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食盐价格经营者自己定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并已实施,按照新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如有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食盐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国家房开食盐价格,这大家来说都是有一定好处的。
『贰』 国家为什么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
国家规定食盐不能跨区域购买是为了防止垄断,防止哄抬物价。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2)食盐批发零售认定扩展阅读:
总体思路
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叁』 零售食盐许可征怎么办理
从2016年开始已经废止办理食盐许可证,只需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可销售食盐
『肆』 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将食用盐卖到饭店里算批发吗
零售
『伍』 有零售手续批发食盐 有罪吗
食盐是国家专营的,你批发食盐要有专门的许可证才行。
『陆』 做食盐批发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办这些手续需要多少钱啊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局;
涉及卷烟:《烟草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
涉及食盐:《食盐专卖许可证》/盐业局或商务局;
涉及酒类:《酒类经营许可证》/商务局;
涉及小吃:《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局;
涉及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局;
凭以上证件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才可以申请相关商品的经营。
另外,还得分别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许可证》/国、地税局。
『柒』 经营食用盐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7)食盐批发零售认定扩展阅读: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
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办法
『捌』 如何办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华民共境内食盐 产、储运销售 第四条 务院授权盐业主管机构(简称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 (简称县级各级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产 第五条 家食盐实行走点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产企业产食盐 食盐定点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构提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 家核定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产企业 第七条 家食盐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度产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家食盐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度配调拨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家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证未取食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证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证由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制作 第十二条 取食盐批发许证应具备列条件: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二)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家规定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 取食盐批发许证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执行家规定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列产品作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四)符合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盐产品; (五)其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食盐定点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合理库存量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 案 食盐定点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求保持食盐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单位应 持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 产企业产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没 收违产食盐违所并处违产食 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 没收违产盐产品、违所产工具并处 违产盐产品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亦第十条规定未取食 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没收违经营食盐违所并处违经营食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取食盐批发许证企 业、单位或者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 没收违购进食盐并处违购进食盐价值 3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规定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所并处违 所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符合食盐标准盐产品作食盐销售依照 《华民共产品质量》、《华民共标准化》
『玖』 具有食盐零售资质批发食盐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拾』 经销食盐须办哪些证
朋友你好!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 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走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 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 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