上就是买方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即购货佣金,因此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2)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20+4+20+11+51)÷(1-30%)×30%=131.14万元
(3)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20+4+20+11+51+131.14)×17%=74.31万元
借:库存商品448.1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4.31
借:销售费用6
贷:银行存款528.45

Ⅳ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9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220+4+20+11+51)/(1-30%)*30%=131.1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220+4+20+11+51)/(1-30%)*17%=74.31万元

Ⅵ 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兼营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商品税率为17%,

1。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一批商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18。54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产品获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价35。1万元,增值税率17%
进项税5.1万
3。购入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已投入营运
进项税2.55万
4。当月批发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
销项税80×17%+35.1/1.17×17%=18.7万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500件,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15。05万元(已抵扣商品价每件50元),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给予折扣10%,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以旧换新销售的销售价格必须按抵扣前的金额计算,已抵扣总额=500×50=2.5万,即依旧换新的销售总额=15.05+2.5=17.55万,所以产生的销项税=17.55/1.17×17%=2.55万
折扣销售产生销项税20*(1-10%)×17%=3.06万
6。当月销售货物共收取客户包装物押金15,000元,且单独记账核算,同时发现2年前收取的且单独核算的一笔押金4,680元,已无法收回包装物。当时所包装的货物增值税率为17%,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均已通过认证
4680元因无法收回包装物,则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4,680/1.17×17%=680元=0.068万
问题1:产生的进项税是=5.1+2.55=7.65万
产生的销项税是=18.7+2.55+3.06+0.068=24.378万
本期应纳增值税=24.378-7.65-0.728=16万
问题2:AB

Ⅶ 烟草税的协调烟草税

1957年罗马条约(也即建立欧盟的基本条约)第99条要求的使欧盟内部市场对要交纳消费税和其他间接税的商品发挥作用的程序。协调过程根据一项1 972年指令所确定的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混合税制的原则, 首先在卷烟上开始。
指令规定了从量消费税和从价消费税征收比例的外限 从量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5 %,从价税不能少于消费税的25 %。这意味着有的国家可以收95 % 的从价税和5 % 的从量税,有的国家可以收75 %的从量税和25 %的从价税。增值税是一种比例税,其作用与从价税相似,却没有计算在内。
1977年开始了第二阶段, 当时形成的一个指令性文件改变了外限,包括了增值税。这一基本条款要求卷烟消费税中的从量计税部分至少占总税的5%,但不能高于55%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或 M PP C 计算)。
1993 年增加了一个关于卷烟税收的补充规定, 要求消费税率最低为57 % (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计算)。这个规定引起了许多问题和一些严重失常。尽管最低税率旨在缩小成员国间消费税差异幅度, 但因为它是以任一时间点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作为参考价, 因而也带来了反常的结果。
卷烟市场本质上是不断变化的,最流行的价格类别是一组卷烟品牌的价格,综合起来构成某一特定时期销量最大的价格档次。如果由于零售价格的重新调整或消费习惯的改变使价格水平突然变化, 一个国家就会发现虽然自己没有改变税率,头一天还在遵守欧盟法律,第二天却在违法。事实上,这种不正常是由于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不是市场平均价, 而仅仅是某一特定价格类别 (用统计学的话说, 它是模态平均而不是算术平均)。相应地,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价格高时, 最低税率就转变为较高的最低消费税额;当最流行的价格类别价格低时, 最低消费税额就会较低。这已经导致成员国之间某些卷烟价格的分化, 而不是所希望的缩小价格差距。
按照1999年生效的指令, 成员国有12个月宽限期来根据最流行的价格类别的变动进行调整, 这将会缓解上面所谈到的问题, 但是否足够还有待实践检验。与此同时, 欧盟委员会已经开始定期评价协调过程的有效性, 以期找到能使欧盟卷烟市场平稳运行的确定模式。其他烟制品的税收协调问题并不像卷烟那么严重, 成员国之间较易达成一致。
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Ⅷ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什么意思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是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企业,不用征收消费税,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销售,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这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卷烟的消费税属于生产环节缴纳(可以理解为卷烟厂,只有卷烟厂才是消费税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生产企业把货物销售给批发零售企业,才需缴税。

(8)纳税人兼营批发和零售卷烟扩展阅读:

缴纳消费税注意事项: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4、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烟草消费税

Ⅸ 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为什么会加税至11%

卷烟消费税的调整和增加是国家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有各方面的考虑。


财政部网站今日公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总之,政府调整卷烟消费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来控制吸烟人群的规模和数量。

Ⅹ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卷烟,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如何理解个人怎么是纳税人呢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给其他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也就是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销售给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个人。个人之间不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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